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12369”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环保“12369”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1、根据环境信访工作需要,设立环保12369投诉举报接警电话,负责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信访案件;
2、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实行24小时值班,由专人负责管理;
3、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人员及时接听群众的投诉电话,并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解答、认真记录、分类登记;
4、所有受理案件都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5、现场查处人员本着快查快办的原则,对一般信访案件3日内办结,复杂信访案件7日内办结,特殊需延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在。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用于接收、处理和解决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社会监督,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并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接收和受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保障公众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畅通。
这些机构可以是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2. 受理程序和方式:确定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信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以方便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反映和举报。
3.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涉及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4. 处理和解决问题:对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可能会有处罚、补偿、修复等。
5. 通报和结果公示:对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公布给公众,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投诉和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恶意诬告或捏造事实的行为进行打击。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保障公众的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办理信访投诉举报的效率和公正性。
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方案
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方案背景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信访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信访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信访事件,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方案内容1.建立健全的信访处置组织机构–设立生态环境信访处置专门部门,明确职责和分工。
–建立信访事件分类处理制度,对于不同性质的信访事件分别处理。
–确定信访处置人员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信访处置流程–建立信访工作日志和档案,对信访事件的处理过程逐步记录和分类保存。
–制定信访接待流程,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有序。
–制定信访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信访处理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
3.加强信访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平台,包括环境指标的公布等措施。
–对于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透明的向社会公布。
–对于重大信访事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公开研讨和评估。
4.加强信访督察和考核–建立生态环境信访督察制度,督促各级单位及时准确地反映生态环境问题。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信访考核体系。
–对于信访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充分表彰和奖励。
实施措施1.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加强信访处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4.成立生态环境信访处置工作的督导组,对信访工作进行常态化、有针对性的督导。
风险评估自然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使得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
如信息公开不及时、处置不当等,因此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结论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信访处置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长期积累和不断的完善。
希望各级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制度与程序
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制度与程序一、工作制度1、一般要求。
全局所有职工都有参与和做好信访工作的义务,第一个接触到信访对象的职工,不得回避、推诿。
如系电话投诉,接听时用语要文明,要问清时间地点事项、做好记录、掌握其联系方式.如系当面投诉举报,不得不理不睬,注意掌握原则和方法,既不能无动于衷,又不要信口开河,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得到应有的尊重。
对于明显存在有意将事态影响扩大、言辞过激的信访人,注意把握信访工作的节奏要求,不要发生与信访工作本身无关的争论.受理结束后,应当立即向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专门汇报,及时启动调处工作。
任何人都不得忘记、隐匿所接触的信访,更不得压扣信访件.2、工作机制。
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局办公室负有综合协调的责任,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现场调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材料.3、处理层次。
一般日常信访,由环境监察大队直接处理和回复.重要信访,包括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新闻媒体转来的信件、多次发生的重复信访或者问题确实较为严重的,首先由分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然后交付监察大队现场调处并形成书面调处意见,分管局长审阅修改后交付局办公室完善,最后按程序报送、回复.正式报送、回复件,办公室应抄送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大队每月报送信访台账。
4、受理范围.信访受理的内容包括通过来信、来电、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的环境问题、纠纷、违法行为等。
5、参与信访工作的人员,有为信访人保密的义务,不得向被投诉方提供信访人的姓名、电话等具体资料,向被投诉人通报投诉事项不在保密范围.6、信访件凡署真实姓名并具联系地址、联络方式的,均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回音.二、工作程序7、受访。
电话受访实行首遇责任制,第一个接触到信访对象电话投诉的职工,在第一时间内做好电话记录,然后移交相关人员(对不属于环保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投诉人);上级和领导批转件实行收文传阅制,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之后,启动相应的办理程序;网络投诉件由办公室卸载打印,交分管领导阅处,重要事项可作收文处理;直接到局机关来访的,由办公室先接待,完成记录等事项。
区环境信访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区环境信访处理工作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环境信访程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辖区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引用文件1.《信访条例》2.《环境信访办法》三、职责(一)执法监察大队人员负责工作时间污染投诉的受理;(二)污染投诉值班人负责非工作时间的污染投诉内容的记录,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三)污染投诉值班领导负责非工作时间的污染投诉现场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四)现场处理污染投诉值班人员负责非工作时间污染投诉的现场处理;(五)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负责对各类信访件的办理进行指导、分办和督办,并负责制定信访值班安排和信访答复件的审核;(六)执法监察大队信访员负责对信访件进行登记、统计汇总和整理归档;(七)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负责对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负责来信、来访的答复及提出处理意见;(八)局领导负责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信访答复件的审批。
四、程序(一)受理1.环境监察人员对来电、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投诉问题,详细询问环境污染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记录表交大队负责人,重大事项接投诉后立即报大队负责人。
2.污染投诉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填写污染投诉受理调处情况记录表,并将记录表交大队负责人。
如值班人受理到上级部门、110指挥中心、街道办事处转来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1)值班人应详细记录反映的现场情况和现场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2)值班领导对反映的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核实,决定并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值班人员前往现场;(3)现场处理工作值班人员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回单位集中,并统一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4)现场处理工作值班人员发现现场情况紧急、污染程度较大时,值班领导应及时将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也逐年增加。
环境保护局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和信访方案,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保问题,提高环保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公众反映的环保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信访方案。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内部和公众之间的信访工作,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局的投诉、举报、申诉、询问以及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程序环境保护局接受公众的信访,应采取以下程序:1.登记。
接到公众信访后,环境保护局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信访档案。
2.初步调查。
