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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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方案

司考改革方案
五、实施步骤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完善考试大纲,确保考试内容符合我国法治发展需求。
3.逐步推行计算机考试,提高考试效率。
4.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六、保障措施
1.人力保障: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的人员配备,提高考试组织管理能力。
2.技术保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考试安全、保密和评分准确性。
(1)考试时间: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2)合格标准:客观题和主观题均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三、考试管理
1.考试报名
报名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学类专业知识的人员。
报名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考试方式
(1)客观题: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2)主观题: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分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卷。
4.考试时间及合格标准
(1)考试时间: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2)合格标准:客观题和主观题均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3.逐步推行计算机考试,提高考试效率。
4.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保障措施
1.人力保障: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的人员配备,提高考试组织管理能力。
2.技术保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考试安全、保密和评分准确性。
3.经费保障:将法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考试改革顺利推进。
2.考试组织

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法学教育

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法学教育

相比, 所从事的工作类型不同, 但他们在法律专业工作上的

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它将
对我国的法律职业化乃至整个法治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 的 影响, 也将对法学教学产生深远的影响。
致性, 特别是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共同性 , 决定了
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而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 又为司法职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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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哲
第 2 3卷
才培养新模式。
四是法学教育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落后。我国的法学
教育 主要是在 十一届 三中全会之后才恢 复和 发展 起来 的’ , 特
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发展迅速。我们对法学教学的
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任务, 法学教育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性
条件, 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成文法 国家中, 由于法律职业内部存在着法官 、 检察官、 律师的职业 分离 , 因此, 这些法律职业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拔 的, 在这种选拔方式下, 法学教育也与司法考试密切衔接的。

司 法 考 试 ,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制 度 前提 , 我 国的 法 学 教 育 提 出 了新 的 任 务 和 更 高 的 要 求 , 为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发 展 带 来 新 是 对 将
的契机。
关 键 词 : 一 司 法 考 试 ; 学 教 学 ; 律 职 业 统 法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62 0 G 4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4 32 (02 l一 08一 O 10 - 96 20 ) l 09 3
试, 对三方面业务都有了解, 更有利于提高审判、 检察 、 律师 工作质量。三是将对法官、 检察官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影 响。过去法官、 检察官主要从法院、 检察院内部产生 , 今后则 要从有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这不但扩大了选人范 围, 还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提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整体规划;坚持遵循规律,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下面是关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及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摘要】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重要的意义,是连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键点。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结合当下实际条件,对司法考试的改革做进一步讨论,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用。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一、问题的导入目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

自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

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一种职业准入门槛,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

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十年以来,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训机构,很多人指责司法考试冲击了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对“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的现象更是嗤之以鼻。

当然,我们会正视这些现象,通过司法考试体制的完善,解决现存问题。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选择通常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四类构成,当然还包括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及其他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职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以类似的司法考试作为司法官遴选的基本依据的。

”同质性的法律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因素,正如学者吴汉东曾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

”。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准备自司考设立以来,参考人数井喷式增加,到2012年超40万人报名,近三年的录用率在20%到27%之间。

这种高淘汰率,能过滤掉部分不适格的人。

同时,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减少了单纯记忆的客观题比重,增加了对法律时务、案例分析等更能体现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难通过考试,而经历了正规法律教育的学生平时所积累和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技术乃至信仰往往能帮助他们通过考试。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25号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25号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25号2004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保密局:今年以来,在某些考试中出现的泄密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进一步做好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是确保国家司法考试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办(局)[2002]3号)和《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2]27号)要求,在认真分析总结两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同时,针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涉密工作岗位和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一)各地司法厅(局)应与当地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

保密工作小组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保密工作小组有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必须保证保密工作组织健全,人员到岗,责任到位。

(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同级保密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有关工作。

保密工作小组应做好考试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等岗位和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对涉密岗位、环节和试卷保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并查处泄密事件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

