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使用说明(评分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用说明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只能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利用自定方法和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另行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
合格法是指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指定的公共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简称川报网)发布比选公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川报网申请,比选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评分法是指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在川报网发布比选公告,比选人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对达到比选公告规定分数的申请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人也可以将比选办法变更为合格法或由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变更为合格法。
三、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四、除比选文件封面、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第五章“比选报告”、第八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比选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五、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以打捆为一个或多个联合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统一组织招标并实行委托招标的,一个联合项目只比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资格等级按联合项目的总投资额要求。
六、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一般为6个月内),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完成的项目,可打捆为一个联合项目,只比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资格等级按联合项目的总投资额要求。
七、总投资较大的一个项目,可分为2至3个合同段(一个项目最多划分为3个合同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每个合同段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划分合同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分别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的“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相应合同段的名称。
各申请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段提出申请,参加多个合同段比选的,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段的比选文件,每个合同段都应单独递交代理申请书,提出申请的每个合同段应分别派出不同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八、招标代理实行事后付费,即只有招标工作完成(分标段的为某一标段完成)后才能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虽然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和签订了代理合同,但没有实施的项目或合同段,项目业主不支付费用。
九、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中按比选规定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且资格等级符合要求的,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同意其继续从事后续的招标代理工作。
十、一个项目业主的续建项目,或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仍满足需要,并没有违法违规代理的,项目业主经备案后仍可继续选择原招标代理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