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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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在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一)为何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确定为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旨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管理职能。

本规定这样规定,旨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二)本规定规定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是基于何种考虑?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2004年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这是为了体现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粤高法〔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粤高法〔2019〕16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使用。

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另,请各中院负责通知本次增补机构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依照省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库信息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18〕241号),抓紧完成机构信息上传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共72家次)机构名称鉴定类别电话号码备注1 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 深圳市宏华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程造价135****58163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89****76974 广东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5 深圳市全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35****50326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8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9 广东景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0 广东金太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39****538611 深圳市文集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0755-********12 广东三瑞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0757-********13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4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5 深圳市国誉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6****321316 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9****183917 深圳市中天运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36****916118 广东智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9 广东致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0 广东正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1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会计审计133****566022 中职信(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3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4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房屋质量安全鉴定020-********25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26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27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金属毒物检测除外)0759-*******28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29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限乙醇检测)*************3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1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3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33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DNA ************35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DNA *************36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DNA ************37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 ************38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DNA *************39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1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广州地区执业42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3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医疗损害(首次)*************佛山地区执业4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5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6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文书*************47 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文书************48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9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0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1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痕迹*************5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3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4 东莞市康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55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56 广东省德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39357 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991258 泰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价格鉴证************59 阳江市金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53****633360 广东翔程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83861 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6****838962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3 深圳市中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4 广州美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5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食品、药品检测*************66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67 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139****705368 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类020-********69 广东科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鉴定************70 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0769-********71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金银珠宝饰品************7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正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审定的第二批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一、第一、五中院辖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二、第二中院辖区: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中院辖区: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四、第四中院辖区: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涉案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变价处理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实施公开拍卖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全区各级法院应实行执行实施权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并对名册内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委托拍卖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或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及本辖区下级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

对涉案标的价值较小、双方当事人对选择拍卖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委托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需要拍卖的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或办理。

第六条全区各级法院审判庭、执行局(庭)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瑕疵问题等进行全面审查,并负责保留价的确定、委托事项的变更、执行拍卖物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

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

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

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

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

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

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行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

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拍卖委托的撤回)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三)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长沙市法院系统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年审、增选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长沙市法院系统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年审、增选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长沙市法院系统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年审、增选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长沙市法院系统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年审、增选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系统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以下简称鉴定)、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长沙市法院系统涉案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对外委托方式的暂行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法院系统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社会机构进行年审、增选。

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内五区法院(芙蓉区法院、天心区法院、岳麓区法院、开福区法院、雨花区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机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选定,各县(市)法院(长沙县法院、望城县法院、浏阳市法院、宁乡县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机构由县(市)人民法院自行选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机构的报名、入选条件:(一)执业场所在长沙市的鉴定、拍卖机构,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且获得正式资质营业二年以上,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1、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具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颁发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2、房地产评估应同时具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二级以上资质; 3、土地评估应具备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B级以上资质;4、技术设备、车辆、债权债务、有价证劵、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信誉等有形、无形资产(不含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的评估应具备财政部或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及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应资质;5、工程造价咨询应具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6、财务审计、会计鉴定应具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颁发准予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7、拍卖机构,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成立拍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在本机构注册,持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一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3│││├───────┼──┤│││51~100人│ 6│││├───────┼──┤│││101人以上│ 9│├──┼───────┼───────┼──┤│2 │年收入│800~1500万元│ 3│││├───────┼──┤│││1500~2000万元│6│││├───────┼──┤│││2000万元以上│ 9│├──┼───────┴───────┼──┤│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2│└──┴───────────────┴──┘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高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法院由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确定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工作。

各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向高级法院申报确定拍卖机构工作。

第三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企业,根据高级法院的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场次│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宁夏法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行专业机构名册制度。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负责统一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名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或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及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公告发布时间:2005-01-28 15:11:51经企业自愿申报和我院评审及公示,现已确定司法鉴定和拍卖企业共计98家(名单后附)作为我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的入围机构。

请各入围企业登录中国法院网司法鉴定栏目(网址/sfjd),根据企业类别下载《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和《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与企业营业执照、鉴定或拍卖资质的复印件(以上材料请用A4规格纸张)以及电子版企业简介一式两份(内容依2004年7月要求制作)于2005年1月31日下午14:00至2月2日上午11:00前报送我院。

