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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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该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计算,逾期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司法救济程序。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受侵害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期限是指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使申请人能够及时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及诉讼对手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在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时,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而非申请人获知行政行为的时间。

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日起,已经具有了完整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起算时间是申请人获知行政行为的时间,那么不少申请人可能会在期限届满前才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诉讼程序。

因此,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是比较合理的。

其次,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是“六个月内”。

这意味着,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被视为过期失效,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受申请人的意愿影响,因此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

最后,逾期不予受理是一个强制规定,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变通和解释。

这意味着,不论申请人的理由和情况如何,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无权受理其诉讼请求。

这种强制规定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任意滥诉和滥用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期限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规定。

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不提供证据的,是为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对原告维护自己利益是非常有帮助的。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种类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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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

”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而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

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

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之后确定的责任。

这些要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一方当事人更具有提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

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有息诉止争的功能。

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

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渐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政行为常常存在不确定性、裁量性和综合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和诉讼等行为。

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及时和有效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的答辩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者,在行政诉讼中要履行答辩义务。

行政机关的答辩是指根据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对申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答辩,并提出事实和证据加以驳斥和反驳的过程。

行政机关的答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 答辩状:应当书面提交,说明其身份、基本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

2. 认定事实:应当结合实际陈述事实,并附加证据材料。

3. 表述理由:应当说明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关系。

4. 确定认定的结果:应当明确标注所认定的事实、规则和应用结果。

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其对于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充分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所面临的举证责任比申请人更大。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资料等材料,就案件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给予说明和阐述。

2. 举证责任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否则法院有权视为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3. 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和完整的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

4. 举证责任举证方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证据手段,例如现场勘查、询问、查阅文件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

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

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

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

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

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三,说明责任。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

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

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原告方)。

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一般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1.通常情况2.特殊情况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县政府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为了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对全县境内采石场予以关闭。

根据《会议纪要》,县城乡建设局与某采石场签订关闭采石场的协议,协议约定采石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关闭,给采石场造成的损失补偿15万元。

协议签订后,采石场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撤销协议的举证责任由采石场承担B.采石场的起诉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C.协议可以约定由县法院管辖D.采石场可以要求法院附带审查《会议纪要》答案及解析【答案】AC D【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起诉期限、管辖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解析】《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采石场作为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协议,则采石场对其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采石场是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协议,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予以起诉,故B选项错误。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县法院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行政协议中可以约定由县法院管辖,故C选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本模板】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本模板】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姓名:专业:08级法律(本科)学校: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时间:2010年月日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目录】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正文】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

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

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夏立彬举证责任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法律概念,究其渊源,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进行政诉讼中。

举证责任理论在法学界上被称作“诉讼制度的脊梁”,它是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即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使之证明案件某个方面或全部事实的责任。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但原告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及该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的特色。

可以说,掌握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精髓,也就掌握了打开行政诉讼制度的钥匙。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患纠纷的举证。

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例如,某县一啤酒批发店被该县卫生监督部门罚款,其罚款的原因是该批发店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

该批发店不服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该县卫生监督部门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对所销售啤酒的质量是否合格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此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接纳”这就是说,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提供证据,也可以在法庭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在这两个时间提供证据的话,还可以申请法院延期提供证据。

如果在一审中有正当理由没有提供的话,还可以在二审中予以提供证据,这样的情况是很特殊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一审过程中收集不到这个证据,二审的时候收集到了,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中提供;二是在一审中已经收集到了这个证据,但是无法提供,只要有证据证实也是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第一次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从颁布《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来,在行政诉讼上的主流观点就是“行政诉讼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被忽视,出现了原告什么时间都可以提供证据的现象。

导致了被诉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无依据答辩的情况,使得诉讼程序不公平,一审程序中原被告信息不对称,诉讼程序上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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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广州市XX食品公司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为例08行政管理广州班蔡家玲[内容摘要]原告:广州市XX食品公司被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1989年11月22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向被告申请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权登记,称XX中路323号房屋是50年代由市政府拨给原省XX供销公司广州市营业部使用,并由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

