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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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内开展计 量检定 或校 准工作 。
( )具备 开 展量 值 传 递 的计 量 检 定 规程 或 者 校 准规 范 ,以及 完 整 的技 术资料 。 自行制 定 的校准 规 范需 报铁道 部标 准计量 研究 所备 案 ,仅 限 于本单
位使用 。
( )具备符 合 计量 检 定 规 程或 者 校 准 规 范并 四 确保 计 量 标 准 正 常 工作 所 需 要 的温 度 、湿 度 、防 尘 、防震 、防腐 蚀 、抗 干扰 等 环 境 条 件 和 T 作 场
( ) 量 标 准器 及 配套 设 备 的计 量性 能 符 合 二 计 要 求 ;计 量标 准 的测 量重 复 性和稳定性 符合 技术 要
求。
铁 道部科学技术 司 ( 以下简称 “ 部科技 司” 备案 。 ) 使 用列 入 附件 1 中铁专 量具且 未建立 相应 铁专
计 量标 准 的铁路 其他单 位 ,就近将 铁专 量具送 已建
室 岗位责 任制度 ,计 量标 准 的保存 、使 用 、维护 制
54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度 ,周期 检 定 制 度 ,检 定记 录及 检定 证 书 核 验 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审查 。
度 ,事故报 告制 度 ,环境条 件及设 施 管理制 度 ,计 量检 定规程 或技术 规 范管理 制度 ,计量 标准 技术 档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 量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量 法 实施 细 则 》 、国家质 量监 督 检验 检 疫 总局 ( 以下 简称 “ 国家质 检 总局 ” 计 量 标 准考 核 办法 》和铁 )《 道部 《 铁路计 量管 理办法 》 ,制 定本 细则 。
第 二条 本细 则适用 于非强 制检定 铁路 专用计
地。
( )具 备 与所 开 展量 值 传 递 ]作 相 适 应 的技 五 二 术人 员 ,配备 2名及 以上获 相应项 目资质 的计 量 检
定人 员 。
第 二章
第 六条
行。
・
建立 计 量 标 准 的 条 件
铁 专 计 量 标 准 的建 立 按 以下 规 定 执
( ) 有 完 善 的运行 、维 护 制 度 ,包 括 实 验 六 具
( 0 2年 5月 9日) 21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 铁路专 用计量 标准 管理 ,根据
( ) 专 量具 的部 门最 高 计 量标 准 以及 列 入 一 铁 强制 检定 范 围的铁专计 量标 准 的考核建 立 ,按 国家 质检 总局 有关 规定执行 。 ( )部属 单 位 以及 具 备独 立 法 人 资格 的铁 路 二
立 相应 铁专 计量标 准 的铁路 局进行 检定 或校准 。 铁专量 具校 准后 ,使用 单位应 根据 相关技 术条 件对 校准结 果是 否满 足使用 要求进 行确认 。 第 四条 第五 条 铁 专计 量标准 根据 工作对 象 的不 同分 铁 路局 所建铁 专计 量标 准在本局 范 围 为铁 专最 高计量 标准 和铁专 T作计 量标 准 。 内开展计 量检定 或校准工作 。根据需要和铁路局 的 申 请 ,部科 技 司可授权 已建立 铁专计 量标 准 的相关 铁 路局 ,按 区域对专项铁专 量具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 铁路 局所 属其他 单位 建立 的铁专计 量标 准在本
量 器具计 量标 准 ( 以下 简称 “ 铁专计 量标 准 ” )的考 核 和管 理 。铁 专计 量标准 考核包 括对 新建计 量标 准
的考核 和对计 量标 准 的复查考 核 。
( )铁 路局 运 输站 段 等 生 产基 层 单 位 的铁 专 四 计 量标 准 ,由铁路 局总 T室组 织考 核建立 ,铁 路局 计量技 术机 构承担 具体 考核 作 。
独立建 制 ,其负 责人受 法人 代表 的委托 。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 《 计量标准考评表 》的内 容 ,逐 项进 行审 查和确认 。需 进行 现场 考评 的 ,还
第4 O卷
VtI ( 14 ) .
