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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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2021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考点总结

2021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考点总结

2021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考点总结第一章职业理念第三节教师观知识点总结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首先,教师再也不能以传授知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和目的,而应该把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能力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目标。

其次,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和社会规范,更要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成长与个性发展,真正成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新课程要求教师具有强烈的课程意识和参与意识,改变以往学科本位的观念和被动实施课程的做法。

教师要整体理解基础教育课程的结构系统,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理解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关系,理解课程实施中从“讲师课程”到“现实课程”的转变过程,正确认识教材在课程中的地位和功能,变过去习惯的“教教材”为“用教材教”,创造性地使用国家课程教材,积极进行国家课程地方化、校本化的实践探索。

(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个研究者,在教学过程中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新课程特别强调学校与社区的互动,重视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的角色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学校和课堂,教师不仅是学校的一员.而且是整个社区的一员,是整个社区教育、文化事业建设的共建者。

2.教师行为的转变(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首先,“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有缺点和过错的学生。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摘要:一、引言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福利待遇权5.职业发展权6.参与决策权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2.关爱学生义务3.遵守法律义务4.尊重家长义务5.团结协作义务6.终身学习义务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如何平衡教师权利与义务1.增强法律意识2.提高自身素质3.加强教育教学研究4.增进与学生、家长的沟通5.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六、结语正文: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载着传播知识、启迪智慧、培养新人的使命。

在我国,教师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应当了解并掌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教师拥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以确保学生得到优质的教育。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术研究,提高自身学术素养,为教育教学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价,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福利待遇权: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职业发展权: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实现职业发展。

6.参与决策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2.关爱学生义务: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差异,给予关爱和支持。

3.遵守法律义务: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4.尊重家长义务:教师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5.团结协作义务:教师要与同事团结协作,共同为学校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6.终身学习义务:教师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事业服务。

综合素质必背考点(教师的职业权利 学校的职责 受教育者的义务)

综合素质必背考点(教师的职业权利 学校的职责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权利义务必知道教师的职业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发表意见)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学校的职责: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已发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二、拯救你的“数字健忘症”年龄: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5.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期限: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室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责任: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弊三撤五罪终身)三、原则方针必须懂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教育管理的原则: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二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益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益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益
一、教育教课权
教育教课权是教师为执行教育教课职责而一定具备的基本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推行教育教课活动,睁开教育教课改革和实验”的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预。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课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沟通,参加专业的学术集体,在学术活动中充散发布建议”的权益。

三、指导评论权
指导评论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课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
特定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
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的权益。

四、酬劳待遇权
酬劳待遇权是宪法给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益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详细表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准时获得薪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期的带薪休假”的权益。

五、参加管理权
参加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益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详细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课、管理工作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经过教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其余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益。

六、深造培训权
深造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益中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深造或许其余方式的培训”的权益。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重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重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重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一、教师权利的内涵1、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教师的权利:(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师的公民权(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2、教师的职业权利(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四、教师义务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2)禁止性义务(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意义的履行。

五、教师的基本义务:1、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义务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1、遵纪守法2、教育教学义务3、思想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5、保护学生权益6、提高水平新东方网课推荐:年教师资格一次顺利提分课程!!点击免费试听>>>。

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学生的权力

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学生的权力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第一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最基本职业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科学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评价权---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报酬待遇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在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评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参与民主管理权---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爱护尊重学生(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6)提高业务水平第二节学生权利保护1、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2)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3)肖像权---非法营利,恶意丑化(4)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5)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夺(6)隐私权---拆看日记、信件等;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等(7)人身自由权---对学生搜查、关禁闭(8)人格尊严权---体罚侮辱人格尊严2、财产权(1)财产所有权—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2)继承权---(3)受赠权---(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稿费专利使用费3、受教育权(1)参加教育教学权—退学不让上课在走廊上课(2)获得经济资助权(3)获得学业证书权(4)申诉起诉权(5)受完规定年限教育权。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重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重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重点教师资格证是衡量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更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教师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学生和教师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阐述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包括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学生权益保障、教育机构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中,教师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是首要考虑的内容。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人员,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 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但应注意不影响学生的正常课堂秩序。

(2)教师有权选择适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设计。

(3)教师享有公平待遇和合理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益。

2. 教师义务教师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1)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

