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炸药使用管理制度,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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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杉树煤矿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雷管、炸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雷管、炸药,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本矿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二条凡涉及雷管、炸药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擅带雷管、炸药出井。
第四条凡接触雷管、炸药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携带火种、烟草。
第五条装卸、贮存、运输、使用雷管、炸药时,务必做到小心、轻拿、轻放。装卸时必须设好警戒,防止闲杂人等靠近。
第六条发现抢劫、盗窃雷管、炸药犯罪行为,要坚决向犯罪份子作斗争,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由供销科负责购进,矿炸药库进库、堆放工作。安全科(保卫科)负责地面炸药库库管、雷管再编号、守护、发放至井下火工品发放点,井下发放、清退、库管守护工作。安全科指定负责人地面炸药库至井下雷管押运,各使用单位负责井下火工库领取、至作业点运送、使用、清退工作。放炮员负责至作业点运送监督,开(锁)雷管箱、放炮、清退签字工作。矿领导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雷管、炸药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章购进库存限量
第八条必须持证在公安机关指定供货商(厂)家购进雷管、炸药。
且件件必须一证一单(合格证、装箱单)齐全。发现质量问题,供销部门必须在二日内向供货方反映、退赔。
第九条每次购进限量:炸药、雷管按核定的存量购进。
第五章雷管再编码
第十条为方便井下发放操作,由编码员对购进雷管进行再编码,再编码必须落实到井下使用各班组,再由井下发放人员落实到具体领用人。
第十一条编码员必须认真负责。务必做到编号清楚、易辨,不得错编、漏编、重编。再编码后,不准雷管脚线裸露部份外露。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二条编码员在室内工作时,必须将围墙大门关闭,必须将编号室锁闭,外人不得进入,在室内不得使用手机。离开时必须关好窗、锁闭门。违者,罚款50元/次,不准擅带雷管离室。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三条编码员必须对编码原始依据(原编码与再编码对应单)作长期妥善保存,不准遗失。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地面炸药库、库房库管、守护、发放
第十四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检查、押运、装卸人员进库前必须先在《出入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库房四周30米范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违者,罚款100元,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库管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度,不得睡觉。必须坚持手上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务必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擅自离岗、不准脱岗。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六条供销处供货进库时,库管员必须站在库房内认真清点数量,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包装完好。并抽查合格证及装箱单是否齐全,组织分类、科学存放。
第十七条不得在库房内堆放杂物,随时保持库区清洁、卫生,保证水沟畅通。违者,罚款20元/次。
第十八条必须使警报器处于常开状态(编号员工作时雷管库除外)。违者,罚款20元/次。遇有报警器报警,要立即巡查、报告。
第十九条库管员必须使库房内外门平时锁闭状态。随时检查库房及
四周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向保卫科及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领用单据必须签字齐全,否则拒发。发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认可数量。库管员应对领用单据作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毁。
第二十一条拒爆雷管、失效炸药必须单独分类装箱保管。定时报公安机关分别销毁。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人夜间使用不防爆照明电器进入库房检查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库管员必须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处理始发火灾。禁止他人擅自挪用消防用砂及消防用水。发生火灾要立即报告,并积极扑灭。
第七章炸药库房至井下火工库、至押送、运输第二十四条严禁雷管、炸药混装混运。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必须使用非机动车辆押运雷管、炸药。严禁使用翻斗车、吊车、拖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各型轿车等机动车运送。严禁搭乘公共汽车及顺路汽车。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每次押运不得少于2人,所有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运送车辆5米范围。违者,罚款8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每次押运限量:雷管200枚,炸药300kg。
第二十八条押运人员必须对炸药进行严格的捆绑,并用帆布遮盖密实,雷管运送容器必须锁闭,检查无误后方可运行。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二十九条应尽量避免上班人员集中时间押运雷管、炸药。押运途中不准在人群密集处停放、逗留。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条井口及井口钳工房在进行电气、火光作业时,严禁使雷管、炸药临近作业区,务必做到错时下放运输。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其他工人进、出井时间运送炸药下放入井。
第三十二条炸药装入矿车总高度不得高于矿车箱体上缘。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斜井下放炸药前,先由一人下井接车,另一人通知绞车司机。绞车司机要力争做到匀速下放,下放速度不准大于2米/秒,保证矿车平稳行驶。违者,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四条井底车场段运送炸药、雷管时,不准用架空线机车拖、推运药矿车,严防触电,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八章井下火工库管、发放(领用)、清退
第三十五条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管理规定。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度及手上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不准脱岗。违者,罚款 50—100元/人次。
第三十六条非检查、押运及库管人员严禁进入火工库。检查、押运人员进库必须在《出入登记表》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领用单据必须由使用单位管理员或以上领导填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元/次。擅开领用单据者重处。
第三十八条领、退人员可由爆破人员担任,负责当班的领取、清退、签字工作。
第三十九条雷管必须做到编号对应使用班组定码定组发放。不得随意更改另发。违者,罚款50元/次。因班组代号取消所剩雷管,应及时报保卫室(保卫科),由编码员重新编码。
第四十条发放、清退时务必做到当面清点,数量必须准确无误。否则,拒领、拒收。并立即报告保卫科。帐本领用栏内必须要有领物人亲笔签名,清退栏内必须要有当值放炮员亲笔签名。雷管装箱单上清退存余数量,使用数量必须由当值放炮员在亲笔填写并签名。违者,少一个签名罚款20元。
第四十一条雷管分零发放时,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扭散脚线,拉住前端脚线将所需雷管抽出,再将雷管扭成短路,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库管务必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坚持当班耗用量上表,当日耗用量上报制度,发现差错,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保卫科。
第四十三条爱护库区消防设备。不得挪用消防砂袋,违者,罚款20元/个。
第九章井下火工库至作业点运输使用
第四十四条出库前由库管员将雷管脚线扭成短路,装箱、锁闭,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