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合集下载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有效改善蔚县邸家庄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结合邸家庄村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七)《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八)《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九)《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十)《蔚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6〕3号);(十一)《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通知》(蔚政字〔2017〕10号)。

二、征收范围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487户,占地面积251.76亩,东至村东大街,西至418县道,南至滨河湾1号小区,北至村耕地。

三、征收及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及腾空房屋上交手续期限以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旧城改造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安置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居住地获得与原住房相当的居住条件。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租赁居民,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安置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二、经济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经济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地方购买相当的住房。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经营。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社会保障缴纳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新地方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纳税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经营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
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正常经营。

以上即是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希望受影响居民能够理解并配合相关政策,共同推动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承县政知字〔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下板城镇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六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德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改善县城面貌,提升城市品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确定的2018-2020年改造棚户区任务目标,把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杨树林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东至杨树林小区道路,南至杨树林小区,西至八二铁路边界,北至锦承铁路边界。

土地面积107亩,征收改造农宅238户。

现实施杨树林村第一期棚户区改造,具体分为村东、村南两区片。

村东片四至为:东至自来水厂、西至杨树林小区路、南至板城大街、北至锦路边界。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一直是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市政府将按照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的居民,除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外,还将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对于出租房屋的居民,市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向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其次,对于商业用地的居民,市政府将根据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商业租户,市政府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根据租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助。

另外,市政府还将为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安居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安居房,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市政府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改造工作的力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方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看法》〔国发 37号〕精神,主动推动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亮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是指在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意其独特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选购方式,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赐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赐予肯定比例的补助和嘉奖,详细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0%至100%。

具体标准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等级等因素而定,其中城市中心地段、热点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较高,而一般农村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河北省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般而言,房屋的补偿标准在市场价值的80%至100%之间。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临时安置补助,以补偿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具体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天10至20元不等。

四、过渡期生活补助标准。

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自行生活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其正常生活。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月500至1000元不等。

五、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上述主要的补偿标准外,河北省还规定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门面等的补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也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总之,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和拆迁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张家口棚户区补偿标准

张家口棚户区补偿标准

张家口棚户区补偿标准张家口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棚户区改造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张家口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其中包括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标准。

首先,针对棚户区居民的住房补偿标准,张家口市政府规定,对于符合搬迁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将按照搬迁前的住房面积、产权情况以及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无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提供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并根据原住房的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而对于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居民在搬迁后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补偿。

其次,对于棚户区居民的生活补偿标准,张家口市政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对居民的临时生活安置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和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协助居民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搬迁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最后,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张家口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在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并且,政府将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张家口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将继续改进相关政策,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更加积极、有效的成果。

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张家口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棚户区改造拆迁二、如何认定棚户区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三、棚户区改造流程是怎么样的改造项目第一步: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的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编制该地区的改造计划,并将改造计划上报到重要项目建筑指挥部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召集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改造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审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7施行日期2016.03.07文号石政办函〔2016〕3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7日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尚未征收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面临的瓶颈问题,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加快棚户区征收改造进度,规范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重点是指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石政规〔2018〕8号文件成片改造条件,按照国家征收条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期)

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期)

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期)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期)(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被征收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对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77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人民政府令第177号,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56号,二、房屋征收实施批准文件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2、石家庄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47号,,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编号:GHTJ2,和项目用地红线图~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平面图,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1】第0121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地块一:东至:泰华街西至:省公安厅及科大宿舍北至:合作路南至:省安装公司及科大宿舍,省直第二门诊部除外,,地块二:东至:省公安厅宿舍西至:省物价局北至:合作路南至:科大宿舍,以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四、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五、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评估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赔偿标准。

棚户区被拆迁改造,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一)按照被征收的棚户价值进行补偿;(二)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三)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定赔偿标准以后,征收方应当按时赔偿到位,若被征收方同意征收以后,征收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赔偿还没到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

但因缴纳赋税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确定,一般在短期内无法办理。

棚户改造房是指棚户区重新改造并建设的住房,该类房屋与市场普通商品房相比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各地政府会考虑棚改房对商品房是否造成冲击,或缴纳税收标准难以确定,以及部分居民会拥有多套棚改房等问题,政府对税赋征收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制定,因此会对办理房产证时间进行调整。

由于棚改房是由政府安置住房困难人群建设的房屋,因此即使拥有房产证,在交易时间上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棚户区改造房是大产权吗(一)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有效的大产权房,拥有产权证以及土地证,或者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在棚改以后,不管是赔偿多少套房子,房屋的性质都是属于大产权房,房屋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二)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可以根据产权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保持原样,那么棚改后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

如果选择换成大产权房,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假如赔偿了好几套房子,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土地出让金。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6-26 生效日期: 2012-06-26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令2012年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冀财综〔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综〔202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9号),根据各市县2022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最终计划任务,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现对提前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分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改最终计划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冀财综〔2021〕33号文件提前下达的省补资金进行的调整分配。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资金使用时,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

考虑市县租赁补贴补助资金普遍结余,且年度需求规模较小,2022年省级不再安排租赁补贴补助资金三、省级安排的棚改补助资金是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安排的,各地应按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用于符合公益性资本支出范围的、纳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承报告中已明确完全通过市场化模式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的棚改项目,不再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四、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情况批复本级有关部门或调整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 2002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冀政[2013]8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同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
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
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

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