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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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镇七大办、九大中心、居委、三大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会议室、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动力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消防及安全设备、仪表和电子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空调、计算机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买价(含随机部件)、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车辆附加费等计价。购入固定资产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计价入账。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按其发生的实际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局部拆除的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从该项固定资产中减除;不能单独计算的,按拆除部分变卖的价款扣除。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同种类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四)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五)调出、转让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值注销。

(六)用一笔款项购入或建造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时,应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费用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

四、固定资产分工管理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块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1、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配备兼职财产管理人员,负责镇机关、事业单位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的初审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选型、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添置须报镇财政部门,并按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3)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在登记时按物设卡,做到物卡相符、物移卡随,定期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进行核对。

(4)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转移、变卖和清查盘点。并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签订。

(5)主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核实工作。

2、镇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科室、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镇领导

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闲置设备归镇政府办公室管理。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科室、部门固定资产的申领。

(2)对本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登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清册》(附表一),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与办公室核对。

(3)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新增、转移、报废、报损等手续,参与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4)负责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退休、辞职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回收或转移工作。

3、财务部门为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和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核算。在单位或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有关申报手续时做好协助工作。

(2)负责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提供账面资料。

(3)协助单位落实和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资金。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密切协作,严密手续,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实行统一核算、二级建账的核算方法,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核算,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分别设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清册”。

(二)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使用者要担负起维护、操作等职责,确保固定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在工作调动或退休离职之前,应对其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办公室应对每件固定资产依序统一编号,按物设卡,予以标记。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实行计划管理、授权审批制度。

1、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由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汇总,经审定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镇人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计划方可实施。

2、购置固定资产,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表二),经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但属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凡属于报废更新和报损补充购置的,应在申请购置前办理好报废鉴定和报损核实手续。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由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负责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表三),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账手续。对无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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