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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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七)关于优先购买权人如何参与竞价的问题传统拍卖中对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的,采取的是确定最高价后向优先购买权人询价的模式。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传统拍卖下的竞价模式程序繁琐,欠缺效率,而且优先购买权人很难全程参与竞拍过程,而其他竞买人因为竞拍过程缺少优先购买权人的参与而对竞价过程缺乏全局性的信息判断。

《网拍规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询价模式,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将竞价过程与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过程完美的融合一体。

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在经过法院确认其资格,并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后,将自动被系统确认为优先购买权人。

在确认优先权资格后,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和模式优势将充分体现出来,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最高出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拍得该拍卖财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会在对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认后给予其一个特殊的身份代码,身份代码中会以标注的方式显示出优先购买权人的地位,一方面其他竞买人可以直接通过代码确认发现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以及出价信息情况,另一方面当优先购买权人出价时平台系统会自动识别其身份,并作区别对待,即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当时最高价相同的报价出价,而不同于其他竞买人必须加价的方式出价。

其他竞买人在优先购买权人做出相同的最高报价后,必须加价出价,使得报价高于优先购买权人,才可能竞拍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禁止性义务的问题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性,《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因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严重的违规操作从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

这里的操控拍卖程序包括在拍卖程序中设置操控功能和采取操控行为两种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易发现。

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对司法拍卖整体产生不信任,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随时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中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依《网拍规定》第二十八条暂缓、中止拍卖,在个案中消除不良后果、维护公正。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从名单库中予以除名,当然该除名程序同样应经过第三方评估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救济渠道。

针对执行行为,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异议、复议救济其权利,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如对拍卖财产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拍卖物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

未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评估行业,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确定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活动机构的资质条件。

二、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五、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产易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拍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一)关于网拍优先原则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拍卖机构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此处采用“应当”的措辞,体现出强制性规范和指引性规范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针对已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个案中实施司法拍卖,应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有条件的必须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尚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尚未建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联系的,应当积极推进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协调合作,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当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机制,加强软硬件等配套建设,保证当地的司法拍卖尽快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模式。

同时,因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性质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尤其考虑到执行中处置的财产涉及多种情况,有财产为限制交易物甚至为禁止交易物,如文物[1];有财产价值减损危险较高或存在不容易保管情形的,需要及时变价,不适于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如生鲜食品[2];有财产因市场价值恒定,无需采取拍卖的方式变现;有财产只能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拍卖,并受到当地的交易政策限制,如特定地域的房屋、车辆;有财产的交易过程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并且遵守特别的市场规则,如期权、期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正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是一种更高效、更公开、更便捷的拍卖方式,如将传统司法拍卖规则简单套用于网络司法拍卖,反而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

因此,本《网拍规定》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与原有的拍卖规则有一定的区别,体现在组织拍卖的主体、拍卖方式、每次竞拍时间、竞拍次数、竞价规则、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等,均不同于传统司法拍卖。

《网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关于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通过组织竞买人公开对某一财产竞价, 获得最高市场价格,以期实现价格与物品本身的价值相一致的一种有效的财产变价的方式。

而司法拍卖是有权机关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实施的拍卖行为,是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财产执行与带有“私行为”性质的拍卖结合起来而产生的概念,其目的同样是实现财产变现,不同在于传统拍卖的启动取决于拍卖人的自我意志,而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行为,不以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被执行人财产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价值变现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行为。

司法拍卖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而非财产的权利人。

人民法院虽为司法拍卖的主体,但在传统模式下,组织、实施司法拍卖的往往是专业拍卖机构而非人民法院,因为拍卖本身专业性较强,需要特定的空间条件、完善的竞价机制的保证,同时应由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师主持,故人民法院一般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实施司法拍卖,通过法定程序指定专业的拍卖机构负责组织司法拍卖,而拍卖机构可以依据行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出台《网拍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网拍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

自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

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和技术发展趋势,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极大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但近期,我们发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是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部分执行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

比如,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引发后续争议;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引发信访投诉和矛盾。

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号:法[2016]431号颁布⽇期:2016-12-12执⾏⽇期:2016-12-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拍规定》)已于2016年5⽉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8⽉2⽇予以公布,⾃2017年1⽉1⽇起施⾏。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拍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拍规定》的重要意义涉案财产处置是执⾏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债权⼈权益的实现。