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

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考试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司法考试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091-l-l 10-5220)0320
司法 独立 的要 求 。 人们 对这 三类 职业广泛 地认 同感 , 使 才会最大 程度地减 少对 司法活动 的误解 。 二、 经济 、 会的 发展亦要 求 当今 法律职 业者必须是具 备方 社 方面面知识 的高素质人才 , 严格 的统 一司法考试理所 当然地 成为 最 行之有效 的方法 在世纪之 交 , 球经济 在动荡 中发 生结构性 的变化。 全 在新技 术和 自 化迅速取代工 人的位 置之后 , 动 信息 化又经中介服 务业带 来 巨大冲击 。当人 们为新 世纪 知识经 济社会 到来而进 行各种结 构性变 革时 , 法律 界的变 革也悄 悄来临 。当前 , 世界 的金融危机 已给法律业 务调整带来信 号 , 以大 收购 、 大重组 、 大市场 为背景的 法律业 务将 迎来法 律 界的第三 次浪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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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 的探索与完善
项 伟
摘 要 司法考试制度 的建立 为国 家提供 了高素质 的 法律人 才 , 立社 会 主义法治 国 家提 供 了制度保 障 , 实行不久 的 对建 但 司法考试制度还 有待 于完善和 改进 。 关键 词 司法考 试 法律人 才 中图分类号: 96 D 1 法治 国家
求、 高素质 的司法 队伍 , 确保 国 家最 后一道 屏障 的公平 与正义 。 三、 实行统 一司法 考试 亦是 当今 国际潮 流 在 各主要法治 国家中 , 法律 人才培养 体系主要是 由法律学科 教育 、 司法 考试制度 、 法律职 业培训 制度和 终身化 的继 续教育制 度 所构成 的, 这个体系 中, 在 司法考试 是承前启后 的关键环节, 在 体系 中发挥 着特殊 的导 向作用 和桥梁 纽带作用 。 在英美法 系国家 , 官 、 法 检察 官、 律师在 业 资格的取得及职 位 的流动具有 很强 的互通 性。 以美 国为 例, 除少数 地区的小型 法 的作用 。 ‘ 院之 外 , 所有 的法官都 是所在 州律师 协会成 员 , 大多数法官都有 构建职业 准入制度 是完善 司法制 度的重要措 施 从事律 师职业 的经历 , 有的检 察官也 都有律 师资格 。可 见, 所 在 法 律机器得 以完善 的运行 , 益于程序 完备 的司法制度 。 得 建 西方发达 国家 , 法官 、 检察官 、 师三职业 间的区分 已不是非常严 律 国六十 年来 , 司法体制 由无 到有, 人 治” 法治” 中国的法律 格 。 由“ 到“ , 体制 出现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 然而 我 国的法 治建设与西方 国家 几 四 、 后我国司法考 试制度改 革和发展应 当考 虑的几个问题 今 百年 的法制 体系相 比, 其不足 有 : 国家统 一司法考试制 度实行 八年来 , 在我 国这 一制 度还是一 第~ , 国现行 的司法机关 体制的设置与我 国地方行政区划 个 不很成 熟和完善 的制度 , 我 有待 国 家从体制 、 立法 、 财政 、 事上 人 设置相~致 , 这样 以来 , 司法机关与地 方行政机构 联系过于紧密 , 提供 各方面的保 证, 更需要我 们法律 人不断地摸索 、 究和 创新 研 司法机 关的人事 、 务、 织关系就过 于依赖于地方 , 财 组 这种状况 的 第一 , 要探索研 究中 国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对法律职 业群 体 存在 , 若要 高度 实现宪法所确 立司法机关 独立行使审判权 和检察 素养 的要求 , 从大 局考虑 分析 , 分评估我 国东西 部差距的情况 充 权 的原则具有一定 的现实 困难 。显然 , 在现行 的司法 体制 下 , 对 下 , 实事求 是地考虑 东西部经济 社会发展差距 比较大的情况对 东 人、 、 财 物均依赖地 方政府的 司法机关提 出超 然的独立 、 公正行使 西部法律 从业 人员设置 不同的标 准 , 主要从 学历 和从业经历方面 审判权和监 察权无异 于缘木求 鱼 。 设定标准 , 以避免 东部沿海城 市法律 职业 群体扎堆 , 而西 部地区 第二 , 司法 人员法律 专业水平 偏低 。据调查 , 在全 国法 院系 甚 至一个 县城都 没有一个 律师 的不平衡 局面 。 统 2 万 多名法 官 中, 科层 次的只 占 5 %: 5 本 . 而在全 国检察机关 6 第二 , 建立 和完善 法律职 业主体 进入机 制, 在欧美 国家的法 系 统内的 2 0多万名检察 官中 , 本科层 次的更 少, 占 4 只 %。而在 官 大部分 都是具 有较长 从业 经验 的律 师经 过遴选后 进入法 官队 日本, 想成 为法官 、 检察 官、 师 , 须参 J 统一 的司法 考试 , 律 必 J u 通过 伍 , 当前中 国的法官 队伍 中仍有部 分不具 有法律职业 资格 , 而 甚 考试者必 须进 入 日本司法研 修所从事一 年半的统一学 习, 结业后 至不具备 司法统一考 试的基本 学历要求 , 也 同时说 明当前 我国 这 大学 教育阶段 , 针对 大学 的法学教育 就建立相 对统一 的标 准 , 从 而可 以改变 各所 大学各 自为政、 培养标准 和培养方 向不 统一的问 题 , 大学 阶段就对 “ 在 准法律人 ” 培养和 树立统 一的法律素养 标 准, 为我 国的法律职 业主体培养 高水准 的储备 人才 。 使严格 的 司法考试通过率淘 汰一大部分人 , 这部分人群 在将来的社会 工作 中仍然是具备相对较 高的法律素养 的, 对我 国的法治建 设仍然 具 有举 足轻重的作用 , 对提 高全 国人 民的法律水平仍具 有不可低估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1 / 36——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司法考试发展历程

