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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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分析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6)
第一节指导思想 (6)
第二节发展目标 (6)
第三节建设原则 (7)
第三章性病防治体系 (8)
第一节性病防治体系框架 (8)
第二节性病防治机构功能 (8)
第三节性病防治服务队伍 (11)
第四章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12)
第一节建设任务 (12)
第二节建设标准 (12)
第三节资金筹集与安排 (12)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16)
第一节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6)
第二节完善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17)
第三节加快性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17)
第四节建立稳定的性病防治工作投入机制 (18)
第五节健全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 (18)
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 (19)
前言
性病流行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梅毒持续流行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下一代的健康素质。
我们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性病的公共卫生及相关支撑体系相对薄弱,部分省市地区的性病防治工作存在着职责不明、无专人管理、缺乏必要防治资源等局面。
因此,完善性病防治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精神,在总结我国性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现状分析
性病曾在我国猖獗流行,上世纪40年代末期,有人估计我国梅毒患者数达10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性病列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性病防治措施,包括取缔娼妓制度、制定防治规划、开展群众性
的防治梅毒运动、建立包括防治机构与专业队伍的性病防治体系、开展普查普治和防治结合等。
经过15年的努力,于1964年宣布基本消灭了性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
随着性病在我国基本消灭,性病防治机构取消,性病防治人员改行,教科书中性病防治的内容也取消,人们对性病的认识逐渐淡化。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经济改革,国际交往增多,旅游事业发展,城市化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加之人们性观念和性态度的改变,性病再次传入我国,报告病例数逐年增多,流行范围逐渐扩大,成为一个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控制性病流行,卫生部决定在我国重新恢复原来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的职能,进行性病防治网络的建设。
1986年7月,卫生部在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内成立了全国性病防治研究中心(1994年更名为全国性病麻风病控制中心,2005年更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承担起全国性病防治的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
各省也很快恢复原有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在性病防治工作上的职能。
至上世纪80年代末,以皮肤性病防治机构与卫生防疫站为主体的全国性病防治网络得以建立。
其中具有单独的省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的省份为: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和新疆共19个省,占
61.3%;有12个省份无单独的省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它们是: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江西、湖南、河南、重庆、青海与宁夏,占38.7%,这些省份的性病防治机构由省卫生防疫站负责。
虽然有12个省份无单独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但其中有10个省级卫生防疫站建立了性病专科门诊,仅河北、辽宁2个省份未建立性病专科门诊。
各省均建立了性病防治队伍,有专职的性病防治工作人员。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在全国性病防治研究中心的技术支持下,对各省的性病防治工作人员开展了大量的培训。
省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与性病防治专业队伍在各省的性病防治中起到了中坚力量的作用,将防与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性病防与治相结合的特点。
全国皮肤性病防治网络,无论是对性病疫情的报告与管理、性病防治人员的培训,还是现场技术指导,或是性病传染源的控制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
2000年我国开始酝酿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系,该年上海在全国最早建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之性病控制的职能从原上海市皮肤性病防治所转移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上海市皮肤性病防治所不再承担性病控制的管理职能,并改名为上海市皮肤性病医院。
2002年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改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纷纷在原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改名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数省份将性病预防控制的职能从皮肤性病防治机构转移到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原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改名为皮肤性病医院或合并到综合医院等,不再承担性病控制的管理职能。
但有少数省份的性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变,仍保留在皮肤性病防治机构。
截止目前,承担全省性病预防控制任务的省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的省份有: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和陕西8个省份。
且仍有少数省份(如广东、广西、海南和山东等)的地市级、县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承担当地的性病预防控制任务。
随着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系的改革,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性病防治的职能明显削弱。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性病防治人员的编制不足或缺乏:从国家级到省、地市与县区级性病防治人员的编制均明显不足或缺乏。
从中央到地方,性病防治人员的“人头费”明显不足或缺乏。
2、性病防治队伍人数明显不足,甚至缺乏专职的性病防治人员:由于性病防治人员的编制不足或缺乏,导致性病防治队伍明显不足,甚至缺乏专职的性病防治人员。
多数省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缺乏性病防治专职人员,有的省份虽然将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结合成立了相应的科室,同时可能有性病防治工作人员,但大多时间与精力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3、性病防治队伍的能力明显不足:性病预防控制的职能
从皮肤性病防治机构转移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其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多数未接受过性病防治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能力明显不足。
4、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明显不足:无论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是医疗机构的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均存在明显不足。
如据调查医疗机构开展淋球菌培养的比例仅为35.6%,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梅毒确证试验TPPA/TPHA的比例仅为44.01%,90%以上的性病实验室检测人员未接受过性病实验室专业培训。
5、性病服务的可及性、可接受性、有效性与服务质量明显不足:提供性病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科室很多,包括皮肤性病科、妇产科、泌尿科等,多数妇产科与泌尿科的医生未接受过性病临床培训,其服务质量明显不足。