(2)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升自我专业水平。

二、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权益,并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 学生参加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师应保障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提供符合学生能力和需求的教育。

2. 学生人身权益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

3. 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教师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同时教育机构也应加强学生信息的保护。

中学综合素质常考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生权利汇总

中学综合素质常考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生权利汇总

中学综合素质常考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生权利汇总教师职业道德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含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大内容。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

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教师思想行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师人际行为规范、教师仪表行为规范、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一、权利篇1. 立场明确:教师有权利在教学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应该遵守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大纲,不得宣传个人偏见。

2. 独立评价: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定学业成绩和考核表现,不受任何非教育因素的影响。

3. 个人尊严:教师有权保障自己的个人尊严,不受学生或家长的侮辱和伤害,学校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4. 参与决策: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和管理事务,对教学环境和条件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教学质量。

二、义务篇1. 课堂管理:教师有义务保持课堂秩序,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进度,不得有疏于管理或纵容纪律问题的行为。

2. 知识更新:教师有义务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为学生提供最新、最有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3. 尊重学生:教师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不歧视、不冷落任何学生,积极引导和关爱学生,帮助他们全面成长。

4. 诚实守信:教师有义务诚实守信,对学生和家长负责,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原则,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个人观点和理解: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担负着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责任。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的保障能让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而义务的执行则是教师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名老师,我深知要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做到公平公正,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也要求学生尊重师长,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结回顾: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支撑,共同构建起一所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秩序。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中,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教学的目标。

希望每一位教师都能在教育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履行好自身权利和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教师在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教育教学的义务,做到专业、公正、尊重学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综合素质是重要的科目之一。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对于考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学教师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的主要知识点。

一、教育观教育观是教师对教育本质、目的、功能、价值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一)素质教育的内涵1、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这意味着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更是要提升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要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不歧视任何一个学生,不论其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性别等差异。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还要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艺术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尊重每个学生的独特性,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让学生在自身优势领域得到充分发展。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鼓励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新课改下的教学观1、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

2、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

3、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让学生经历知识的形成过程,理解知识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4、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不仅关注学生的学科知识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学生观(一)“以人为本”的学生观1、学生是发展的人(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教师要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顺序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和个别差异性等规律,遵循规律进行教育教学。

教资《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df

教资《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df

教资《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1.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有宗教信仰自由;
5.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6.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7.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有劳动的权利;
9.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1.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

除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科研学术活动权。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自己整理的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智力考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根据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权利与义务一节需要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教学。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行动或不行动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协调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权利,又称教师法定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一定的权力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人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或者要求别人做某种行为。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设定和保护的选择自由和法律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相应的义务人的义务来保障。

一般来说,教师权利包括:第1页共io页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赋予的积极行为的权利;相应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教师权利时,教师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基础1. 《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木法,有专门的一章,原则上规定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者”。

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如下:“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 《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基木权利:教师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有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有权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有权“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自己整理的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智力考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2)——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权利与义务一节需要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教学。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教师义务是指教师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表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或不必须做某些行为。

从表现形式来看,教师的义务表现为三种形式。

教师有义务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这是一项积极的义务;教师不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规定的被禁止的义务:当教师无视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时,有关部门会相应地对其进行处罚,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确立教师义务的法律基础1.《教育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规定,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教师法》第八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的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学的专业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义务的规定除了《教育法》《教师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法规也有关于教师义务的相关规定。

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第四章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规定,学校保护义务中的教育保护、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都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师有义务承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教育和预防,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制止和管教,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犯罪自我预防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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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权利(2021最新版)作者:______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节需要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三、教师的基本权利解读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此外。

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讲.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育教学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权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非因法律的规定或教师客观的原因不能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②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这一权限必须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③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依据教学大纲.为提高教学质量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学术研究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②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③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和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有学术争鸣的自由。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耽误了教育教学工作。

同时,教师科学研究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违反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指导评价权有两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采取各种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以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②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所做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

③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的行使。

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4)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报酬待遇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教师的报酬,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的工资。

②教师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及其他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如果属于学校的原因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可以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如果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③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另外,新《义务教育法》中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待遇权进行了具体的补充,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5)参与管理权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参与管理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②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不得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③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进修培训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①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②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

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以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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