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GMP规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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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医疗器械良好制造规范(GMP)/质量体系(Q S)规章》

美国FDA现行的良好制造规范(Go od Ma nuf act uri ng

Prac tic es,GM P)在质量体系(Qu ali ty Sy ste m,QS)规章中提出,发布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 d, Dr ug and Co sme tic,FD&C)第520节中。GMP要求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制造商建立一整套质量体系,应用于以在美国境内销售为目的的医疗器械成品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贮存、安装和维修(s erv ici ng)。质量体系规章要求建立用于器械的各种技术说明

(sp eci fic ati ons)和控制标准(c ont ro ls);要求器械在一套质量体系下进行设计以满足这些规程;要求器械在该质量体系下制造;要求产品符合这些规程;要求器械能正确地安装、检查和维修;要求分析质量数据以鉴别和纠正质量问题;并要求投诉(co mpl ain ts)能被处理。因此,质量体系规章可以帮助确保医疗器械预期效用的安全、有效。FDA监控器械的故障资料,并检查器械开发者和制造商的操作过程与记录,来判断其是否遵守质量体系规章中的GMP要求。

质量体系规章包含于联邦规章典集(Co de of Fed era l Regu lat ion s,CF R)第21篇第820部中。该规章覆盖了质量管理和组织、器械设计、厂房、设备、零部件采购和处理、生产和过程控制、包装和标签控制、器械评价、销售、安装、投诉处理、维修和记录。导言部分描述了在质量体系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和FDA局长对公众意见的解答。因此,导言包含了对质量体系规章的内涵和意义的有价值的见解。

“良好制造规范(GM P)/质量体系规章”网页有一指向“医

疗器械质量体系手册:小型企业遵从指南(第一版)”(M edi cal Devi ce Qua lit y S yst ems Ma nua l: A S ma ll Ent ity Co mpl ian ce Guid e)链接,该指南详述了新的质量体系规章的要求,并在以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1.获取关于GMP要求的信息;

2.决定合适的控制被提议器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所需的质量体系;

3.设计产品和流程;

4.培训雇员;

5.获得适当的设施;

6.采购和安装加工设备;

7.起草器械的主记录(m ast er rec or d);

8.记录对器械主记录的变更;

9.取得部件和材料;

10. 生产器械;

11. 给器械加贴标签;

12. 评估成品器械;

13. 包装器械;

14. 销售器械;

15. 处理投诉和分析维修数据;

16. 器械的售后服务;

17. 审核和修正质量体系的缺陷;和

18. 准备FDA的检查。

GMP的灵活性

制造商在制定其质量体系时应运用良好的判断,并应用那些适用于他们的特殊产品和操作的质量体系规章中的部分,即CFR 第21篇之质量体系规章的第820.5节(21 CFR 820.5 of t he QS regu lat ion)。在这种灵活性内操作,每个制造商有责任为每一类(typ e)或系列(fa mil y)医疗器械制定致使器械安全和有效的具体要求,并制定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的器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方法及流程。F DA已在质量体系规章中确定了一个质量体系应包含的用于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基本要素,但没有描述制定这些要素的具体方法。由于质量体系规章涵盖广泛的器械和生产流程,因而允许质量体系要素的细节留有余地。这使制造商可决定某些质量要素的必要性或程度,并根据其具体的加工和器械制定和实施特定的流程。譬如,制造厂因为只有一个标签或一种产品而不可能将标签弄乱,那么该厂也就不需要去执行所有有关器械标签的GMP要求。

GMP的豁免

FDA已规定某些类型的公司(est abl is hme nt)可以豁免GM P 要求,并对其他企业详细说明其G MP责任。G MP要求豁免的,其成品器械制造商并不豁免保持投诉文档的要求或关于记录的一般要求(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180节)。对无菌器械从不豁免GMP要求。按临床试验器械豁免(i nve sti ga tio nal de vic e

exem pti on, ID E)规范制造的医疗器械,根据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0节的规定,不豁免对其设计控制的要求。通常要求服从GMP要求的器械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豁免:

当F DA对公民提出的豁免请求做出发布豁免的命令;

当F DA在没有请求的情况下,已豁免对该器械的GMP要求,并公布于《联邦登记簿》(Fe der al Reg is ter);

当该器械被FDA分类规则所豁免,公布在《联邦登记簿》并编入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62至892部中;

当器械为属于IDE产品的人工晶状体(i ntr aoc ula r l ens, IOL),并符合针对I OL的I DE规范要求的(除了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0节的设计控制外);和

通过政策声明,FDA可以决定对某些类型的器械和过程不实行GMP要求,尽管该器械或许没有豁免G MP要求。

制造商应该知道他们器械GMP豁免的情况。此外,制造商应保存任何经F DA同意的特殊的GMP豁免相关的文档记录(f ile reco rd)。在视察企业过程中,若FDA调查员要求查看,这些豁

免记录需要出示,以证明豁免是经过同意的。

豁免GMP的企业类型

部件制造商(com pon ent ma nuf act ur er)

“部件”按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 (c)节定义为“任何原材料(raw m ate ria l)、材料(su bs tan ce)、零件(p iec e)、半制品(pa rt)、软件(sof twa re)、固件(fi rmw are)、标签(la bel ing)、或组装件(a sse mbl y),作为已包装、标识的成品器械的一部分”。根据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1 (a)(1)节规定,部件制造商被排除在质量体系规章之外。现行的FDA政策是由成品器械制造商自己来确认部件是否可用。部件制造商未被列入GMP例行检查安排中;但是,FDA鼓励他们使用质量体系规章作为他们质量体系的指南。

当成品器械制造商生产用于自制医疗器械的部件时,无论在同一建筑体内还是在其他地方,这种部件的加工被视为器械制造过程的一部分,因而其生产应遵守质量体系规章,具体见“附件制造商”部分。

适用GMP的企业类型

再加工者

在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 (w)节中,再加工者被定义为对成品器械进行加工、整修(co ndi tio n)、修复(ren ova te)、重新包装(rep ack age)、重新贮存(r es tor e)或任何其他改变该成品器械的性能、安全技术说明(sa fe ty spe cif ica tio n)或用途的行为的任何人。再加工者也被视为制造商。

定制式器械制造商(Cus tom De vic e Man ufa ctu rer s)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520(b)节和研究用器械豁免(IDE)规范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812.3(b)篇都对定制式器械进行了定义。定制式器械被豁免某些法定的要求。例如,定制式器械制造商不要求遵守上市前批准规定(515节)和免除上市前通知(pr ema rke t n oti fic ati on)规定[510(k)节]。但是定制式器械没有被豁免GMP要求。定制式器械制造商应在灵活度范围内遵守GMP要求。

再包装者、再标识者(r ela bel er)和技术说明制定者

在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20.3(o)节和第807篇以及《器械制造商的企业注册与器械列表》中,均将器械的再包装和再标识以及技术说明制定行为定义为制造。下面摘录的是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第807.3(d)节中的一些定义,因为它们会影响质量体系规章的应用。

“器械的制造、配制(pr epa rat ion)、复制(p rop aga tin g)、组合(co mpo und ing)、装配或加工"指通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或其它的方法制造符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h)有关器械定义的任何物品。这些术语包括下列的行为:

1.重新包装或其它改变任何器械包装的容器、包装材料或标签,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器械从原始制造地分发到最后的交货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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