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生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国家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军事力量、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领土完整。
国家实行区域性的分权管理。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建立在对人民生存权的保障之上的基本医疗和卫生制度,保障广大公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权利。
第十一条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部分内容,我们来一起深度解析一下。
宪法确立了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
从宪法的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这是我国政治体系的基本特征。
宪法强调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说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用。
这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性和人民性。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医疗和卫生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
在这里我想共享一下对宪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更是全国人民共同的意志和理想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法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理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宪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此,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题,深入探讨了其内容、精神和意义,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学习和贯彻宪法,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进行解析和解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基础。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地位至高无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这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政治,并对国家各项事务做出决策。
2. 依法治国原则:宪法规定了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强调国家及其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一原则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3.平等原则: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禁止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包括平等受教育、就业和公共服务等。
4.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宪法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这一原则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二、宪法的权利保障宪法的权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2.政治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3.社会经济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文化知识、文化产品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文化领域的自由和权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通过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促使宪法行政法化、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赋予司法对生存权的有效救济等手段和方法来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
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作者:马海东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摘要】现在,涉及到生存权的事件经常发生,比如,农民的耕地被强制性占用,居民的房屋被强制性拆除,瓦斯爆炸煤矿塌陷和进城务工人员讨要工资等相关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现在已经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宪法具有生存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人们对其生存权有了更大的保护意识。
本文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了生存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生存权的保护1 宪法和行政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和保护1.1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我们国家制度总的章程。
在宪法中着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与我国其他的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是严格和苛刻的。
在制定其他法律时都必须遵循宪法精神,所有的政府机关和人民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并保证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
行政法属于我国的实体法中的一种,是部门法。
主要功能是调节行政关系,也就是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对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进行规范,达到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要求。
简单的说,行政法的立法法则在对于公权力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则禁止;在私权来说,没有明文规定则自由。
这样就可以很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
1.2生存权在其关系中的应用我国宪法对生存权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但并不意味着生存权不重要,不值得保护。
因为早在立法活动中,虽然没有对生存权的具体规定,但这一概念早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即生命权,包括生存权。
在随后的发展中提出了人权保护的新的理念。
人权的主要提点是普遍性和公正性,其中主要包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
因此,我国在任何时候都非常关注对生存权的保护,因为这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保证生存权才能更好的保证其他权利。
宪法学案例
案例分析一:生存权与安乐死案安乐死是指针对在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的疾病,根据患者本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医生的建议,为了避免患者承受痛苦及耗费巨额金钱,缩短或提前自然死亡,使患者安乐地脱离病苦,结束其生命。
安乐死是1980年以来医学上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法律上许可安乐死,并作了具体的规范。