司法考试发展历程

司法考试发展历程自古以来,司法考试一直是检验法律人才能力与素养的重要标准。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也可以触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生动、全面地阐述司法考试的发展历程,并指出其在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

古代中国是司法考试的发祥地之一。

早在封建社会时期,司法考试就已经存在于诸多朝代中,如南北朝时期的科举制度。

当时,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法、兵、算等多个方面,从而培养出一批才德兼备的法官和学者,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持。

这一发展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

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考试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考试逐渐走向了制度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1978年,司法部正式设立了全国司法考试委员会,开始组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而后,司法考试逐渐被分为两个阶段:司法考试的笔试和面试。

这一改革使得司法考试更好地考察了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更好地适应了新时代的需求。

现如今,司法考试已成为了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考试的试题覆盖了法律基础、法律实务等多个领域,考察了考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能够选拔出一批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人才保障。

同时,司法考试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学习、提升自己的机会,推动了法律事业的发展。

司法考试的发展历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首先,司法考试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也应与时俱进,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考察。

其次,司法考试要加强对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考察。

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基石,司法考试应该对这一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最后,司法考试应该注重考试机制的公正和透明。

司法考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保障司法人员选拔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的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孙鹏

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孙鹏
1.4 考试通过率与特殊政策过度放宽 考试准入和考试通过率分别一前一后对司法考试 进行调整, 保证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数量和质量。 通 常,宽进则严出,但我国司法考试在放宽司法考试准入 的同时, 不同地区采取不同分数线, 并不断提高通过 率。 如此一来, 本来已经饱和的法律人才队伍更为庞 大,使那些本不应该获得法律资格的人员获得,也使大 量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无法谋得一份相关职业。 而在理论上,放宽考试条件、降低分数线等特殊政策应 当是临时的,但从 2002 年施行,这些特殊政策至今不 但没有取消,反而呈增长趋势,如根据司法部出台的意 见, 放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地区, 单从 2002 年到 2008 年,就由 899 个县级行政区增加到 1212 个。 [4]特 殊政策的过度放宽极大的削弱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 公平性,也影响输入法律职业队伍的人才素质,进而危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09)。 作者简介:孙鹏(1971-),男,四川岳池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俊(1987-),女,四川 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
083 /
理 论 月 刊 2015.01
影响。 大量学校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逃掉应修法学 课程,部分学校甚至直接停课供“全民”备考,使学生 本应接受的法律伦理、法律修养培养的课程一减再减 或直接化为泡沫。
表 1:我国司法考试各科历年分值
年 份
民 法
刑 法
刑 诉
民 诉
行 政 法
商 法
经 济 法
社会主 义法治
理念
法 理 史 业道德 法
2007 97 80 72 61 63 50 33 22 46 21 10 13 43 2008 95 103 72 68 57 36 32 20 46 25 10 10 44 2009 92 80 73 46 57 36 35 25 48 23 10 10 44 2010 90 80 73 58 62 56 35 25 23 23 10 10 44 2011 86 80 73 65 55 34 35 38 36 23 10 12 39 2012 92 81 83 66 58 52 35 27 23 22 10 12 39 2013 92 81 77 71 57 52 35 28 23 23 10 12 39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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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原则:
1.社会各界对司法旳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 2.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享有身份保障 3.保障司法人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旳物质待遇 4.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护 5.司法活动应有充分旳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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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学教育基本现状
全国高校总学生数:3167万(在校) 高校数量:2762所。其中一般院校(含独立学院)2409所 法学院系:632个 在校法学学科学生数:32万
司法考试追求旳是唯一正确旳答案,而从法学作为社 会科学旳特点,法学都很自然地以为一种法律纷争可能或 者必然会有不同旳“答案”,受此训练旳法学院学生所以也 会很自然地考虑不同旳结论——而可能正是这一点让他们 在司法考试中吃了亏,因为答案只有一种可能性。
相反,只背诵、记忆和了解法条但没受过法学院启发 式教育旳非法学专业考生,却恰恰迎合了司法考试“唯一 正确答案”旳思绪而成为了实际上旳受益者。
这些成果表白,那些考试能力强旳考生更轻易经过司 法考试。例如年轻、记忆力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复习旳 在校学生往往是经过者中旳主力,而年龄较大、记忆力较 差、学习复习能力差旳考生经过率就比较低。实际上不止 是司法考试,其他任何考试可能都会呈现出上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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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旳是考生对知识点旳记忆、背诵( 这只需要一般旳智力而无需专门训练) 和一定程度旳了解 ,但却极少考核对法律知识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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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3 年起,允许一般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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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考试旳意义
至2023年年底,全国有400万余人次报名参照,346万
