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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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问题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基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并就此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提高执法效能的若干建议。通过分析解决问题,力求加大基层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环保执法;现实问题;解决对策
环境保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是所有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中国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链中,环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问题频发。环境管理的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在行使权利时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目前,环境保护基层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二是环境保护立法的滞后。三是环保机关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四是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复杂,审批困难。五是管理对象的分散和执行标准的不统一。鉴于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基层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一、预先设定相关政策,督促地方政府关注环保
在环保和地方经济的选择上地方政府的摇摆不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想让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就要给他施以拖动力量,通过政策的方式强迫地方政府做出选择。所以有关机关也正是从这点出发,设置了一些颇具影响力度的制度,为地方的环
境保护保驾护航。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解决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这项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在地方政府批准项目的初期就将环境问题预先加以考虑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上马。环境区域限批制度是环保部于2007年1月推出的。这项制度可以说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抛出了一枚重磅炸弹,真正让环境保护问题摆在了地方政府的面前。限批令一出台各个地方马上都调整了相关计划,一大批本已进入环保局环评阶段的项目按照要求统一上报。与此同时,限批令也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如果舍不得某几个企业的税收,那么就会让更多的项目无法上马。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经济的增长、减缓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步伐,但是从更深层面来看,对于环境保护却是非常有利的;从长远来讲,必然会为建立新型的产业体系从根本上破解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提供新的选择。
二、明确责任,完善环保立法
修改和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注意国内环境法和国外环境法的接轨。首先,需要重新界定环境立法的范围,建立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法。要把我国环境立法体制中分散于个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立法不协调交叉冲突的矛盾有效解决,应当由统一的机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规,
确立个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是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将各自的职责具体化。其次,建立健全环境立法重点是要加大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考虑:(1)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2)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更加完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3)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使环保刑事责任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再次,扩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侵权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障或者押金等责任保障制度,既可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感,亦有利于对侵害对象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三、合理分配行政权力,建立科学管理体制
针对现行环境制度的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在环境管理体制规定方面应当具体化详细化。我国环境主管部门的职权规定虽然比较详细,但其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详细规定,是分管部门的职责不能落到实处,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权力的依据。具体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做到具体职责的有法有据。在此,建议赋予公众一定的参与权。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利益冲突最直接的承受者是公众,因此由环境保护部门单方面决定环境事务是不明智的。各种利益的调和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公民环保意识的加强。环保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让公众参与
其中,可以让工作更透明,信息更通畅。这样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护,也就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决策获得更大的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还能够对环保机关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能够督促环保机关廉政执法。
四、赋予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权力,简化行政执法程序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同目标的时候,我们国家对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就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环保部门应当在这场社会经济转型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成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