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3) - 制度大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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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3)-制度大全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3)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健康向上的公寓...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健康向上的公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应于各学生公寓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2、严禁在接通交流电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3、严禁在学生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电冰箱、空调、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电水壶、电煮水器、充电式应急灯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器。

4、离开寝室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5、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6、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7、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焚烧物品。

8、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9、严禁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2、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学生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晚归和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3、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4、学生离开寝室时应锁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寝室时应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锁具和配制钥匙。

5、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行为。

6、严禁从公寓窗口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破坏环境卫生。

7、严禁在公寓内经商,推销和做广告等。

8、严禁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

生活秩序。

9、严禁将非本公寓的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10、学生有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七条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需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购买;在将计算机搬入公寓时,须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才予以放行。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出门证,计算机一律不允许带出学生公寓。

2、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3、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4、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严禁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查阅、浏览、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向他人提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违纪活动,提供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学生开设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设网站(网页)必须向学院信息中心申报。网站在运行中须保存60日的工作日志,并有完善地防范各类有害信息的制度和措施。严禁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如BBS、讨论区、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及电子邮箱服务。

第三章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分

第八条违反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初次违反第五条(除第五条第九款外)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理。对初次违反第五条第九款规定者,除照价赔偿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再次和多次违反第五条的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六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四、七、九款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3、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第七条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警告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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