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收费权质押合同(专业律师起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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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简介:
本合同适用于发生借款时以收费权作为质押的事项,主要约定收费权质押担保债权的金额、范围、时限、质押登记等内容,此合同要着重注意的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不属于工商局的登记范围(不同于股权质押),应当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权利登记中心了解具体登记程序,最终在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权利质押的登记。
收费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为确保双方所签订的编号为及相关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根据及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合法享有的对下属的部分区域内的全部服务用户收取管道燃气销售价款之收费权(包括整个特许经营权利存续期内燃气销售收入等应收账款,下同)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公司,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2 乙方全面确认并同意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 乙方已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批程序;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名章)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1.4 乙方保证质押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
1.5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发生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7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条质押担保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2.2 主合同项下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最终以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
2.3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甲方对乙方因为主合同前述效力瑕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且乙方仍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第三条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若债务履行起始日提前或者延后,则截止日相应提前或者延后,具体依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若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则甲方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之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4.1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五条质押财产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以其根据及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合法享有的对下属的部分区域内的全部服务用户收取管道燃气销售价款之收费权(包括整个特许经营权利存续期内燃气销售收入等应收账款,下同)提供质押担保。
5.2 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气特许经营区域的划分意见》(文号)及乙方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质押财产取得依据文件由乙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5.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要求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随时提供质押财产下可以结算数额的具体凭证。
5.4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所生孳息。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在相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6.2 质押登记办理完毕,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由甲方持有。
6.3 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清偿前质押登记期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展期,乙方应协助甲方办妥展期质押登记手续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展期。
6.4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6.5 如有政策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须在已登记部门以外的其他登记部门登记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根据7.2款约定采取实现质权的措施:
(1)乙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未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2)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
(4)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7.2 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甲方亦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7.3 甲方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拍卖等实现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相关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7.4 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5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1.2 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按约定实现质权;
8.1.3 以处置质押财产所得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登记、提存及诉讼等费用。
8.2.2 质押财产出质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存,经提存的质押财产转让资金,乙方不得支用、划转或做任何其他处分。
8.2.3 在质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