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境执法面临四大难题亟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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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环境执法面临四大难题亟待引起重视当前,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环境治理刻不容缓,但是,各地的环境执法却长期面临困局。

一是取证难。违法行为人在接受行政调查时,其说谎话、作伪证、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由于目前法律对非诉讼阶段作伪证不追究伪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很多污染问题具有时效性,等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时,污染物的浓度和影响程度均发生了变化,也为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基层环保部门大多装备陈旧、监控手段落后、人员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

二是定量难。环境污染损失的计算比普通侵权的损失计算困难。普通侵权的毁坏财产、伤害人身等都有一个基本确定的计算标准,而环境(味、声、波)侵权所损害的舒适权、宁静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则很难确定损失额。同时,环保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损失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

三是执行难。很多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而环境行政只能发出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文书,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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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大地削弱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有些地方政府对一些作为当地纳税大户的污染企业公开保护,限制环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四是监管难。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导致执法主体的多元化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甚至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对此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

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损害赔偿制、责任追究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等,增强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用制度保护环境。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列入对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是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建议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同时,—2—

根据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

四是加强环境软硬件建设。加大对环境执法的投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条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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