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 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 及时更换 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 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燃气用户负有履行安全用气规则的法定义务
针对常见多发 用气事故, 用气事故,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使 用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和气瓶, 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 令淘汰或者使用 年限已届满的燃 气燃烧器具、 气燃烧器具、连 接管等设备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 • 1、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 在我国燃气安全事故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 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占绝大部分。加强燃气使用 管理,对保障燃气用户及公众安全、维护燃气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燃气的消费信 心、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不得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 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 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 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引领首都燃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
本文详细论述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为适应北京市燃气行业初期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发展首都燃气市场、提高燃气普及率、保障燃气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对天然气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燃气市场结构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各类用户用气的需求变化等,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
特别是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
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燃气供应精细化管理的新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工作基础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聚焦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探索实践,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是编制出台《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液化气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优化布局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
二是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为严惩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和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关联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关联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统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且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市公用局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 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
城镇燃气建设必须统筹规划——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划 等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 围,并 向社会公布 ; ●保 护 范 围 内不 得 从 事 包 括 建 设 占压 地 下 燃气 管线 的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进 行 爆 破 、取 土 等 作 业 或者 动 用 明火 等 活 动 : ●有关单 位在燃 气设 施保 护范围 内从事 敷设 管道、打 桩 、 顶 进 、 挖 掘 、 钻 探 等 可 能 影 响燃 气 设 施 安 全活 动 的 ,应 当制定 燃 气 设 施保 护 方 案 ,采 取 安 全保 护 措 施 。 确 立 市政 燃 气设 施 改动 审 批 制度 ●燃 气 经 营者 改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 ,应 当根 据 燃 气 发 展规
一
《 条例 》要求 ,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则应 当在上一级燃气
发 展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燃 气 发 展 规 划 ;
同时应 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 ,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
建 设 燃气 设 施 。 专 家据 此 预 测 ,我 国 或 将 掀 起 民 间投 资 建设 燃 气 设 施 的 个 小高 潮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各地 方 的新 区建 设 以及 旧城 改造
施 的 保 护 面 临 着极 大 的 挑 战 。 多 年 来 ,全 国多 个 地 方连 续 多 次 发 生 因 工 程 施 工 等 导 致 的 燃 气 设 施 ,尤 其 是 燃 气 管 道 被 破 坏 的现 象 。 仅 以武 汉 为例 。据 了解 ,2 0 年 武 汉 曾发 生 多 起市 政 施 09 工 损 毁 供 气 、 供 电 等 公 用 设 施 , 其 中 天 然 气 管 道 被 毁 1 多 O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2)讲解稿
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统筹规划:燃气管理前提和依据;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安 全:燃气是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仅次全国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意外性、突发性,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易造成二次事故。确保供应: 影响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规范服务:一是燃气管理 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用户提供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管理和 服务。节能高效:燃气节能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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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燃气设施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 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
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 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草拟《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 报请国务院审议;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 见,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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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经营与服务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发展规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系列专题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系列专题一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09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显然不足。
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及工作原则。
《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
原则先行:统筹规划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
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重心:《条例》第二章《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
一、编织主体、审批程序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
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管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20〕37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各街道(乡镇),各燃气供应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市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各类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每年采暖季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二)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DB11/1450-2017)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及事故 隐患后如何报告 ? 答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 发现 燃 气安 全事 故及 事 故 隐患 均有 及 时报 告 的义 务 ,可以 向燃气经营者报告 ,也可 以向
检查方面有三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一
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 ,燃气经营企业必
的;
( )在不 具备 安 全条 件的 场所 五
储存燃气的 ;
( )拒 绝 向市政 燃 气管 网覆盖 一
范 围 内符 合 用 气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供
气;
( )要求 燃 气用 户购 买其 指定 六 的产 品或者接受 其提供 的服务 ; ( )燃 气经营 者 未 向燃 气用 户 七
关报告得到处理 。
( ) 倒 卖 、 抵 押 、 出 租 、 出 二 借 、转 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条 例 规 定发 生 燃气 安 全事 故 后 。燃气经 营者和相 关部 门如 何处 置?
答 :燃 气 安 全 事 故 的 抢 险 抢 修 实 施 主体 是 燃 气 经 营 者 ;在 燃 气 生 产 安 全
或 者 接 地 引线 ; ( )安 装 、 使 用 不 符 合 气 源 要 三 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用的燃烧 器具 、气瓶 、连接 管等进行 日
常 监 护 ,对 达 到 使 用 年 限或 国 家 明 令 淘
( 四)擅 自安装 、改装 、拆除 户
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 五
各地 的标 准 都规 定 了燃 气燃 烧 器具 、
气瓶 、连接 管 的使 用年 限 。 超过 使 用 年限后 ,燃烧器具 、气瓶 、连接 管的安
全可 靠性 下 降 ,应 当 淘 汰 更 换 。燃 气 燃 烧 器具 的 权 属 是 用 户 的 ,燃 气 气 瓶 的 使 用 权 归用 户 ,燃 气 用 户 应 当 对 自有 或 自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_规章制度_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201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17.8.21)
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
6、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立法目的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 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 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
3、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4、农村的燃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
1、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开始,到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 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输气管线输送?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LNG点供业务本身具有投资额低、企业规模小和技术要求不高等 特点,再加上政策红利的吸引,LNG点供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内如 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某市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成立了数家企业 ,并且逐渐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 的挑战,为此当地安监部门向各点供企业发文,其认为根据《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 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的规定,LNG贸易商执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能用于经营作 为工业原料使用的LNG,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终端用户的LNG用途 ,如果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将依法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企业 重新向住建部门申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燃气行业已经成为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国天然气产业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上游的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中游的跨区域管网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下游的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形势研判我国燃气行业面临新的形势,包括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等。
因此,我们需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才能找到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管理城镇燃气,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燃气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将涉及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同时,农村燃气管理也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则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
(适用范围)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定义)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供应与使⽤第四章燃⽓设施与⽤⽓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市燃⽓管理,维护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燃⽓的规划、供应和使⽤,燃⽓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政部门是本市燃⽓⾏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管理⼯作。
区、县燃⽓⾏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燃⽓管理⼯作。
发展改⾰、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相关⼯作。
第四条本市燃⽓管理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统⼀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励燃⽓科学技术研究,推⼴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
本市各级⼈民政府、燃⽓⾏政管理部门以及燃⽓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安全意识,提⾼防范和应对燃⽓事故的能⼒。
第⼆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应当将燃⽓事业的发展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规划⾏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专业规划,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源供应,加强⽤⽓管理,建⽴燃⽓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源供应,平衡全市⽤⽓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分配天然⽓指标,保障天然⽓的安全、稳定供应。
第⼋条列⼊城市规划的燃⽓设施建设⽤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供应企业确定燃⽓供应⽅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本法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着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合同约定,具体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一、燃气发展规划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条是讲规划的内容,条例出台前,规划编制情况,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
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三、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2024年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2篇)
2024年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xx)》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xx)》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
以及《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28055-xx)、《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安全规范》(SY6554-xx)和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xx)等相关要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本法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着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合同约定,具体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一、燃气发展规划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条是讲规划的内容,条例出台前,规划编制情况,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
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三、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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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3期来源: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日期:2011-09-0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
一、"燃气"的定义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
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
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的受理及移送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可参见《法制园地》第87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
一、"燃气"的定义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
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
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