一、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今创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华夏天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昊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二、资产评估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北京德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荣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房地产评估公司: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港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源恒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为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五、拍卖公司: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长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瑞平拍卖行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祥荣拍卖有限公司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立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华伦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市康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富士比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拍卖有限公司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亚特兰伟业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博众拍卖有限公司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诉讼律师要掌握的十八般武器里,法律是重要的一种。

但在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之余,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必不可少。

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往往起着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起到统一辖区法院的裁判的作用。

互联网不普及的时代,笔者通过法院汇编的小红本了解动态,互联网勃兴以来的十多年间,通过互联网搜罗这些信息则更加快捷,尤其是最近几年法院官方也逐渐将一些规范性文件公开更是提供了便利。

以下是笔者收集的2008-2016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1件(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司法解释或新的规范性文件废止)。

另外,如果哪位读者手头有方便提供的目录内未列出的与律师实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肯请赐予一读。

2008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再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稿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的通知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12.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第二次协调会纪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案件的意见(试行)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2008)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核准死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案件辩护问题的规定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开展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2009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同案犯交付执行问题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 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22.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渔船合伙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 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规定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201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省信用中心关于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和审判实行异地管辖的规定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结案方式若干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事务合作协议》等司法合作文件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18. 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商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继承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审判执行人员办案实行地域回避规定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9. 关于使用省高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程序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的通知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欠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宁波市鄞州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审查综述27.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疑难问题解答》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34.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37.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201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相关问题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10.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的意见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诉调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试行)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第二庭职能分工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奉化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30.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欠薪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解答4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2011-2012)4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的通知4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4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诉讼抗辩事由司法审判观点(2012年)4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4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4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刑事复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审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5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的补充规定5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5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56. 第十一次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57. 关于进一步用好集中管辖措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通知5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的通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上传者知盟网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D44、D45、D47、D49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为62191217-6。

法定代表人:松田雅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稚鸣,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中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住(略)。

被告:龚红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9491369-5。

法定代表人:龚红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松,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略)。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戴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涛、姜稚鸣,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奕龙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帝公司”)诉称,原告于1995年12月由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大金制造所合资成立,注册资本1.0104亿元,成立时企业名称为重庆三铃大金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与国内众多的发动机制造厂、整车厂建立了稳定的配套供货关系,生产的离合器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0年9月,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产品上注册了“三铃大金”文字商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行业2008年度荣获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情况通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行业2008年度荣获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情况通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行业2008年度荣获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渝建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行业2008年度荣获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情况通报(渝建发〔2009〕35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2008年,我市建筑行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奋发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和江鸿等同志先后荣获了国家或市委、市政府的表彰。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我市建筑行业2008年度荣获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如下:一、荣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的决定》,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二、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全国清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表彰全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我市以下单位被评为全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先进单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造管理总站渝北区建设委员会江北区建设委员会我市以下同志被评为全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先进个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张琦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鸿、冉龙彬、王钰渝中区建设委员会邓勇江北区建设委员会周红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谢小平南岸区建设委员会李先林北碚区建设委员会杨君建涪陵区建设委员会湛昌权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郎萍九龙坡区建设委员会胡光华合川区建设委员会李艺滨三、荣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的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特殊贡献奖等奖项的单位和个人(一)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颁发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特殊贡献奖的决定》,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何万钟荣获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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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拍卖机构名称 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集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嘉华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城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加盛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市嘉瑞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辉煌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汇丰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佳腾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沪渝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江源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博诚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嘉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竞风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南亚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市索斯比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人 拍卖机构地址 工作 联系人 刘 姣 陈晓曦 顾 斌 蔡春影 丁 倩 联系电话 68628877 63917181 67635399 67635173 68604550 13108980774 67506695 13908358614 63501350 86550448 61600211 61809296 61809298 65392228 13752850243 66667395 60739403 58218903 67756588 63500679 58121978 63812754 13908309476 67851931 13908386244 63605833 13002325669 中拍协资 质情况 AAA AA AA AA AA A A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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