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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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200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
(湘发[2007]5号2007年3月27日)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中医药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的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省中医药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中医与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为目标,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与产业体系为基础,以提高中医药队伍素质与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体制与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为保障,全面实施“惠民工程”、“创新工程”,大力推进“名医、名药、名牌”战略,加快中医药事业与产业发展,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性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
2.主要目标。
到2010年,覆盖全省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服务水平与可及性大幅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对经济的贡献率显著增加,在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建设好一批高水平、现代化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任务,使全省50%以上市州级以上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标准,7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基本完善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使8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诊室)和中药房达到建设标准,80%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较完善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制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立较先进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取得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科研成果;构建较完整的中医药产业链,全省20%以上的中药材生产通过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打造一批知名的中药企业和名牌产品,使全省中医药产业总产值增长80%以上。
到2020年,全省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医药服务覆盖面更广、能力更强,中医药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结构更加优化,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大大增强,中医药产业规模与效益居全国前列,中医药文化得到充分继承与弘扬,成为中部地区中医药
强省。
二、实施“惠民工程”,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3.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诊室)、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项目建设,形成分工合理、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到2010年,各市州、县市原则上要办好1所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全省重点建设8-10所省、市级综合性中医医院;加快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步伐,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突出的民营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
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诊室)和中药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健康教育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4.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全省打造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服务一流、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名科”。
要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急诊科与感染性疾病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