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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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

稽查工作规程

3、稽查局局长 、 (1)稽查人员的回避(第7条); )稽查人员的回避( 条 (2)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第18条); )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 条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19条); )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条 (4)检查时间的延长(第22条); )检查时间的延长( 条 (5)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第23条); )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 条 (6)中止和恢复检查(第44条) )中止和恢复检查( 条 (7)终结检查(第45条) )终结检查( 条 (8)延长审理时限(第50条) )延长审理时限( 条 (9)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第55条) )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 条 (10)中止和恢复执行(第70条) )中止和恢复执行( 条 (11)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第76条) )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 条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三)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1、税务检查证是否出示的风波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序,而绕开实 体。 先缴税(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最后诉讼。 诉程序违法,绕开了前置程序。目前执法检查,重在检查执法
规程23条 规程 条—33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三)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条第3款 第46条第 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 条第 ; 情重大的, 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三级审理 三级审理。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级审理。 (四) 处理决定的法律级次低。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而我们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五)纳税自查的地位与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2010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规程》第十六条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新《规程》第三十四条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
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
新《规程》第二十七条
检查
•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 • 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
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 证。 (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
新《规程》第三十二条
检查
• 查询存款账户: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 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审理
•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 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 进行审理。
•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 《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
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 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新税收稽察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

新税收稽察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

新税收稽察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作者:盐河畔王越(南通地税稽察局)新的税务稽察工作规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笔者弄不懂为何非要早于新征管法实施之前出台,明知新征管法即将出台,何不等上一等,假设今年新征管法粉墨登场,岂不是又一出胡润百富榜的闹剧(备注:王传福刚上榜当天,就被许家印超过).下面结合个人所学与工作实际,试作新旧比较并作个人解读.备注:黑色为新规程,蓝色为旧规程,红色为解读.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察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察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察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可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以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按照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察的大体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税收秩序,增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察由税务局稽察局依法实施。

稽察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形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置,和围绕检查处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察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肯定。

第二条税务稽察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形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置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察包括日常稽察、专项稽察、专案稽察等。

第三条税务稽察的大体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税收秩序,增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察只能由税务局的稽察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察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察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能够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能够查处了?显然如此的概念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成心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免得往后被动。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PPT 61页)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PPT 61页)

总则与管辖
• 新《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 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
总则与管辖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 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的主体: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 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 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 相关工作。
新《规程》第二十五条
检查
• 采取询问应注意的事项: • 1、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 2、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
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不是所有的 询问都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 • 3、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 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 4、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 处捺指印; • 5、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 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 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新《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
• 关于检举涉税违法信息 • 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 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
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 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对不是实名检举的 不能奖励。)
新《规程》第十七条
审理
•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 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 进行审理。
•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 《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是确保税收征管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税收公平公正、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一、规范的背景和目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规程的实施,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权责和操作规范,加强稽查人员的作业纪律,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效。

二、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

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包括开展纳税人税收申报核查、税款实收核查、涉税事项查处等工作。

稽查人员依法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对涉税人员、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审计。

三、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确保所有执法行为都合法、公正。

稽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确保查处的违法行为和漏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税务稽查的执法纪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纪律作出了明确要求。

稽查人员应严守税务稽查机关的纪律和作业规范,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履行执法程序,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税务稽查的责任追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对稽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规程、违背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稽查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要求既是对稽查人员的警示,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六、税务稽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鼓励税务稽查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前言。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缴纳和税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维护税收法律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公平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保护化。

3. 便民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便利纳税人的申报、缴纳和咨询。

4. 诚信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诚实守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

5. 效率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高效有序,提高稽查效率,不得拖延稽查时间,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

1.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制定稽查方案,明确稽查目标和重点。

2. 稽查通知,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告知稽查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3. 稽查实施,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核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情况。

4. 稽查记录,稽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稽查情况,包括稽查过程、发现问题、纳税人的解释和说明等。

5.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稽查情况编制稽查报告,明确问题和处理意见,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 稽查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稽查报告反馈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有关处理结果和申诉途径。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程序,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稽查范围或者违反程序操作。

2. 尊重纳税人权利,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纳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 保护商业秘密,稽查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时,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她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她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与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与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稽查操作行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一种特殊监管活动,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法律、权威、独立和公平的原则,以合法权威的手段进行。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涉税事项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审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务稽查操作程序第五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审批程序,确保税务稽查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第六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出具稽查通知书,并向被稽查单位说明稽查事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收集和保护涉税信息,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八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时限,不得无故延迟办理稽查工作。

第九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应当及时进行结论和决定,并向相关单位和纳税人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稽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严禁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第十三条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活动时,应当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文明执法,不得辱骂、恐吓或者侮辱被稽查人员。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保护稽查现场的证据和物品,不得随意调换、破坏或者私自带走。