1993年,荷兰国会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规定安乐死手术的实施必须获得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并且经医生确认所患疾病为医学上的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需要借助于实施安乐死手术,避免患者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生存权是自然人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尊重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权利。
而安乐死则涉及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死亡权”,即人格尊严所要求的生存权的特殊体现。
在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尚未出现认可有关安乐死权利的案例,但已有认可医生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例。
总体上,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例安乐死案件。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女儿王明成之请求,为濒临死亡的患者夏某实施了安乐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此案引发了国内对安乐死的理论讨论。
1992年,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本案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
”《南方日报》1992年10月16日报道。
案例分析二:受教育权案在1997年9月27日薛淑琴诉山西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中。
原告被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为离石师范学校定向生。
被告根据该市监察局未经核实的关于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小神头,取消其预选资格的建议。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宪法是整个法律结构的顶层,也是整个法律结构的地基,我国所有法律的原则都要尊重宪法精神,否则就会造成违宪。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包括四个方面,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制原则,这四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有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将整个法律大厦构建起来。
我国宪法是整个法律结构的顶层,也是整个法律结构的地基,我国所有法律的原则都要尊重宪法精神,否则就会造成违宪。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包括四个方面,这四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有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将整个法律大厦构建起来。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日本学界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争论文
日本学界关于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论争摘要:对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生存权的司法实践。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作了精深的研究和激烈的论争,形成了“纲领性规定论”(包括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和“抽象性权利论”)和“具体性权利论”两种学说。
前者不承认生存权宪法上的法性质,后者则予以承认,当事人可据此请求司法救济。
这些理论已经或将对日本生存权的司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法性质的认真探究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生存权;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抽象性权利论;具体性权利论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83-02自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生存权以来,各国宪法、国际人权公约陆续对生存权作了规定。
主流学说认为,生存权的实现依赖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政策,相关社会立法属立法机关的立法裁量行为。
因此,生存权不是宪法施加于国家的强制性义务,不是一种可司法救济的权利。
受德国学者生存权“纲领性规定论”的影响,日本学界初期认为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只是政策性方针,并非赋予国民直接向国家请求生活保障的具体性权利,国民不能直接据该条款请求司法救济。
但自朝日诉讼案后,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和“社会保障”条款。
尽管这两个条款与其他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生存权有一定的差异,但就基本内容来说有较大相似性。
它们的法性质究竟如何,会影响宪法实践。
因此,日本学界生存权法性质的论争对我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实践意义。
一、纲领性规定论自由权关心如何保障个人不受干预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干预。
但生存权等社会权不同,它们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加以保障。
自由权如果受到侵犯,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
但如果国家没有积极作为以保障生存权,公民可否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对生存权法性质的认识不同,答案也就不同。
六盘水检察院,临聘,考试真题
六盘水检察院,临聘,考试真题
六盘水检察院临聘考试真题
一、综合考试题
1、宪法保障哪些基本人权?
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尊严权等。
其中,生存权要求政府以合法权力,为公民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以
维护和改善他们的生存权利;发展权要求个人的自由发展,属于公民
的各种自由,包括婚姻、教育、移民、就业等;参与权和尊严权是指
公民有权参与政治等各种活动,并得到正当尊重。
2、检察院调查案件的行政权力来源?
检察院调查案件的行政权力来源主要有:宪法权力,检察院依据宪法
对公民进行调查审查;立法权力,根据依法制定的检察院有关行政职能、程序、规章及行政活动程序等,独立行使调查案件的行政权力;
司法权力,检察院依据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行使调查案件的行政
权力。
二、专业能力考核题
1.检察院应对违法活动的监督、惩戒的内容是什么?
检察院应对违法活动的监督、惩戒内容,主要包括:1)依法审查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2)及时反映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涉嫌违法
活动;3)结合有关犯罪问题,审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4)对未涉及刑事案件违法活动,应对其提出行政处罚等意见;5)及
时推动社会法制,提交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6)参照典型案件,开展宣传教育,防范违法活动。
2.中国司法制度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司法制度的职责是:1)维护宪法权威,坚持法治国家,确保社会
公平正义;2)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各种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3)适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响应案件审理的需要;4)提升审判机
构的审判能力,建立公正、快捷、高效的审判体系;5)依照宪法精神,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第三 , 从法律效 力上看 , 宪法 具有 最高效力 , 行政法 具有 普通
降 到最低 , 切实 地起 到 了维 护好 、 保护好 人们 的生存 权: 另一 方 效 力 。 宪法处 于全部 法律体 系 的最高层 , 任何 法律 的制定 和实施