余人次参照,64万余人经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30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XXXXXXXXXX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2005 届法学专业班级题目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日内容摘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

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实践。

同时,几年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改革,势必会影响统一司法考试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

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既包括对考试内容、方式的调整,也包括对报名资格的提高。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法律执业准入方式的发展历史,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完善AbstractThe Unified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was founded within this context in the year 2002,which links the legal science education,legal professions selection,training and assignment systems in our country.During the past 7 years,the UNJES promoted the specialization and homogene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s dramatically,which also deeply impacted the judic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Meanwhile,there also exposed some problems and insufficient elements with the practice of the unified judicial examination ,the function and goal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will not be effectively achieved without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system.The modification and reform of the UNJES includes not only the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the examination itself,but also the improve the qualification.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present UNJES and its related systems in our country through reviewing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our country,comparing with the successful oversea modals,and tries to give an answer.Key words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Reform;Improvement目录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1)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3)(一)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3)(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评述 (5)三、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6)(一)司法考试门槛低 (6)(二)司法考试题型与方式不尽科学 (6)(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强烈 (7)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7)(一)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 (7)(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改进方案 (10)参考文献 (10)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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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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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 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 version)《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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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改意见有何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下面一起了解详情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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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发布时间:202X-12-0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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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我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于2002年,此前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要分别经过三个考试。

我国首先确立的是律师资格考试,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于1986年,当时实行的是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试。

随着律师制度走向正轨、律师职业的缺口越来越大,到了1993年以后,律师资格考试改为每年进行一次,截至到2000年共进行了11次律师资格考试,总计有18万人获得了律师资格。

1995年以前,如果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需要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直到1995年因为《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才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

1995年、1997年和1999年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各自进行了三次考试。

比较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我们会发现它们有很多的不同点。

律师资格考试是面向全社会进行的,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以报名,法律教|育网原创而且考试内容与范围较广,基本涉及到所有的法学主干学科。

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都只限于法院或检察院系统内部的人员报名,初任法官的考试比律师资格考试少考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初任检
察官考试则只考察刑事法律,而很少涉及民商与经济方面的法律。

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这标志着合律师资格、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项考试于一身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2002年在神州大地进行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由此有华夏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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