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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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六、八、十二、十三条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非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施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项目已对施工阶段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和评价、提出防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公函原件电子扫描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电子扫描件。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原件电子扫描件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表(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省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属于即办件的,由首席代表审查并决定直接办理有关证件;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材料齐全,行政审批办公室可直接批准窗口人员办理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办公室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业务处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10天不计入)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六、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非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了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原件电子扫描件;

(五)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原件电子扫描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表(设计单位内部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原件电子扫描件;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省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属于即办件的,由首席代表审查并决定直接办理有关证件;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材料齐全,行政审批办公室可直接批准窗口人员办理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办公室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业务处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10天不计入)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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