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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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拌合站培训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员工教育培训必须坚持服务企业、服务现场、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拌合站经理和书记均为培训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员工的培训申请。

第六条拌合站培训职责

(一)负责按照公司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提报培训需求计划;(二)负责根据现场生产实际,制定本站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负责组织、重点开展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保和质量教育、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等;并结合实际开展转岗培训、师徒培训等;保存适当培训记录,报送相关培训报表和资料;

(五)负责按照本站培训计划落实拌合站委外送培人员;

(六)负责对站外部劳务队伍及临时性用工人员开展安全、环保、质

量、技能培训,使其意识和能力满足企业发展要求,保存适当培训记录,报送相关培训报表和资料。

第三章教育培训类型及组织形式

第七条员工教育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

第八条岗位培训是员工教育培训的重点,包括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第九条岗前培训包括:

(一)新进员工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知识与技能等。

(二)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公司、调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三)转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本岗位基本操作技能与安全规程教育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能上岗。(五)关键岗位管理、技术人员岗前培训、持证。项目经理、安全、质检、试验、环保、统计、爆破技术等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有国家、行业颁发的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公司鼓励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企业经营资质与施工履约检查需要的重要岗位证书的取证。

第十条在岗培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以满足履行职责的知识与

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规范化培训。重点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法纪条规教育、岗位技能提高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实施和应用等培训。

第十一条适应性培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开展的各种应急性、针对性培训。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的培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四条劳务工培训必须执行三个坚持制度,即: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坚持特种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坚持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培训内容重点有:

(一)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转岗、换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对于在岗的从业人员要经常性地开展岗位技能、安全生产和环保知识教育培训;

(五)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操作技术、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新材料的操作(使用)方法、安全技术特性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主要培训组织形式

(一)集中脱产培训(包括内部和外部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

通常采用该形式。

(二)现场培训:适应性培训、在岗培训通常采用该形式。

(三)远程教育:管理、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通常采用该形式。

(四)师带徒:新进员工培训及在岗员工岗位技能提高培训通常采用该形式。

第四章教育培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岗位培训。按照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培训可报上级培训管理部门委外培训,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安排按时参加有关培训。(一)确定培训需求。根据拌合站员工现有能力与岗位所需能力之间的差距,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对持证上岗作业的要求上确定培训需求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公司提报下一年培训需求。

(四)评估培训效果。各级培训管理部门在各类培训工作结束后均需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认培训目标是否实现,培训活动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并将培训评估结果反馈到公司主管培训的相关部门,以保持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师徒培训结束后须将验收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委外岗位培训。各单位须先报选送名单,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时参加委外培训;对公司要求必须参加的培训,各单位应予以配合,保证送培数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需要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需持继续教育证书,学习结束后,由办学单位记录并盖章,证书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五章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报销标准:

(一)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委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报考费等,检据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个人留复印件。

(二)经公司批准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重要岗位证书考取的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检据报销一次教材费、当年报考费等考试取证费用。证书由公司统一注册、保管和复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四)经批准参加自考学历教育的员工,毕业后可报销一次每门课程的报考费,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五)凡报销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的所有培训费用均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六章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员工经批准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习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50%计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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