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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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D)起施行。

(第十二章九十二条)A、2009年12月25日B、2010年1月1日C、2010年5月1日D、2010年7月1日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A、侵权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经济责任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第二章第九条)A、相应责任B、部分责任C、补充责任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C),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A、有过错的B、无过错的,仍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D、无过错的,不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C)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A、有关单位B、有关个人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D、有关单位和个人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A、医务人员B、医疗机构C、医疗机构负责人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A)(第二章第二十二条)A、严重精神损害B、一般精神损害C、精神损害D、身体残疾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哪些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哪些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等问题,各方面有不同意见,国外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差异。

从了解的情况看,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作出一般性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其适用领域较为广泛。

但各国判例确立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国侵权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不同、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以及赔偿范围的差异造成的。

在德国,存在“交往安全义务”的概念,指开启或者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这个概念并未明文出现在德国法律中,而是由法院通过对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解释和类推适用确立的。

最初,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交通安全义务”的概念,用于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桥梁等出现事故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随后,法院逐渐将其扩展到许多其他领域,形成了“交往安全义务”的概念。

这一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产生:一是维持某种交通或者交往;二是保有作为危险源的物;三是实施了导致一定危险结果的行为;四是从事一定营业或者职业。

法国相类似的概念是“保安义务”,也是由法院通过判例所创设的,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义务。

保安义务既涉及侵权法也涉及合同法。

最初,保安义务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确保其安全的附属性义务。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2000年的二中院二审的案件,在《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2007年版中又按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新解释了-即
不属于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1、被告彭某、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属于 “分别实施”——按份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评:谁的健康权?(健康不等于愉悦)-不能乱创造一 个“夫妻性生活权利”这项权利,此案对妻子来说, 就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没有权利受侵害,但有痛苦。
亲吻权—”侵害与损害”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 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 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 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更 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 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 愧疚。
二、《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2、与《物权法》的关联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析 4、侵害与损害的责任区别——上海二中
院一案例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联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可知:判决 “停止侵害”等措施也需要行为人由过错,此 为《民法通则》之不足。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

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

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

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

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

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他人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他人侵权责任概述1. 定义他人侵权责任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性: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侵权责任的民事性: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三、他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违法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侵权事实(1)侵权事实是指他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事实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 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

4. 过错(1)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他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赔礼道歉(1)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3. 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恢复原状适用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4. 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七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制。

(中政2011年研)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威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由此可见,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制分为两个方面:(1)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人为原因引起的险情的责任承担紧急避险适当的,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论述题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②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着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2)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人赔偿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园法律小案例(3篇)

校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学位于我国南方一座繁华的城市,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

然而,近年来,校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我校特此推出以下校园法律小案例。

二、案情简介2021年3月,我校某学院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小王(化名)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被盗,损失金额达5000元。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小张(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三、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2021年3月15日,小王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放在宿舍床上充电,随后离开宿舍参加社团活动。

当晚,小张潜入小王的宿舍,将小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盗走。

2. 犯罪动机据调查,小张因家庭贫困,急需用钱。

在得知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小张心生贪念,决定盗窃。

3. 犯罪手段小张在宿舍楼内偷配钥匙,潜入小王宿舍实施盗窃。

作案过程中,小张利用宿舍楼内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迅速将盗窃物品转移至校外。

4. 犯罪后果小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被盗,损失金额达5000元。

此外,小王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张盗窃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等待审判。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盗窃小王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给小王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侵权方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否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一条款出发,结合最近的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另有合法约定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就是最近的几个案例:案例一:2018年11月,一家名叫“青岛海马城博物馆”的博物馆在开放日引发了事故。

当时,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其中一个房间的地面突然坍塌,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博物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检查房屋结构、维护设施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博物馆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一名带有传染性病毒的学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但学校方并未对此学生进行隔离,导致许多学生感染病毒。

对此事件,学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2020年5月,一名工人在上班时因未穿戴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公司方未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造成了这起悲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形可见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避免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宣传和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7条