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3.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内容的紧急程度、性质、重要性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紧急、重要和复杂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建立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和处理。
4.答复。
环境保护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公众的信访做出答复。
对信访内容核实属实,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公众,说明处理进展和处理时间。
5.跟进。
对于信访问题,环境保护局应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及时了解问题解决情况,确定解决措施并运用有效管理技术作出处置决定。
五、信访渠道1.书信:公众可以书信反映环保问题。
信函应清楚明确,署名或在信中注明来信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电话:公众可以拨打环保局提供的电话反映环保问题。
3.网络: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反映环保问题。
4.现场:公众可以到环保局现场反映环保问题。
环保局应及时接待公众,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六、保密原则在信访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环保制度】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制度】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信访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结合我县环境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平乐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一、环境信访工作原则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二、信访工作程序(一)登记接听投诉电话应礼貌用语,对来电群众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接待来访群众,应认真耐心听取申诉,不得歧视、刁难、恶语中伤来访人员,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直接答复处理的要准确予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要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局办公室和监察大队办公室有责任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电话、网络等投诉,公布环保局信访投诉电话:环保投诉热线12369;局办公室投诉电话:7882736;监察大队投诉电话:7893514。
(二)受理1、普通信访案件。
对一般的电话投诉、来人投诉、网上转办案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经分管信访的领导签批后分发给各辖区负责人,处理股室于7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紧急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其中,对网上转办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规定时限进行回复,对来人、电话投诉的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监察大队存档。
对有特殊情况造成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向分管信访的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办理,并反馈信访人。
2、敏感信访案件。
对敏感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领导批示、纪检部门转办、网络舆情、重信重访、多人联名上访、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由局长或分管监察的副局长签批后分发给相关股、室、大队认真审清案件内容,按照规定时间,迅速介入处理。
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乡村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环境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信访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村环境信访工作要坚持人民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核心,遵循及时、就地、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条乡村环境信访工作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访事项,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乡村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由乡村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信访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提出环境信访事项。
二、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五条信访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
第六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环境信访事项后,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乡村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
第九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三、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反馈第十一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后,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属于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访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访制度体系【前言】长久以来,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而信访制度一直被视作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信访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也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访制度体系是当前中国面对的重要挑战之一。
【一、制度建设背景】2023年,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胜阶段,也是实施全民参与、协同治理、程控商变的“智慧环保”时代。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在过去的几年中,环境保护信访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
信访工作的理论体系不断完善,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规范,信访工作的行政管理体系不断加强,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信访案件得到迅速解决。
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长期困扰着信访工作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二、制度建设的目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访制度体系的目标,是以加强环境管理、推进环境治理为主线,以提升环保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着眼点,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既符合实际、又有效可行的信访制度体系,以确保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键措施】1.明确职责、规范权力。
针对环保信访工作中的行政权力滥用、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职责权责分工,明确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的职责相互协调,规范信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标准。
2.智能化信息化。
积极引进、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建立智能化环保信访平台,实现信访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程控商变。
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预警、定向指引等方式,提升信访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网络宣传,拓展环境保护信访的参与主体,增强公众的环保自觉性和责任心,深入推进环保教育。
依靠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环保信访工作的社会认同感和有效性。
4.推进协同治理。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及时解决环境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活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监督等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三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环境信访活动的全过程。
二、环境信访的种类和途径第六条环境信访包括以下种类:(一)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二)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咨询和求助;(四)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七条环境信访途径包括:(一)来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来访;(二)来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三)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拨打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四)网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环境信访;(五)其他途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服务窗口、环保热线等多样化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环境信访。
三、环境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环境信访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处理权限。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信访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处理权限,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二)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将信访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者无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南岸区环卫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南岸区环卫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来信来访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
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
对受理的来信来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二、办理程序(一)登记接到来电应在“群众来电来访案卷受理办结登记表”上认真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办理1.直接办理。
