律师函-侵权行为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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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 )xx律函代字第xx号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女士委托与授权,就有关诽谤等损害刘xx女士权益的侵权行为,代表刘xx女士发表如下声明:
根据刘xx女士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等材料及陈述,可知:
一、委托人是家中独女,是家中财产唯一继承人,但近期相关侵权人员见委托人年轻、多金,就恶意诋毁委托人“被包养”等不实信息,该行为对委托人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使得委托人不堪其扰,现正常生活已受到了严重干扰,并已造成名誉侵权。
二、任何人意图通过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均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246条追究侵权人侮辱罪、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委托人有权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刘xx女士决定对以上个别通过恶劣手段侵害其个人权益的侵权者依法提起诉讼、报案,追究其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本所律师还将依照刘xx女士授权,对继续诽谤及恶意散布、歪曲事实的侵权人进行追踪、调查,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并对侵害刘xx女士个人隐私及名誉的个人或企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特此严正声明!
律师电话: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xx
二零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