司法拍卖是涉案财产处置变现的基本⼿段,做好司法拍卖⼯作,对基本解决执⾏难具有重要作⽤和意义。

⼏年来,经过全国多地法院的积极探索,法院⾃主开展的⽹络司法拍卖模式凭借公开透明、便捷⾼效、成本低廉、⼴泛参与等优势,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中存在的不少问题。

但各地⽹拍形式多种多样,拍卖主体多元并存,操作规程各不相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统⼀法律适⽤标准,规范操作程序。

为此,最⾼⼈民法院以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进⼀步提⾼执⾏⼯作质效为⽬标制定了《⽹拍规定》,对⼈民法院⾃主开展的⽹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规则、运⾏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了全⾯⽽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加强和规范⼈民法院⽹络司法拍卖⼯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合法权益、实现拍卖财产价值最⼤化的有效途径,是提⾼⼈民法院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

⼆、《⽹拍规定》适⽤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地⽅各级⼈民法院在开展⽹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络司法拍卖流程节点和对⼯作⼈员的监管,确保⽹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进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成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一、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需是经我院首封或取得了处置权;二、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按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和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五、应有衡宇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记录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六、衡宇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需经分管院长审批;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一路完成)一、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二、肯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当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五、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六、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八、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不申请以物抵债,依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九、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定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1一、制作分派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的地方,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四)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四)关于一人参与竞拍的效力问题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一般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参与人参加方为有效,而司法实践中一人参与竞拍的司法拍卖行为的效力问题,仍存争议。

有观点认为宣告一人竞买无效的方式有利于打击、遏制拍卖程序中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人利用信息公开不充分、竞买人信息不对称的违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因其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事先将拍卖相关关键信息充分公告公示于社会。

而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存在海量潜在竞买人。

竞买人之间的竞争从拍卖公告发出即开始,只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拍卖规定程序完成了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展示、拍卖的实施等,就达到了公开竞价的要求。

同时,网络拍卖规则保证竞买人可以随时参与到竞拍过程中,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程序结束,只要符合本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即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一般情况下无需提前报名,竞拍时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只需在终端上使用代码和密码即可进行竞价,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

充分公开和竞拍规则决定了竞买人利用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违法围标、串标行为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

如果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一人竞买不加区分一律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使出现一人竞买的依法进行的拍卖程序不能发生预期效果,不利于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同样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故网络司法拍卖中,即使参与竞买人的人数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拍卖有效。

(五)关于如何确认一拍未成交以及再次拍卖的问题传统司法拍卖动产可能需经两次拍卖,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

在拍卖的制度设计上流拍后必须再次降价,[1]经常导致的结果是,竞买主体在第一次拍卖时持观望态度,一般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后再次降价后以便以更低的价位竞买。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

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

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实施的强制性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

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强制拍卖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要“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有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方式的规定有了导向性的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推进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对⽣效判决书执⾏时,可以对涉案的财产进⾏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于履⾏判决书,法院可以通过⽹络拍卖财产,那么⽹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怎样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络司法拍卖⼀次流拍的,可在30天后降低起诉价20%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流拍后应当在三⼗⽇内在同⼀⽹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五⽇前公告。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购买⽹络司法拍卖车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要确认⼿续是否齐全⼿续是否齐全关系到车辆的合法性,包括拍卖购买后的过户保险等各种问题。

⽹络平台的司法拍卖车辆,也就尤其需要确认⼿续是否齐全,避免购买后出现漏洞。

2、是否有法院查封的证明⽂件⽹络司法拍卖在公正公开的同时,还是需要注意下该拍卖车辆是否有法院查封的证明⽂件,毕竟⽹络平台的拍卖最关键的还是诚信问题,不排除有浑⽔摸鱼的可能性发⽣。

3、能否过户到⾃⼰名下为什么要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历史上是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例如,杭州市车管所根据《杭州市⼩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规定》(以下称《规定》)第52条规定:“外地法院拍卖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续”。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络司法拍卖⼀次流拍的,可在30天后降低起诉价20%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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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释[2016]1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
施行法释〔2016〕18号)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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