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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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我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于2002年,此前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要分别经过三个考试。

我国首先确立的是律师资格考试,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于1986年,当时实行的是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试。随着律师制度走向正轨、律师职业的缺口越来越大,到了1993年以后,律师资格考试改为每年进行一次,截至到2000年共进行了11次律师资格考试,总计有18万人获得了律师资格。

1995年以前,如果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需要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直到1995年因为《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才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1995年、1997年和1999年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各自进行了三次考试。

比较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我们会发现它们有很多的不同点。律师资格考试是面向全社会进行的,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以报名,法律教|育网原创而且考试内容与范围较广,基本涉及到所有的法学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都只限于法院或检察院系统内部的人员报名,初任法官的考试比律师资格考试少考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初任检

察官考试则只考察刑事法律,而很少涉及民商与经济方面的法律。

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标志着合律师资格、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项考试于一身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2002年在神州大地进行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由此有华夏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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