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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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正当权益,维护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的管理。

第二章休假分类

第三条法定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注:允许与法定公休日上移下错,形成连休,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通知精神为准。

第四条事假

员工因私办事,在不影响工作进度前提下,经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准予适当天数的事假。

第五条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

诊断及建休证明,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可准予不超过医疗期的病假。

第六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接受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工伤假待遇。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0天内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因逾期未报致使公司承担不必要损失的,一律呈报总裁室裁定。

第七条婚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凭结婚证于请假日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可延长优待婚假7天。

第八条产假

凡领取结婚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司龄满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女员工生育,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凡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之员工,在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在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30天。

凡晚婚晚育生第一胎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女员工可在法定

产假基础上享受优待假15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4天。

第九条节育手术假

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如上环等),可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可给予节育手术假2天。

第十条哺乳假

凡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于每日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但其时间只限当天使用,不得隔日累计使用。

第十一条丧假

员工之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给予丧假5日;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丧亡者,给予丧假3日。

丧假须提供有关证明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经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其它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其它社会活动等,可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须至行政人事部门领取请假卡,按规范填写请假人姓名、所在部门及站别,注明请假类别、请假起止时间,并按准假权限报部门及有关领导批准;假满后,员工应及时回部门报道,并于当天至行政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突遇偶发或紧急事件而无法办理事前请假手续

的,可委托他人或以电话形式报知所在部门,由部门领导按准假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待员工回司后补办请、销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期间需延长、续假者,必须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前后休假时间合并计算,以确定准假权限。

第十六条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准假权限

第十八条 请、销假流程示意图

事假

天以内 病假、工伤假、婚假

要而未完成之情形,则应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处置连续性、及 时性。

第二十条 每月26日为行政人事部门请假记录汇总计薪日,自26日后产生的假期作为下月度工资计发口径汇总。

第四章 休假期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xx有限公司

xx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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