由于性病的特殊性,公立医疗机构很难为性病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如不具备保护隐私的医疗环境等,导致性病服务的可及与可接受性不好;由于未接受过性病临床专业培训,服务的有效性也不好。
据我国部分地区对性病服务质量的调查结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性病规范服务指数(PI6与PI7)仅为20.98%。
6、性病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管理难度很大:由于性病诊疗可以带来很大利润,受利益驱使,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均在诊治性病,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与私人诊所,存在乱诊断、
恐吓诊断、乱检测、乱治疗、过度收费的现象,不但不能及时控制传染源,而且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健康损害,服务低劣,且对它们的管理难度很大。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性病防治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投入经费明显不足,培训不足,对性病诊疗管理与监督不足等。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规划》是将以人为本与建立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国家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均等化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为指导,在完善我国性病防治机构功能和提高性病防治服务能力两个层面上,重点建设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皮肤性病、疾病预防和慢病控制等性病防治专业机构,建立和健全性病防治网络,达到有效预防与控制性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目的。
第二节发展目标
通过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大国家和地方的投入,制定和落实性病防治的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协调、全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健全防治网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防治队伍
的建立等措施,到2012年,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与我国性病防治需求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体系(包括机构与人员),能够有效应对我国目前性病的流行形势,遏制我国性病快速上升的势头,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节建设原则
一、政府领导,各级负责。
各级政府应将性病防治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重要内容中,加强领导。
国家将负责制定全国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及其相应的要求,通过国家转移支付的方式提供补助性投资,对经济落后及流行相对严重的地区给予适当的投资倾斜,并对各地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流行病学状况、现有卫生资源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并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体系建立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具体建设计划,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统筹规划。
根据各地的现有资源,包括皮肤性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等卫生机构的资源,并考虑各卫生专业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统筹考虑当地性病防治体系的建设,通过机构整合、部门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防治体系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在性病防治与艾滋病防治有效整合的同时,
应该注重性病防治机构和部门的明确和防治人员的落实,并且加强综合医院的皮肤性病科在性病防治工作中的参与。
第三章性病防治体系
第一节性病防治体系框架
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现状,性病防治体系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为主体,性病诊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为补充。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性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性病诊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第二节性病防治机构功能
一、性病防治专业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和慢性病防治机构,是辖区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主要机构,承担性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综合干预、疫情监测、病例报告管理、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与管理、人员培训、数据资料的分析、利用与上报等任务。
性病防治机构共分四级。
(一)国家性病控制中心: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
病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制定性病防治相关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指南;建立健全全国性病疫情监测网络与报病系统;建立实验室管理网络,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控制与试剂评估;加强性病宣传与综合干预技术指导;推广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支持与指导开展性病领域的科学研究等任务。
(二)省级性病防治机构:包括2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8家皮肤性病防治所。
承担本省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技
术指导与管理任务,包括制定相关文件、开展疫情监测、加
强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及网络建设、开展健康教育与干预、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督导检查等任务。
省级性病防治机构应建立梅毒确证中心实验室。
能开展各类梅毒实验室检测和
对特殊疑难病人进行实验室鉴别和确证。
(三)地(市)级性病防治专业机构:主要承担地市内
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管理任务,包括贯彻落实相关
政策文件、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及能力建设、健康教育与
干预、培训管理、督导检查等任务。
(四)县(区)级性病防治专业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
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管理任务,包括贯彻落实相
关政策文件、加强性病病例报告的管理、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督导检查等任务。
县(区)级性病防治机构应建立梅毒
确证实验室。
能开展梅毒螺旋体抗体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血
清学检测,并能对筛查实验室转介的血清进行确证检测。
二、性病诊疗机构、综合医院:加强对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承担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病例报告与管理,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等任务。
各级性病诊疗机构、综合医院从事性病诊疗的相关科室应将性病预防服务质量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地(市)级应指定至少一家具备收治神经梅毒和晚期梅毒患者的医疗机构。
每个县(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至少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梅毒确证检测、治疗会诊机构,该机构应具备梅毒确证检测、治疗资质和梅毒诊疗技术能力,承担当地梅毒的转介、会诊等工作。
三、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为孕产妇及育龄妇女提供性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干预、外展服务、性病诊治、转介等任务。
每个社区和乡镇的医疗中心具备能够开展至少一种梅毒筛查的实验室,能开展一种以上简单、方便、快速的梅毒血清学检测。
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优势,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暗娼)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第三节性病防治服务队伍