面, 政 府有些 相关 的行政部 门 由于利 益的左 右却未 能很 好地履 行 均 不能超过 他或 者与他 相抵触 , 当行政 法与 宪法发 生抵触 时 , 行 其行 政职 能, 对一些 明明知道 具有危 害人们 生存权 的事 件视而 不 政 法则会被 宣布 无效 , 仅 以宪法作 为唯一 的标准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宪法 》 是我 国的根本大 法 , 亦 是治 国安邦 的 是 没有 “ 生 存权 ” 这个说法 并 不等于 宪法 就不保护 人们 的 “ 生存 总 章程 , 宪 法把 人 民的意志上 升到 法律 的形式 写下来 , 最具权 威 权 ” 。因为 当时的“ 生存权 ” 保护 是 由“ 生 命权” 保护 体现 出来 , 也
们 生存权 的事 件时 有发 生 。面对 这些关 系人 们切 身生存 的大 问 但是 针对宪法 原则精神 做 出的明确的 、 具 体的 、 细 化的 、 全 面的落
题、 大事件 , 一方面 , 政府有些 相关 的行政部 门能够依据 部 门职 责 实 , 还是对 宪法 的补充 、 完善 。
果 断地及 时采 取 了积 极 、 有效 的措 施 , 把危 害人们 生存权 的影 响
见、 听之任 之 , 或者 未能严 格依法 严格 执法 、 放纵违 法等 。 对于 这
第 四, 宪法是静 态 的, 行 政法 是运动 着 的宪法 。从某种 意义
种 现象 , 尤 其是 我 国已经 明确把科 学发展 观写入 宪法 , 坚持 以人 上来 说 , 宪法是 一部抽象 性 的提纲挈 领, 具有 隐含性 ; 行 政法在宪 为本 , 促进 人的全 面发 展 , 而生 存权 作为宪 法赋予 人们 的首要 人 法 的引 导下 , 将 宪法所 赋予 的权利 转化 成实 实在在 的操作 程序 ,
宪法知识点期末总结
宪法知识点期末总结第一章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国家的根本精神等。
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一国两制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
国家的根本原则还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统一、民主、发展。
这三个任务是国家在治理中需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统一是指国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持国家的稳定。
民主是指国家要依法办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发展是指国家要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此外,国家的根本原则还包括国家的根本精神。
在中国宪法中,国家的根本精神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坚持这些精神,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动力。
第二章宪法权力机构在中国宪法中,宪法权力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外交事务。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日常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判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
这些宪法权力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国家治理的各项事务。
他们的合作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保障。
第三章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是宪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和组织在国家的治理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利、民族权利、地方权利等。
人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包括生命权、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和歧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2. 人权保障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不受酷刑和残忍虐待、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等。
3. 人权实现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福利权、医疗卫生权、住房权等。
4. 参政权和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进出境自由、聚居迁徙自由等。
5. 法律保护权利:包括合法诉讼权、法律监督权、知情权、隐私权等。
这些基本权利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中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规定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重要特性: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23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一方面要认可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对的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拟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其中,前者成为作为义务,后者成为不作为义务。
如何联系实际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联系实际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生 存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 快,我国亟需构建良好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必须重视生存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面对当前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生存权的片面以及错误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确生存权的 含义,分析公民生存权保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生存权的权利保障机制。
儿子的心里话让姚金兰心里很难受。2008 年 3 月,姚金兰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她本人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 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状上写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 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金兰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 权”,我方要求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追讨生存权第一案”,总结了其争议的主要问题。揭示出该案 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正是由于我国生存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保障机制的缺失导 致。接着笔者 阐明了“生存权”的含义,界定了生存权与生命权、相当生活水准权等 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解决了理论界关于生存权概念混乱的问题。并从生存权的宪法保 障层面分析了生存权宪法保障的意义,并提出国内公民生存权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 ——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加之国际社会对 于人权事业的关注,公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明晰人 权理论和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是宪法的重要目标,生存权作为人权体系的核心 内容,对于构建完善的人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宪法宪法内容的有哪些?
关于宪法宪法内容的有哪些?宪法是我国的一个根本大法,在法律中充当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关于宪法宪法内容的有那些呢?宪法的内容非常的广,涉及到我国的政治制度,人们的根本权利以及义务等等内容,是一部根本又重要的法律文献。
