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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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70-1-1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苏州和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乐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浩泽天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美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遵义奇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中新蔚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悉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表现形式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 个人所得税。 熊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熊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熊大和熊二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合伙企业的局限性及其经营风险 产权转让困难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 融资困难,发展规模难以扩大
合伙企业产权转让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
02
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03
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 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种
有限公司
增值税
适用
流转税
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本法规中的附件《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浙财综〔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
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
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5.28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2号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 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

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言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减税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要实的要求,建立了问题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各省减税办认真开展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总局减税办各工作组(司局)及时、精准研究答复口径,切实解决了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现选取相关工作组(司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100个问题答复口径,整理形成问题答复汇编之二,供各地参考。

总局减税办2019年3月31日目录一、税收政策类 (1)(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1.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1)2.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1)3.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4. 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2)5. 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36.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47. 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4)8.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9.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10.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6)11.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7)12.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7)1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8)1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8)15. 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9)16. 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9)17. 关于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10)18. 关于动漫企业优惠门槛高难以享受到相关减免的问题 (11)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1)(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2)20.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12)2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12)22.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13)23.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14)24. 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14)25. 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14)26. 无租使用房产能否享受房产税减征? (15)27.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16)28.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16)29. 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17)30.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7)(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8)31.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8)32.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19)33.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9)34. 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二、信息技术类 (20)35. 金三能否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36. 金三能否判定企业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21)37. 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减税降费查询功能的部署情况? (21)38. 对异地预缴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的问题?. (22)三、统计核算类 (23)39. “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报表格式和时间? (23)40. 金三停机是否会影响减税降费报表报送? (23)41. 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中需要收规部门上报的数据? . 2442. 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的数据提取依据? (24)43. 建议优化“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查询功能 (25)44. 如何做好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相关统计核算工作? 2645.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核算统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2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贵单位在杭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杭州市民营企业进一步减轻税负政策的建议》,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一、持续推动减税降负政策落实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诸如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快速响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12366热线咨询等方式及时扩大宣传面,确保不折不扣地将政策“红包”送到广大纳税人,包括民营企业纳税人手中。

2019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宣布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后续,我们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时落实,确保传统行业税负改善明显。

同时,将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为民营企业按需提供培训辅导等定制服务,除举办新办企业培训、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等外,通过纳税人学堂、联合杭州市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等举办政策专项业务培训。

及时开展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政策红利兑现释放,最大限度为企业享受减负政策提供便利。

结合税务机构改革,成立税收经济分析处,深入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的意见建议,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督查建议。

二、积极落实降费减负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各项保险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及浙江省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的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公告2019年第20号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公告2019年第20号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4-30注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修改。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1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税收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1.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保障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

2019年,全市税务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264.46亿元,同比增长9.89%,增收23.80億元。

其中税收收入188.90亿元,同比增长4.85%,增收8.73亿元。

2.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工作,加强所得税和“九税二费”管理,进一步提升土地税源管理、房地产税收管理质效。

2019年全市减税降费34.46亿元,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新政等共计减免税收30.31亿元,社保费降率减征4.11亿元。

3.推进办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依托金三系统“智能一网通平台”,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和“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平台”,优化新办企业信息确认、发票申领办理、全程网上办企业注销流程,实现企业开办税务事项半小时办结、线下企业开办主要业务自动办理以及注销自动预检与反馈。

二是推进办税事项标准化,减事项、提效率。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精简归并,将原146项办税事项压缩至140项,实现税务事项清单“最多跑一次”、网上办、零上门、掌上办四个100%全覆盖;140个税务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占比78.1%,其中24个限时办结事项平均提速62.3%,共有 62项实现全市通办,通办比为44.29%。

三是推进办税体系多元化。

推进基层场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持续优化“一门办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发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宁波国税所得税处2019年12月-文档资料

宁波国税所得税处2019年12月-文档资料

小微企业新填报说明(A类)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A类)》
第4季度按照总局79 号公告附件2执行。
之后,仍按照31号公 告有关规定执行。
总局79号公告附件2——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第20行(应纳税所得额)
(一)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 附表3第2行=第9行/(第20行×15%), 同时,该金额填入附表3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9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20万元<第9行或第20行≤30万元 附表3第2行=第9行/(第20行×15%), 同时,该金额填入附表3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20万元<第9行或第20行≤30万元时 附表3第2行=第9行或第20行×15%×(2019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9年度 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9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9年度 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9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9 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 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累计金额”列的填报 “本期金额”=本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案例1: 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 截止11月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 11月份的税款。 其在12月征期中,按比例表查询计算 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 减半征税=25×4.29%=1.0725万元。 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 按我们政策要求计算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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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婷

13023307033229
大学本科
温州肯恩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5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周一帆

13023332042304
大学本科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6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23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
付世杰

13023332054004
大学本科
浙江财经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4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
符松琪

13023706091215
大学本科
山东工商学院
/
应届毕业生
300110110004
翁竹丽

13023302021217
大学本科
浙江万里学院
/
应届毕业生
60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110004
陈凯

13523702091823
大学本科
青岛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3023332061225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
34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十)
300110030012
陈佩云

13023307043407
硕士研究生
浙江师范大学
/
35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十)
300110030012
马菁

13023331010306
300110010005
汤易

13023332073516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3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10005
章艺

13023333024824
大学本科
浙江海洋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20002
/
应届毕业生
38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40001
白逸雯

13023302025725
大学本科
宁波大红鹰学院
/
应届毕业生
39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50001
梅佳慧

13023502041110
大学本科
厦门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0
57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90001
顾哲铭

13023304015326
大学本科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
应届毕业生
58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90001
李心怡

13023332078021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
应届毕业生
19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13023302018719
大学本科
温州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0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300110030007
谢亚彬

13023332053224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七)
300110030009
班田田

13023701310220
大学本科
曲阜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八)
300110030010
张蓝月

11823201127006
大学本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大学本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53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70001
周欢

13023331022110
大学本科
杭州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4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70001
李诗真

13023332058306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50001
金师雁

13023607252115
大学本科
华东交通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1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60001
金子开

13023302045329
大学本科
宁波工程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2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滕菲

13023307043313
大学本科
丽水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9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三)
300110060003
黄璐萍

13023332059404
大学本科
绍兴文理学院
/
应届毕业生
50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傅文庭
/
应届毕业生
55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80001
戴艳芳

13023332054327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80001
金诗文

13023332057105
大学本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应届毕业生
大学本科
湖南科技大学
/
应届毕业生
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30003
叶丽娜

13023304011802
大学本科
嘉兴学院
/
应届毕业生
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30003
沈真如

13023331017215
硕士研究生
河海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30006
陈惠琴

13023331011617
硕士研究生
北京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30006
卢琳

13023331013812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30004
王超越

13023331018107
大学本科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
应届毕业生
1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30004
钱怡儿

13023332053528
大学本科
300110060001
施金康

13023307030730
大学本科
浙江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60001
徐轶

13023307033220
大学本科
湘潭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4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11823307041904
大学本科
浙江财经大学
/
51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张飘萍

13023307040228
大学本科
温州大学
/
52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王敏

13023307051601
2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300110030007
王涵茜

13024201125002
大学本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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