性病防治服务队伍包括皮肤性病防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性病预防控制人员,医疗机构皮肤性病科、妇产科、泌尿科、检验科等相关医生与检验技术人员,妇幼保健人员与计生工作人员等,他们在性病防治服务中各自起着不同的重要作用。
对于皮肤性病防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性病预防控制人员,需要落实与充实编制,给予“人头费”,明确其职责与任务,并保障其工作条件,稳定性病预防与控制专业队伍,加强培训,提高其能力。
对于医疗机构皮肤性病科、妇产科、泌尿科、检验科等相关医生与检验技术人员,以及妇幼保健人员与计生工作人员,需要对其加强培训,实行上岗培训、轮训与复训制度,注重培训效果。
由国家制定培训教材与课程要求,国家培训省级师资,然后进行分级培训。
培训由当地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协调下实施。
要按照《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要求,到2015年,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到2020年,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全面提高性病防治服务队伍业务能
力与水平。
第四章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建设任务
依据性病防治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各地性病流行状况,建立、完善性病诊疗服务体系,在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皮防机构或综合医院等,修建、完善满足性病诊疗服务的业务用房和功能科室。
使其具备开展收治特殊性病病人如晚期梅毒、神经梅毒诊疗以及各种性病的实验室检测的条件,完善转诊等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提高性病诊疗服务能力。
地方政府应能够统筹使用各种来源的资金,将中央及其它项目的经费均纳入本省(区、市)整体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节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及《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行动计划(2011-2015年)》等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性病诊疗机构以及实验室的修建、完善的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第三节资金筹集与安排
为加强性病防治工作,促进《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目标的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完善相
关政策,加大对性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财政保障力度。
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中央政府(国家财政)设立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并保证经费投入的持续性,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的配套经费,确保将梅毒控制规划和性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央专项资金应兼顾供需,保障重点领域,并对贫困、民族和性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资金需求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完善性病监测和诊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包括性病监测和检测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国家级和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
中央政府对国家级性病控制中心和省级专业性病防治机构的补助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对市、县、乡镇性病防治机构建设和人员经费的资金投入,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性病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各级政府应建好一家能提供全面的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能对各种性病包括神经梅毒患者提供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实行住院治疗与门诊治疗相结合的治疗管理方式。
在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省级和中央政府可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行梅毒免费诊治政策,包括为农村居民、城镇经济困难人员和流动民工中的梅毒病人进行免费诊治,对孕产妇进行免费筛查和治疗。
对承
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公立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将从2011年开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性病防治体系建设。
预计投入资金:
总经费:9.498亿
一、省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1.054亿
二、地市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2.5145亿
标准:每地市工作用房建设500万;仪器设备30万;防治队伍建设与培训5万。
三、县区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5.9295亿
全国共177家县区级皮肤性病防治机构。
标准:每县300万工作用房建设,仪器设备每县30万,队伍与培训每县5万。
单位:万元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性病防治体系建设,在贯彻落实《梅毒控制规划》基础上,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预防措施并举,同步推进性病的综合管理、投入机制的改革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等相关政策
措施,确保性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一、政策的开发。
将性病作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来对待,并充分显现性病防治的优先策略地位,修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二、高度性病视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政策倡导和培训,特别是针对重点部门的领导进行宣传和动员,提高对性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将性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同时结合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性病防治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三、整合优化性病防治资源。
以性病防治工作的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性病防治防治网络功能要求,优化配置性病防治的卫生资源,促进现有不同部门(疾病控制控、皮防慢病机构、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所属性
病防治资源的整合,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综合服务,实现各地区性病防治医疗机构和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完善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建立性病防治的保障机制。
动员全社会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建立与健全性病防治的长效机制。
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利
用各部门、各系统的工作平台,加强配合,密切合作,明确梅毒防治目标,落实防治工作任务,及时解决防治中的问题。
各地应将性病梅毒防治工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
要内容,在落实防治措施中做到宣传教育、干预、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结合,并将性病的控制作为评价艾滋病防
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中央负责制定性病防治的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和指导机制,建设开发性病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负责制定可疑性病患者转诊、信息交换、服务监督等制度,建立本辖区性病诊疗和管理的服务网络、以及性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加快性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各省市、地区要建立健全性病防治专业队伍,进一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