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背景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旨在明确湖南省水行政机关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所具备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参照执行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为湖南省水行政机关提供一个明确的参照执行标准,以便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能够有据可依、公正合法。
通过制定该标准,可以确保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同时能够保证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主要内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明确了不同类型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2. 处罚幅度:明确了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施以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化。
3. 效力期限:规定了该标准的效力期限,确保处罚行为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4. 处罚决定程序:明确了处罚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听证、听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环节。
5. 处罚决定的公告: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方式和内容,确保处罚的公开透明。
实施和监督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由湖南省水行政机关负责。
水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处罚决定,并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度行使。
同时,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通过制定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可以明确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参照执行的标准。
这对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对该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维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湘公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2017年7月22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 方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 政令的畅 通、 公共利益的实现, 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 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 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的情形下, 相对人的权 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 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 身的“ 自由” 属性来看, 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
法定的, 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主要有通过保障纳税人权 利、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正当税务行政程序等方式。其中重点是正当 税务行政程序。
就是说.既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 也可以是三倍的罚款
等。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 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 方式上, 由 有自 裁量的权力, 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 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
所以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 自 是相对的, 但“ 由” 必须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予以控制, 达致行政法治的目 以 标。
四、 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 权的对策
具体到税务行政方面来看, 与税务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行政 复议法》《 、 行政处罚法》 等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约束功能, 这是
对此有讨论的必要。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
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 自由选择和不同 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各部门:《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都制定出台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且已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渐运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较好地推动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不适用或者选择适用基准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4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已经制定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回头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等情况,认真总结,修订完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行政执法人员反映突出的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际情况,对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xx年xx月xx日•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践问题目录•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结论01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适当裁量和调整的权力。
定义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
性质定义与性质范围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调整和裁量。
种类税收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酌情减免税、核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的期限、调整纳税申报表、处理税务违章行为等。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与种类1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23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因素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因素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
经济因素02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和基本要求。
法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范围、标准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定。
宪法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家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协定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衡政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的指导。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B usiness看点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在行政执法领域,要保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正当性,首先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关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适用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浅析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浅析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摘要】由于要增强税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要给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裁量自由性,但是如果权限赋予的过大或者不够明晰,就会违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因此合理的控制税收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势非常有必要性的。
【关键词】税收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根据事实的基本情况,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制度标准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法律设置自由裁量的目的是给法律增加灵活性,使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能灵活的适应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
一、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式(一)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规定了处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税务机关只有依据本规定和违法造成的后果,选择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处罚。
(二)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部分就体现了对逃税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例如《税收征管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轻重来认定所承担的后果,又很多条款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情节,但是对什么情节算严重并无明确的界定,只能由各地的税务机关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来判定该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三)对核定纳税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应提供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但是具体应如何选择核定方法、选择哪种核定方法,有关的细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二、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一)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宽泛全国人大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留下了一定的弹性裁量空间,以便于法律的实际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湘财法[2009]1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财法〔2009〕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及各市(州)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
《基准》内容分为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三部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每个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请厅机关各执法机构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并报我厅税政法规处备案。
《基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财政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我厅将不定期作出裁量基准补充。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平公正原则2.3 温和与严厉相结合原则2.4 目标导向原则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权3.1 裁量权的概念3.2 裁量权的行使原则3.3 行使裁量权的限制3.4 在具体情形下行使裁量权的依据第四章裁量权的具体行使4.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4.2 主体的违法情节4.3 社会危害程度4.4 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第五章处罚决定的形式5.1 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5.2 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第六章处罚决定的执行与复议6.1 处罚决定的执行6.2 处罚决定的复议【附件】附件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统计表附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措施。
2. 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依法自由决定处理的权力。
3. 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指违法行为在轻重程度、造成的社会、环境等后果等方面的特征。
4. 主体的违法情节:指违法行为主体在违法过程中的态度、手段、主观故意等情节。
5. 社会危害程度:指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的影响程度。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编制目的1.1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2 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第二章法律依据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2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
第三章适用范围3.1 适用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3.2 适用于行政处罚情形中的裁量权行使。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4.1 决策、执法、裁量分开,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公正性。
4.2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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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理性判断,适当、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地税系统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仅作为内部规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罚款。
主要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等)的行为。
(二)妨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三)妨碍税务检查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处罚相当,不得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案件应在本级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典型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在相关媒体曝光。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连续实施的数个同一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从重处罚。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低于或高于《基准》的,必须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后再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适用相关法条顶格处罚的,必须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
(三)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
(六)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因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过错引起的
违法行为;
(二)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在五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情况实行报备制度。
各级执法部门对不处罚、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必须向本级法规部门书面报备。
法规部门对明显失当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回访率不得低于当年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5%。
回访时应将被处罚人的意见、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作为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税务行政实施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湖南省依法治省领
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打字:舒慧华校对:法规处孔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