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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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第三条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劳工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相关规定、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开展和管理集团公司国际业务时,必须同时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国际公司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所属的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纳入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范畴,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规定,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海外项目、海外机构;国际公司及所属海外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和集团公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际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际公司和各海外项目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际公司总经理为国际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召开主持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管理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并组织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防范措施,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定期检查安全监督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九、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承担国际项目建设的工程局、厂、控股公司应明确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海外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所管辖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国际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应正确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所有外派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集团公司、国际公司、项目部、原单位本部的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保障自身和集体安全,对一切个人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防范安全措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上级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人身安全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五、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考核、评比;

七、负责安全管理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八、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际公司要根据国际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以下规章制度:

1. 安全责任制;

2.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3.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4. 安全检查考核管理制度;

5.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6. 分包单位与当地雇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7.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10.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1.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2.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3.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5.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16. 安全评价工作制度;

17.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制度;

18. 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19. 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20、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如防恐和其他来自社会的、自然的意外伤害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安全事故管理及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国际公司应设立国际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十六条海外项目部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要注重与业主、当地政府、警方、我国使(领)馆、国际公司本部建立顺畅的安全联系渠道,为国际项目的安全提供切实的保障。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对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原则上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上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际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负责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国际公司负责组织对所有外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宗教、民风民俗、社会治安;自然灾害、地方病及传染病;工程简介、反恐常识、防病常识、安全知识、自救措施、安全工作须知等,并作好相关记录。

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5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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