第三⼗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皇⽴法背景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式,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造成损失,物权⼈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钱赔偿、代物赔偿。

例如将他⼈的椅⼦坐坏,赔偿的⽅式有多种,如修理好椅⼦,或者赔把新椅⼦,或者赔把椅⼦的钱,或者赔些其他东西折抵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因此遭受其他重⼤损失的,侵害⼈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赔偿损失。

对于物权归属问题,物权⼈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侵害物权的,物权⼈可以请求防⽌侵害、停⽌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其中请求防⽌侵害、停⽌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物上请求权之称。

物上请求权⼜称作物的请求权,其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配状态的权利。

占有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以外的其他占有⼈享有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与⾦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配⼒,后者是赔偿物的损害。

物权被侵害的,物权⼈可以⾏使⼀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请求停⽌侵害也是物权保护的⼀种请求权。

对正在实施的侵害物权⾏为,物权⼈可以请求侵权⼈停⽌侵害⾏为,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制⽌侵权⾏为。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种⽅式。

物权受到侵犯,物权⼈有权请求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于侵犯⼈⾝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

损坏了他⼈⼼爱的东西,侵权⼈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消消⽓,往往有利于化⼲⼽为⽟帛。

侵权案件法律条文(3篇)

侵权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侵权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损害赔偿原则;(四)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条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侵权责任法适用的,不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第十一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四)过错。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

第十三条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一)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二)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三)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费用;(四)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三)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

第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时效:(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时效为三年;(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时效,依照法律规定。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主体第十六条侵权责任主体包括:(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财产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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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填空题1.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

2.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

4.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和死亡赔偿金二、单项选择题1.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司考题)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2.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司考题)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B.甲的子女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3.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三、多项选择题1.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以下哪些责任?()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恢复原状2.下列选项中,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A.停止侵害B.消除危险C.赔礼道歉D.恢复原状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

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

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

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司考题)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4.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

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

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四、不定项选择题1.侵害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包括()。

A.全部赔偿原则B.过失相抵原则C.损益相抵原则D.权衡利益原则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

A.医疗费B.护理费C.交通费D.误工减少的收入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应包括()。

A.医疗费B.残疾赔偿金C.被扶养人生活费D.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4.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五、名词解释题1.全部赔偿原则2.损益相抵原则3.过失相抵原则六、判断题1.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应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因此在对受害人进行了实际损失的赔偿之后还要对可得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2.法律对侵权赔偿的数额有所限制的,全部赔偿原则应在法律限制的数额内适用。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七、简答题1.简述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条件。

2.简述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

3.简述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八、论述题1.试述侵权责任的形式。

2.试述侵权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死亡赔偿金2.市场价格3. 适当补偿4.丧葬费二、单项选择题1.C2.B3.D三、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ABD4.BCD四、不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D4.ABCD五、名词解释题1.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2.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

3.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六、判断题1.√2.√3.×4.×5.√七、简答题1.答: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侵权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

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由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双方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

(2)被侵权人的行为须有不当。

被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

(3)被侵权人须有过错。

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自无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4)须依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数额。

2.答: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

若没有损害的发生,当然也就不会有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2)须被侵权人受有利益。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因此而受有利益,则没有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余地。

被侵权人所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

(3)被侵权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

3.答: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

医疗费是为使受损害的人身物质机体得以复原,或为维持物质机体的正常功能与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

误工费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是受害人潜在劳动力价值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是为使受害人恢复健康或者维持生命与生活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其他必要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八、论述题1.答: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的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这种责任形式。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危险性为前提,不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条件。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权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当权利人的财产被侵害人非法侵占的,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侵占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即损坏他人的财产的,侵害人就应当将被损坏的财产修复。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8)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侵害人身权的场合。

2.答:侵权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包括:(1)全部赔偿规则。

全部赔偿是指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相当,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起来的,是被侵权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3)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损益相抵是将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与被侵权人所受的利益相互抵销,故又称为损益同销,其实质仍为侵权人只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以免被侵权人得到不当的利益。

(4)权衡利益规则。

权衡利益是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按照权衡利益规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当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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