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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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原因比较简单的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四、切实加大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的督办力度
对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我部将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进行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我部作出书面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质[2011]66号文件要求,认真完成上级督办事项,并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督办力度。
五、严肃认真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的处罚。对于责任单位,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我部将建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月通报制度,按月通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各参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对于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结果,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予以通报。通报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向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以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引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尽量选用工程质量管理好的企业,不用工程质量管理不好的企业。
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对质量好的工程和质量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认真对待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新闻报道,有关新闻报道出现后,当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说明,让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建发〔2012〕9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上报和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明确质量事故处理负责人(或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履行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于集中投诉性质较为严重、经媒体报道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参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程序予以办理。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的查处。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邮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督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般质量事故的查处,并于每季度对全市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