第 6期
NI6 )
{ Il^ I }l l I 1 ( { { l1一 l
通 报与公 告
、 I ’ { l Nc ( )lI ll I ( 】 、 ¨
铁 路 专 用计 量标 准 管理 实施 细 则
铁 科技 [0 2 3 2 1 ] 4号
第七条 以下 条件 。 建立 铁专 计量标 准 的单位 ,应 当具备
第三条
使用 列入 附件 1 中铁路 专用计 量器 具
( 以下 简称 “ 专量 具 ” 铁 )的铁 路局 相关 单位 ,应 建 立 相应的铁专计量标 准实施量值 溯源 ;未列入 附件 1 的 ,根据 铁 专量具 实 际情况 建立铁专 计量标 准 ,或 由铁路 局总 :室统 一委 托 已建立相应 铁专 计量标 准 [
的其他 铁路 局计量 技术 机构 实施检定 或校 准 ,并报
( ) 量 标准 器 及配 套 设 备 齐全 ,计 量 标 准 一 计 器 必须 经具 有相 应 资质 的计 量 技 术机 构 检 定合 格 。 没 有计 量 检定 规 程 的 ,应 当 通 过校 准 、 比对 等 方 式 ,将量 值溯 源至 国家计 量基准 或者社 会公 用计 量 标 准 ,并 确认合 格或 者满 足使用 要求 。
其 他单位 的铁 专最 高计 量标 准 、铁路局 计量 技术 机
构 建立 的铁专 工作计 量标 准 ,南部科技 司组 织考 核 建 立 ,铁道部 标准计 量研 究所 承担具 体考 核‘ 。 作
( )铁 道部 标 准计 量 研 究所 的铁 专计 量 标 准 j
由部科 技 司组 织考评 组进 行考 核 。
案管 理制度 等 。
( 四)多项 铁专计 量标 准 同时复查 。 ( ) 五 检定 人员变 更 。
第 十四条 执 行 考 核 时 ,应 当按 照 JF 1 3 J 0 3
( ) 有 独立 法 人 资格 ,负 责人 为 其 法 人代 七 具 表 ;如计量 技术 机构是 某个 组织 的一部 分 ,则 应有
( )具备 开 展量 值 传 递 的计 量 检 定 规程 或 者 校 准规 范 ,以及 完 整 的技 术资料 。 自行制 定 的校准 规 范需 报铁道 部标 准计量 研究 所备 案 ,仅 限 于本单
位使用 。
( )具备符 合 计量 检 定 规 程或 者 校 准 规 范并 四 确保 计 量 标 准 正 常 工作 所 需 要 的温 度 、湿 度 、防 尘 、防震 、防腐 蚀 、抗 干扰 等 环 境 条 件 和 T 作 场
( ) 量 标 准器 及 配套 设 备 的计 量性 能 符 合 二 计 要 求 ;计 量标 准 的测 量重 复 性和稳定性 符合 技术 要
求。
铁 道部科学技术 司 ( 以下简称 “ 部科技 司” 备案 。 ) 使 用列 入 附件 1 中铁专 量具且 未建立 相应 铁专
计 量标 准 的铁路 其他单 位 ,就近将 铁专 量具送 已建
室 岗位责 任制度 ,计 量标 准 的保存 、使 用 、维护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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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技 术 监 督
度 ,周期 检 定 制 度 ,检 定记 录及 检定 证 书 核 验 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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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事故报 告制 度 ,环境条 件及设 施 管理制 度 ,计 量检 定规程 或技术 规 范管理 制度 ,计量 标准 技术 档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 量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量 法 实施 细 则 》 、国家质 量监 督 检验 检 疫 总局 ( 以下 简称 “ 国家质 检 总局 ” 计 量 标 准考 核 办法 》和铁 )《 道部 《 铁路计 量管 理办法 》 ,制 定本 细则 。
第 二条 本细 则适用 于非强 制检定 铁路 专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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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 备 与所 开 展量 值 传 递 ]作 相 适 应 的技 五 二 术人 员 ,配备 2名及 以上获 相应项 目资质 的计 量 检
定人 员 。
第 二章