第十五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工作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填写稽查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和留存。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七条稽查工作由税务机关领导负责监督,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 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德、 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私下录 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税收执法中的录 音不违反上述原则,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6、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方式的规 定。 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电子 证据)收集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二、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计算机 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筛 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确定为稽 查对象。 三、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实施检查前对被查对象的告知问题: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 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 碍检查的除外。 “有碍检查”:主要是指被查对象 有可能走逃、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形。 “突击检查”是防止“有碍检查” 的有效方式,但应当同时“突击调账”。
3、形式合法,即证据本身的形式合 法。 不同形式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的 真实。 形式真实: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客观 真实性,是否是虚假的或伪造的证据。 内容真实:证据所证明内容是客观 存在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需要证明 的事实具有一定关系,并能够证明案件 事实。
证据与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 关; 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具有实质意义; 具有证明力。
如: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下列检查:(六)税务机关在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 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 材料。

xx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xx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xx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什么异同?根据《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xx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xx]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

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

新《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作为的八种行为。

《稽查工作规程》PPT课件

《稽查工作规程》PPT课件
4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 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征管法要求的体现)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 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 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 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
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作计划可以适当
调整。(本条是确定总体选案计划的规则)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
(规范了三个关系:稽查局和所属税务局关系、下级稽查局和上级稽 查局的关系、国地税稽查局的关系。其中特别注意,国地税稽查局联 合检查,必须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分别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对 方复议的时候主体不明确)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 、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征管法要求的体现)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
3 、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①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②管理、指
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
③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 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 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 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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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解读:强调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特别是效率原则,稽查资源有限,任务繁重,不计成本的税务稽查思路需要改变.试想一个案值不超过十万的案子有必要花费过多资源锱铢必较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万万要不得.什么时候纳税人的钱用起来能省着用啊,中央已经要求各地减少公车消费支出,但不强行规定恐怕效果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解读:稽查局依然属于税务局内部设立机构,山西省国税局局长所设计的将国税局改成税务征收局,地税局改成税务稽查局的伟大思路看来还是一个梦想,而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职能中不包括“领导”二字,说明税务稽查垂直尚未得到总局首肯,现在各地稽查模式五花八门,大连等地市局设立检查处,下设若干稽查局的模式,海南省局设立稽查局,下设若干稽查分局,每个分局主管若干县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模式,江苏省局、市局、县局各自设立稽查局的模式,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为什么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规定,对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对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条特别申明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全要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岂不是给领导添乱?其实在国地税稽查局目前尚不能合并情况下,从节约征税资源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联合检查确实是一个解决之道,但众所周知,本是同根生的国地税兄弟鲜少有精诚合作的范例,稽查工作规程只是用了”应当、尽量”这类词法,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效果如何,不得而知.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解读:用词上更加精练,明确了四个部门的设置是必须的.但现在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区选案与执行合二为一,有的地区检查设重案科普通科,笔者一直以为尽管实行了四分离,但必竟同处于稽查局领导之下,其效果只能是内部监督,是否有必要引进一个外部机构,比如税收审计委员会(若干专家、社会人士、纪检监察人员等)对稽查工作的外部独立监督。

第七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解读:属于画蛇添足类的一条删去。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解读:虽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但也绝不是可以信口开河的,最近政府机关信息工作条例的出台,规定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税务人员不仅仅代表自身,还代表着行政机关形象,不能随便信口雌黄.根据征管法第87条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大嘴型税官可要不得。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解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下述情形需要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这条规定比较好,情人关系、恋人关系皆可划入其中,其实情人一句话胜过夫人一箩筐)较之旧规程的三条范围扩大、界定清晰.对之前模糊不清的本级税务机关局长进行了界定,即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稽查局局长的回避则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征管法第85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这条如何理解?前提是需要批准的行为,哪些行为需要批准,不得而知.笔者倒是认为在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之前更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

只有更为刚性的法律法规悬于头上,才可以起达摩克利斯之效。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解读:与征管法第6条因应,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与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悖离现象,亟待引起注意,习惯于纸上谈兵而不会网上冲浪的税务干部已经完全落伍,毛主席说过一万年太长,只争朝夕,看来面对网络世界的飞速习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

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解读:首先是对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实施税务稽查,如果不是所征收范理范围内的,比如发票案件,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稽查局管辖,另有规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新规程将旧规程中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科学表述为征收管理范围,先普遍性而后特殊性的将特殊管辖叙列与后。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解读:简而化之,凡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其次报上级机关协调或决定,有点类似于民事争议,先协商再裁定最后诉讼,当然税务管辖争议可不能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只能是行政被管理方.旧规程中的第14条其实有点不切实际,对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其实基本不存在,税种征管划分界定清楚,不存在国税去管地税的事,地税去找国税的碴,倒是新办企业的征管权限争抢在一些地区存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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