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9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第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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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 9月 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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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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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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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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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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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各市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已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切实加强游乐园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在贯彻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同时,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游乐园管理工作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休闲娱乐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
现代化的游乐事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在我省许多大中城市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群众身心健康、美化城市环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我省游乐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在认识和管理上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游乐园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存在着选址不当、设计不规范、施工无资质、不报批等诸多问题;二是游乐园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规章制度不健全;三是有的游乐园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设施不能及时检验、维修和更新,存在带病运营等安全隐患;四是有些小型游乐设施个体业主无证经营,逃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我省游乐服务业现状和存在问题,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对游乐园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把握当前游乐园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游乐园管理的工作力度,尽快把游乐园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轨道,促进我省游乐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1.1 制定目的 (4)1.1.2 制定依据 (4)1.1.3 适用范围 (5)1.1.4 定义 (5)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5)1.1.5 管理机构 (5)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5)1.2 安全管理办公室 (6)1.3 部门安全负责人 (6)1.3.1 职责划分 (6)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6)2.2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6)2.3 部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6)2.3.1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1 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 (7)3.2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2.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7)4.1 培训内容 (7)4.2 培训形式 (7)4.3 培训周期 (7)4.4 培训效果评估 (7)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7)4.4.1 目的与意义 (8)4.4.2 责任主体 (8)4.4.3 责任内容 (8)4.4.4 责任追究 (8)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4.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8)4.4.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8)4.4.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9)第四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9)4.4.8 风险识别 (9)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制度,对旅游景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
(9)1.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2.1 风险分类 (9)2.1 根据风险性质,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9)2.2 根据风险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级: (10)2.2.1 风险评估 (10)3.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10)3.2 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0)3.3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3.3.1 风险控制 (10)4.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为了加强对旅游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
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1. 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相关事宜的监督和管理。
2.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4.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旅游者的责任1.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2. 旅游者应当自觉维护旅游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有损他人和公共利益。
3.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区域的特殊规定,如禁止吸烟、控制噪音等,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旅游者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解决问题。
四、旅游管理部门的责任1.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2.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
3.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4.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并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积极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展和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作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不仅能让游客尽情享受旅游的乐趣,还能提升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确保旅游景区的安全,以下是一套全面的安全管理规范。
一、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知识、消防安全、应急处理程序等。
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
2、游客引导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如不随意离开指定游览区域、不攀爬危险地带等。
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
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检查与维护对景区内的游乐设施、缆车、索道、桥梁、步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建立详细的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2、安全防护设施在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如悬崖边、深水区、陡坡等。
确保防护设施牢固可靠,能够有效阻止游客进入危险区域。
三、交通安全管理1、景区道路规划合理规划景区内的道路,设置清晰的交通标识和标线,确保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
对于狭窄、陡峭的路段,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减速带、增加防护栏等。
2、车辆管理对景区内的游览车、观光车等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游客的乘车安全。
四、食品安全管理1、餐饮场所监管加强对景区内餐饮场所的卫生监管,确保食品原材料的新鲜和卫生,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和储存的相关规定。
2、食品销售管理对景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检查,杜绝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加强对食品摊位和小卖部的管理,确保销售环境整洁卫生。
五、自然灾害防范1、预警系统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系统,与当地气象、地质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灾害预警信息。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的重要场所,而安全问题一直是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
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旅游景区安全责任1. 景区管理单位责任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是保障景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他们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消防设施完善,安全出口明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游客责任游客在景区内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他们应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不随意攀爬、游泳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同时,游客也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遗失或被盗。
三、景区安全设施1. 消防设施旅游景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2. 安全警示标识景区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游泳、禁止攀爬等提示。
这些标识应清晰可见,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四、应急预案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景区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等。
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包括应急救援、疏散安排等,以最大程度保障游客的安全。
2. 人员伤害应急处理当游客在景区内发生人员伤害时,景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景区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各类伤害情况。
五、安全宣传教育1. 安全宣传活动旅游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以便游客了解景区的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教育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他们应熟悉景区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六、安全检查与评估1. 定期安全检查旅游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等。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统一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首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旅游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行社责任险,以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对景区内的游乐设施、交通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酒店、餐饮等旅游相关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住宿和饮食环境。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和旅游项目的风险情况。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游客也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环境。
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时,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者的要求和提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是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交通工具、游乐设施、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索道等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游乐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旅游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驾驶经验。