第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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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计 量 标 准 的 条 件
铁 专 计 量 标 准 的建 立 按 以下 规 定 执
( ) 有 完 善 的运行 、维 护 制 度 ,包 括 实 验 六 具
( 0 2年 5月 9日) 21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 铁路专 用计量 标准 管理 ,根据
( ) 专 量具 的部 门最 高 计 量标 准 以及 列 入 一 铁 强制 检定 范 围的铁专计 量标 准 的考核建 立 ,按 国家 质检 总局 有关 规定执行 。 ( )部属 单 位 以及 具 备独 立 法 人 资格 的铁 路 二
立 相应 铁专 计量标 准 的铁路 局进行 检定 或校准 。 铁专量 具校 准后 ,使用 单位应 根据 相关技 术条 件对 校准结 果是 否满 足使用 要求进 行确认 。 第 四条 第五 条 铁 专计 量标准 根据 工作对 象 的不 同分 铁 路局 所建铁 专计 量标 准在本局 范 围 为铁 专最 高计量 标准 和铁专 T作计 量标 准 。 内开展计 量检定 或校准工作 。根据需要和铁路局 的 申 请 ,部科 技 司可授权 已建立 铁专计 量标 准 的相关 铁 路局 ,按 区域对专项铁专 量具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 铁路 局所 属其他 单位 建立 的铁专计 量标 准在本
量 器具计 量标 准 ( 以下 简称 “ 铁专计 量标 准 ” )的考 核 和管 理 。铁 专计 量标准 考核包 括对 新建计 量标 准
的考核 和对计 量标 准 的复查考 核 。
( )铁 路局 运 输站 段 等 生 产基 层 单 位 的铁 专 四 计 量标 准 ,由铁路 局总 T室组 织考 核建立 ,铁 路局 计量技 术机 构承担 具体 考核 作 。
独立建 制 ,其负 责人受 法人 代表 的委托 。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 《 计量标准考评表 》的内 容 ,逐 项进 行审 查和确认 。需 进行 现场 考评 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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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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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以下 条件 。 建立 铁专 计量标 准 的单位 ,应 当具备
第三条
使用 列入 附件 1 中铁路 专用计 量器 具
( 以下 简称 “ 专量 具 ” 铁 )的铁 路局 相关 单位 ,应 建 立 相应的铁专计量标 准实施量值 溯源 ;未列入 附件 1 的 ,根据 铁 专量具 实 际情况 建立铁专 计量标 准 ,或 由铁路 局总 :室统 一委 托 已建立相应 铁专 计量标 准 [
的其他 铁路 局计量 技术 机构 实施检定 或校 准 ,并报
( ) 量 标准 器 及配 套 设 备 齐全 ,计 量 标 准 一 计 器 必须 经具 有相 应 资质 的计 量 技 术机 构 检 定合 格 。 没 有计 量 检定 规 程 的 ,应 当 通 过校 准 、 比对 等 方 式 ,将量 值溯 源至 国家计 量基准 或者社 会公 用计 量 标 准 ,并 确认合 格或 者满 足使用 要求 。
其 他单位 的铁 专最 高计 量标 准 、铁路局 计量 技术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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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 道部 标 准计 量 研 究所 的铁 专计 量 标 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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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 理制度 等 。
( 四)多项 铁专计 量标 准 同时复查 。 ( ) 五 检定 人员变 更 。
第 十四条 执 行 考 核 时 ,应 当按 照 JF 1 3 J 0 3
( ) 有 独立 法 人 资格 ,负 责人 为 其 法 人代 七 具 表 ;如计量 技术 机构是 某个 组织 的一部 分 ,则 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