被告审查后,于1993年1月15日向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994年1月21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广州市XX食品公司。

1997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更名登记,被告审查后于1997年10月6日向原告换发了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

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XX中路323号是1955年由广州市税局移交的代管产①,XX中路325号是国家经租产②,广州市XX食品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租用单位。

广州市XX食品公司在申请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被告核准登记不当。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撤消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证所列全部登记事项。

原告不服,认为原来的XX路323、325号房屋已经不复存在,现该房屋完全是由原告重建的,原告对该房屋实际所有和使用的期限已经相当久远,应当是原告合法取得的财产。

遂于2005年9月27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05)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的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告决定书中认定XX中路323号旧门牌为XX路323号,是于1955年由市税局移交被告代管的代管产;XX中路325号旧门牌为XX路325号,解放前原产权人是许X涛,解放后由国家经租,但被告对上述认定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被告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撤消原告XX中路323号、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屋登记事项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消。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①代管产: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所有人去向不明的房屋可由国家房管机关依法将房屋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内。

②国家经租产: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目的规定,判决撤消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05)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被告举证本案中,行政机关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登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上。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析举证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应承担的义务。

举证不能或者举证延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败诉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的一大特点。

(一)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她与行政行为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极不平等的。

行政机关处于管理和主动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是不知情的;相反,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由其负举证责任,就可能出现因其举证困难而败诉,有违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行政诉讼目的。

因此,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才能有效成立。

若在缺乏法定事实要件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因此,当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须证明其行为确实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必然败诉,承担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的后果。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又可以对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使行政相对人不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又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和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两者缺一不可。

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必须依法行政,不做法律没有授权其作的事情。

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举证外,原告对其自己的主张亦有举证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主要有:1、证明其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的;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需证明其有提出过申请的事实;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证明其确实因被讼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05)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被告于1997年10月6日核发的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

原告认为其房地产权证是通过合法途径、合法程序和合法手续申领取得,并无隐瞒事实的行为。

而被告在两次核发房地产权证前均经过审查,对于该房屋的产权情况被告应比原告更加清楚。

另外,被告在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时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告知原告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向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被告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均是其内部自行制定的相关登记情况表格以及系统内部的行文,证据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缺乏证明力,而且存有疑点,注定被告败诉。

二、关于举证期限的分析根据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讼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讼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可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只有十日(包含节假日)。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的,受讼人民法院则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举证不能,其承担的只是一种可能败诉的风险。

因为民事诉讼中,若是客观原因致导被告举证不能,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所以其承担的只是可能败诉的风险。

而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不能,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会被撤销,其承担的必然是败诉的风险。

例如,登记部门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必须提交答辩状,并同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超过10日提供,则法院视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所谓全部证据,几乎包括登记发证时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在10日的时间内,不但要全部了解原来登记的整个过程,而且还要对所有资料重新进行审查,以便熟悉案情,另外还经常要联系测绘所、产权处和档案馆了解情况。

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答辩工作很难正常完成。

综上所述,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极其紧迫的,举证不能面临的将是必然败诉的结果。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是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局、局各部门、各经办人员的切身利益。

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项职能部门及各经办人员的积极配合,并非应诉工作人员能独自进行的。

行政机关应加大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各部门、各经办人员应积极配合诉讼工作的开展,按要求优先、迅速处理涉及行政诉讼的工作任务。

在此案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屋的产权问题上,目前广州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已有强大的系统支持,被告若要提供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非难事,而且被告在核发房地产权证给原告时已经过多次审核,均查不出房屋是代管产和经租产,证明被告内部程序也出现问题,才导致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合理的证据应诉。

参考文献: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姜明安主编2、《行政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马怀德主编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叶必丰主编4、《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内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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