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之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各街镇反映。
2.转办。
对涉及我处各业务工作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的形式,转请相关科室限期办理,并回复来信来访人。
3.重大事项处置。
群众来信来访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有关环卫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科室办理。
(三)反馈凡交办的来信来访事务,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科室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进行回复。
对重大、紧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随时反馈。
(四)督办1.对承办科室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书面或电话催办,限期办结回复。
2.对办理不认真或没按要求办理的回复,办公室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督促承办科室重新办理并限期回复。
3.对涉及多个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办公室应及时请示领导,按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五)通报我处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交办情况、各承办科室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六)立卷归档办公室负责对来电记录、群众来信、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信访事项办理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附则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规范环境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西省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信访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公正解决群众的环境诉求,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三条环境信访工作属于综合性工作,需要多部门支持才能完成,环境信访工作又渗透于其它业务工作之中,许多部门业务工作也需要有信访部门的参与。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信访处负责信访事项受理、交办、督办、信息报送和环境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参与涉及环境信访事项失职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工作,视情况参与省厅直接查处的重大信访案件和涉及其它部门的综合性信访案件的现场协调和群众工作。
第五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上市公司核查、模范城市及生态区创建、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要考察申报单位或地区的信访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应有信访处参与并提供相关建议。
由于当地政府为项目周边群众搬迁、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等承诺未落实引发集体访、重复访的,在群众息访或者联席会议办理信访终结手续之前,暂停受理、审批该地区自然灾害防治、传染病防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治理工程以外新建项目环评文件。
创卫信访工作制度
创卫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卫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卫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理,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创卫信访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
二、创卫信访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创卫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创卫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五条创卫信访范围包括:(一)对创卫工作政策措施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创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的投诉、举报;(三)对创卫工作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四)其他与创卫工作相关的问题。
三、创卫信访渠道和方式第六条创卫信访渠道包括:(一)市创卫指挥部设立的信访窗口;(二)市创卫指挥部公布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创卫信访:(一)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来访记录、电子邮件等;(二)口头形式,由信访人向创卫指挥部或者相关部门直接提出;(三)电话形式,通过市创卫指挥部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四、创卫信访受理与处理第八条创卫指挥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实行全天候接待,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信访举报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建立信访处理机制,对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
第十一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建立信访反馈制度,对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创卫信访工作保障第十二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创卫信访工作的领导,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创卫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创卫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对信访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为规范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归口管理、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为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负责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六)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信访办理程序(一)登记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1、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一、环境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2、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3、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细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环境信访工作的职责:
1、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提(议)案;
2、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3、承办群众来信来访或书面反映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
4、对应由其它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应当及时转送(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
5、向环境信访人宣传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理环境信访投诉的范围:
1、信访人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
2、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
行为;
3、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四、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做到事事有处理,件件有答复,热情接待来访,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职责,正确疏导,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环境信访(课件)
2.环境监察机构的责任 明确污染责任,制止违法行为,调解*由此引 起的侵权纠纷。
* 环境监察机构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执行的是 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以法律 法规为依据,以当事双方同意为原则,促使 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3.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一般程序
注
意
对于假设性问题,应礼貌答:对于没发生的 事情,我不予回答,对不起。 不要回避记者的采访。不能驱赶记者。
事后要向领导完整报告,以便作出恰当的后 续处理。
对极端个访行为稳控及处理来自1.上访人到自治区领导驻地闹访、在交通要道 拦截省领导公务车辆的极端个访行为,属于 严重非法上访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妨 碍交通安全管理,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 良的影响。许多案件无论在法律还是政策层 面都已有明确答复,而上访人仍然不肯息访, 且更加剧上访极端行为,对此必须高重社视, 集中力量做好稳控和教育工作,同时要依据 《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 依法处置到位,防止产生突发事件。
(一)登记审查 当事人请求,监察人员审查 1.管辖权审查。是否属本部门管辖 2.时效审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时间为 3年。 (二)立案受理。立案最迟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作出决定。 (三)调查取证和鉴定。收集证据,监测鉴定报告单。
(四)审理 1.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汇总分析,理顺案情,分清责任。 2.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应召集 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应签订《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在 书上签字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 如有一方不同意调 解,可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五)结案 1.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作为 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备案,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 案报告。 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 决之后,出结案报告。 (六)立卷归档 装订有关材料,一案一卷归档。
建设环保处信访工作制度
建设环保处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适应新时期风景区建设环保工作的需要,增强我处对宏观大局的把握和微观事务的处理能力,抓住工作中的焦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增加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访工作”,包括来人来访接待、人民群众来信处理、领导批示件办理等来访、信函、意见处理工作。
三、建设环保处信访工作由处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共同办理。