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等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对于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旅游景区的安全运营,各景区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景区安全责任、安全设施及设备、游客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方面,探讨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一、景区安全责任1.景区安全责任的界定旅游景区应明确景区安全责任的界定及各相关岗位的责任分工。
景区管理者应承担全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
2.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景区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工作的协调和有效实施。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应根据景区规模和安全管理需求来确定。
二、安全设施及设备1.景区安全设施的要求景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标示、紧急疏散通道、防护栏杆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游客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景区内的游客服务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并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设施的安全性能、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应明确可见。
三、游客安全教育1.景区导览与安全讲解景区应安排导游或志愿者进行景区导览和安全讲解,向游客介绍景区的安全知识、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应急逃生知识等。
导览和安全讲解应定期更新,确保游客获得最新的安全信息。
2.游客安全禁区警示景区应设置明确的禁区和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
禁区和警示标识应布置合理、清晰可见,以确保游客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应急处置1.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处置流程。
应急预案应覆盖各类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如火灾、地震、恶劣天气等。
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定期演练和评估,以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应急救援设备与措施景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医疗急救箱、急救车辆等。
景区内应设置救援点和医疗点,以便及时处置游客可能遇到的伤病情况。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作为人们休闲娱乐和体验自然文化的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安全有序的景区环境不仅能让游客放心游玩,更能提升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确保旅游景区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员安全管理1、游客管理景区应在入口处、重要景点等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如遵守景区规定、注意道路状况、防止滑倒等。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例如,设置专门的儿童游乐区域,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监护;为行动不便的游客提供轮椅租赁服务等。
合理控制景区游客流量,避免因游客过多造成拥挤、踩踏等事故。
可以通过门票预订、实时人数监测等手段进行调控。
2、员工管理景区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对于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员工,如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缆车驾驶员等,必须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体检和技能考核。
建立员工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将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游乐设施各类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检测记录应完整保存,以便追溯。
在游乐设施运行前,工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并指导游客正确使用。
2、交通设施景区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明确。
对于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如观光车、游船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游客的乘车安全。
3、消防设施景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和游客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大家的火灾应急能力。
4、电力设施景区内的电力线路应铺设规范,避免出现私拉乱接现象。
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1〕17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42号)作出修改:1. 第十一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修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责令整改”。
2. 第十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修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当按要求和期限组织整改工作。
期限届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评定和批复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附则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5日鲁政字〔2020〕242号公布2021年10月15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景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景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2)景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 安全教育培训(1)景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景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4. 应急预案(1)景区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游客伤亡等突发事件。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5.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景区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
6. 交通安全管理(1)景区内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2)景区应加强对车辆、游览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7. 游客安全管理(1)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2)景区应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8. 消防安全管理(1)景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O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景区的安全运营,规范景区的管理行为,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细化与明确。
二、景区安全责任1. 景区管理方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景区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人在安全事故中的过失行为进行追责。
4. 游客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景区安全设施1. 景区管理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2. 景区管理方应建立明确的安全标识系统,包括安全出口标识、紧急逃生通道标识等,提供清晰明了的安全指引。
3. 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保障景区的正常运营。
四、景区游览安全1. 景区管理方应制定游客行为规范,禁止游客违规行为,如攀爬栏杆、逾越警示线等。
2. 景区管理方应设置合理的游览路线和景区引导标识,确保游客可以顺利游览,避免迷路和意外情况的发生。
3. 景区管理方应核实游客的身份证明,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人员失踪等问题。
五、景区游乐设施安全1. 景区管理方应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
2. 景区管理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游乐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提醒游客正确使用。
3. 景区管理方应设置专业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操作和维护,保障游客的安全体验。
六、应急处置1. 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 景区管理方应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及时处理游客的突发疾病和伤害事故。
3. 景区管理方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报告和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七、监督检查1.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泰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9日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和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安全,促进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对游客开放景区、景点、线路等区域(不包含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居所辖区域,以下简称风景区)的旅游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安全应急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具体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风景区内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职责依法对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市网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林业、气象、大数据、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按照《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预防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景区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它的实施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和景区的利益。
二、景区安全管理的目标1.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景区应严格执行入园安全检查,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监管,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2.保护游客财产安全:景区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游客财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游客的财产安全。
3.预防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发生: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加强自然灾害和事故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4.提升景区管理水平: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景区安全管理的要求1.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景区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游客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景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加强景区巡查和监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6.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合作:景区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联动管理,共同维护景区安全。
四、景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景区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景区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护设备,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景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对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一)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
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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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
督促旅行社企业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和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
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
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
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
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