宪法是我国的一个根本大法,在法律中充当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关于宪法宪法内容的有那些呢?宪法的内容非常的广,涉及到我国的政治制度,人们的根本权利以及义务等等内容,是一部根本又重要的法律文献。
▲一、宪法宪法内容的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
(2)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
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
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目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宪法生存权
• 宗教信仰自由(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Clause)
• 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同样重要。在中世纪,对 不同信仰的压制与迫害引发了无数次宗教冲突甚至 战争,且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 入宗教的漩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灾难。在当年 的美国殖民者,许多正是不满英国政府的宗教政策 才来到美洲,所以美国的制宪者深知宗教迫害对社 会的危害,因而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首 要对象。我国不具备西方历史宗教冲突的背景,但 我国也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见第36条的规定。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来人权保障的内容开始变化生存权开始受到重视二提升到宪法保护层面各国宪法对生存权的保护情况各国宪法对生存权的保护情况成文宪法中没有规定通过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或制定法律废除死刑的方式确定废止死刑的刑罚确认公民生存权国家有废止死刑的义务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实现
生存权
• 18、19世纪宪法着重强调平等、自由、财产 和其他一些经济社会权利,没有把生存权作 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确认。 •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来,人权保障的 内容开始变化,生存权开始受到重视二提升 到宪法保护层面
• 宪法确认公民有生存权,又有条件的保留死刑。如 《俄罗斯联邦宪法》死刑由联邦法律规定。《哈萨 克斯坦宪法》、《保加利亚宪法》。 • 宪法将废止死刑作为国家保障生存权的原则,确认 废除死刑之前,做为惩罚严重犯罪的过度措施。 《白俄罗斯宪法》、《格鲁吉亚宪法》、《斯洛伐 克宪法》《摩尔多瓦宪法》 • 各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不仅包括生命健 康权,还包括生命健康的质量,其目的在于保障国 民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保有尊严。属于积极权利。
• 各国宪法对生存权的保护情况
• 成文宪法中没有规定,通过宪法解释、宪法 判例或制定法律废除死刑的方式,确定废止 死刑的刑罚,确认公民生存权,国家有废止 死刑的义务,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实现。例 如欧盟一些国家的宪法。 • 成文宪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死刑。如《克罗 地亚宪法》、《南斯拉夫宪法》、《斯洛文 尼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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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 政教分离宪法原则得以确立:政府部门包括公立学 校应当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得促进或禁止任 何宗教。 • 思考: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 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私人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合法 宣扬特定宗教? • 见案例
• 宪法确认公民有生存权,又有条件的保留死刑。如 《俄罗斯联邦宪法》死刑由联邦法律规定。《哈萨 克斯坦宪法》、《保加利亚宪法》。 • 宪法将废止死刑作为国家保障生存权的原则,确认 废除死刑之前,做为惩罚严重犯罪的过度措施。 《白俄罗斯宪法》、《格鲁吉亚宪法》、《斯洛伐 克宪法》《摩尔多瓦宪法》 • 各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不仅包括生命健 康权,还包括生命健康的质量,其目的在于保障国 民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保有尊严。属于积极权利。
• 宗教信仰自由(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Clause)
• 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同样重要。在中世纪,对 不同信仰的压制与迫害引发了无数次宗教冲突甚至 战争,且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 入宗教的漩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灾难。在当年 的美国殖民者,许多正是不满英国政府的宗教政策 才来到美洲,所以美国的制宪者深知宗教迫害对社 会的危害,因而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首 要对象。我国不具备西方历史宗教冲突的背景,但 我国也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见第36条的规定。
• 生存权与废除死刑
• 据联合国统计,1985年到1999年为止,全 世界共有46革国家先后废除死刑,使得全世 界废除死刑的国家达到74个,二保留死刑的 国家和地区71个,在这些地区事实上不再适 用死刑的有46个。可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 种人权发展的趋势。 • 思考我国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有哪些?我 国在废除死刑上有哪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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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1)内心信仰的自由 (2)宗教上的行为自由。见案例 (3)宗教上的结社自由。
生存权
• 18、19世纪宪法着重强调平等、自由、财产 和其他一些经济社会权利,没有把生存权作 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确认。 •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来,人权保障的 内容开始变化,生存权开始受到重视二提升 到宪法保护层面
• 各国宪法对生存权的保护情况
• 成文宪法中没有规定,通过宪法解释、宪法 判例或制定法律废除死刑的方式,确定废止 死刑的刑罚,确认公民生存权,国家有废止 死刑的义务,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实现。例 如欧盟一些国家的宪法。 • 成文宪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死刑。如《克罗 地亚宪法》、《南斯拉夫宪法》、《斯洛文 尼亚宪法》。
• 生存权与安乐死
• 安乐死是指在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 的疾病,根据患者本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 医生的建议,为了避免患者承受痛苦及耗费 巨頟金钱,缩短或提前自然死亡,使患者安 乐地脱离痛苦结束生命。
• 安乐死是1980年以来医学上出现的一个新现 象。目前只有部分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 并做了具体的规范。这些国家包括瑞士、荷 兰和比利时。 1993年,荷兰国乐死 的国家。规定安乐死的手术的实施必须获得 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经医生确认所患疾 病为医学上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需要借助 安乐死手术,避免患者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 见法国美国与我国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