四、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初始登记、接待和收文工作由办公室办理,提出分办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定;各责任科室在收到办公室的意见通知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答复意见,报处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
重要信访案件的答复工作应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正式行文。
五、办公室要认真把好信访工作的接待、处理关。
做好来人来访的接待工作和信函、意见的登记、交办工作。
要充分了解信访的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门别类交有关科室办理。
六、责任科室要认真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条件具备的及时给予办毕;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说明原因。
除有明确时限规定外,一般答复工作均要在7天内完成办理工作。
七、所有信访件均要求书面答复信访者。
八、工作纪律。
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态度热情、方法得当;在答复办理过
程中要程序合法、认真负责、意见明朗。
凡是在信访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为处领导接待日,处长、副处长原则上轮流安排参加接待。
环境信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环境信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信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环境信访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信访调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环境信访问题。
第三条环境信访调解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进行,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可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环境信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环境信访调解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访调解组织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环境信访调解委员会,负责环境信访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环境信访调解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主任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环境信访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三章环境信访调解范围第八条环境信访调解工作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三)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要求;(四)其他涉及环境权益的纠纷。
第四章环境信访调解程序第九条环境信访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环境信访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调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信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三)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四)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五)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调解不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
环境信访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环境信访办法》已于1997年4月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社会特写,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二)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环境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一、文明接访。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与要求,细心了解情况,做好必要的记录,认真填写《环境监察投诉信访处理单》。
二、当场答复。
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答的应当面解答,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向来访人解释说明,并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涉及重要问题和疑难问题,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呈交有关部门和领导解决。
三、认真处理。
对群众诉求,按“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处理”的原则,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遇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要及时汇报,积极慎重,沉着冷静,妥善处置。
四、限时办理。
对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及时查处,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属重大、复杂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特别是越级上访的发生。
五、适时督办。
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要进行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处理,按期办结,回复来访群众,促进“案结事了”和问题解决。
六、加强宣传。
积极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向来访人宣传环保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正确行使权利。
并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七、及时归档。
做好接访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环境信访工作程序一、登记。
凡群众来信来访要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或家庭住址,信访反映主要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登记内容力求完整、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二、报批。
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阅,并送承办部门和单位,承办部门和单位应预报处理结果时间。
三、承办。
承办部门或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理的原则认真调查,妥善处理,15日内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
到期不能结案的,主动说明原因。
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承办范围的事项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四、督办。
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要督促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办理,依法查处,落实国家有关信访法律法规规定,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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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
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归口管理、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为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负责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
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办理
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予以受理的,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办理。
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
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至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15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60天;情况较复杂的,经本级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并向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上报与反馈
1、信访事项办结后,县环保局承办的信访件由县环保局将处理情况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局机关或局属单位承办的信访件由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后交由
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报的情况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加盖公章。
3、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办结。
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信访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依法对县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县环保局环境信访机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结案归档
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
四、信访督查督办
(一)对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三)对县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县领导反馈、报告。
(四)对各县办理的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
(五)其他应当督查的环境信访案件。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
4、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5、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对多次督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应责成其说明情况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信访工作分析例会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境信访工作分析例会,根据环境信访工作综合情况,加强对环境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形势研判,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信访工作分析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每次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难点、热点问题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案负责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请相关领导等,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本制定适用于长兴县环保局。
七、本制度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