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足迹行走姿态分析的应用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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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足迹行走姿态分析的应用与探讨【摘要】:在对现场足迹分析的过程中,许多技术人员往往只重视现场足迹关于身高体态等常规条件的分析,而忽视对现场足迹所反映的嫌疑人行走姿态的分析,容易错失稍纵即逝的破案机会。本文通过一些实际案例,论述了利用现场足迹步法特征分析行为人行走姿势的原理、方法,探讨了加强行走姿态分析重要性。

【关键词】:足迹分析步法特征行走姿态

犯罪现场勘查是许多案件侦查的起点,足迹检验与分析作为现场勘查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数量、性别、身高、体态、年龄、职业以及认定人身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场勘查系统、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以及现场足信息系统的应用,拓展了足迹应用的深度和广度,足迹检验在串并案件、自动化比对等方面的应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大部分基层单位在足迹分析上还仅仅局限于足迹关于身高体态等常规条件的分析,而忽视对现场足迹所反映的嫌疑人行走姿态的分析,因此足迹分析的应用潜力没有充分挖掘。

行走姿态分析是指根据步法特征和足迹的细节特征分析足迹遗留人的行走姿势。行走姿态分析是足迹分析的重要内容,正确分析行走姿态,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范围、提供线索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行走运动是人体全身协调性的复杂运动。在行走过程中,人体的头、躯干、四肢等各器官均在大脑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完成步行动作,每个环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每个环节的结构发生变化,将会导致整体结构及身体重心的改变,行走运动是由双脚完成的,最终影响其足迹的痕迹特征和步法特征的改变。反过来由于其足迹、步法特征的不同,其综合特征能够反映出了人的性别、身高、体态、年龄和身体结构特点,从而在行走姿态上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身体结构决定行走姿态,行走姿态决定步法特征,反过来步法特征也就反映了认的身体结构和步行习惯动作,这就是利用现场足迹分析研究行为人的步行姿态的原理。因此,在现场勘查中,认真

研究现场足迹及其伴生痕迹、步法特征,对其进行全面观察,综合分析,灵活应用,是利用现场足迹分析行走姿态的关键。

下面,就两起案件的侦破过程,来谈谈利用现场足迹进行行走姿态分析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案例一:2010年6月6日夜,我省某县陈集乡大桥村村民耿健在自家大门外乘凉睡觉时被人打死在床上。经办案人员艰苦工作,案件仍无进展,后经刑侦专家对现场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现场有两枚足迹,其中一枚足迹较完整,另外一枚足迹仅有前掌部分,而且后端有很长的拖拉痕迹,专案组综合分析认为,作案嫌疑人走路姿态一瘸一拐,右腿拖拉,腿部可能有残疾。有许多人持不同意见,但是经过摸排,摸出了嫌疑人耿浩博,嫌疑人耿浩博十多年前患脑溢血,有半身不遂的残疾,遂对其审讯,耿浩博据不交代作案事实,由于现场足迹不具备检验认定条件,最后利用测谎认定半身不遂的耿浩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并迫使其如实交代了整个杀人作案经过。此案的侦破令许多侦察人员和周围的群众都感到震惊,这就是刑事技术人员科学大胆的推断、缜密的分析给人们带来的震惊结果。

案例二:2009年3月19日,某银行储蓄所发生盗窃案件,此案虽然损失不大,但由于针对金融单位,也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技术人员认真的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撬窗入室,在营业大厅发现了与窗台上一样的鞋印,经对营业大厅地面足迹进行观察发现了成趟足迹,足迹的步角较大,具有明显的外八字特征,结合足迹的大小、形态,撬洞的大小,技术人员认为嫌疑人体态较瘦,身高170 厘米左右,年龄20岁左右,走路姿势具有明显的外八字特征。据此侦察人员在守侯盘查的过程中根据行走姿态很快发现了重点嫌疑人,最后根据现场指纹很快认定了此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由此可见,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要认真发现提取各类痕迹物证,即使这些痕迹物证不能作为直接认定嫌疑人的依据,也要细致全面提取,这是我们现场分析的前提和依据。上述两起案例,足迹都不是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可在两起案件侦破中利用现场足迹分析行走姿态却是破

案的关键。在实践中足迹的分析和检验鉴定难度大,抽象,而且不准确,不易掌握,致使在现场上只注重提取手印,DNA 等痕迹,而忽视现场足迹的分析与利用,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另一方面,现场足迹的分析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身高、体态等常规特征的分析,对于每一枚足迹都要认真分析其形成机理,仔细研究行为人的行走姿态,穷尽现场足迹所隐含的各种犯罪信息,这样才能为侦察划定更小的范围和提供更准确的的线索。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现场足迹细节痕迹特征和步法特征分析行走姿态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只适用于步法特征反映明显的人。例如双脚足压痕一轻一重,掌压痕呈球形,并伴有拖痕的,走路多上下窜动,腿或脚多有残疾;偏外落脚内起脚,跟压偏外,掌斜条压者,多驼背,臀收拢;跟偏外压,掌外后压与弓压连接者,多为罗圈腿;步角大于15°者,走路明显具有外八字特征;左右步角相差5°以上者,走路左右脚不对称,必然有一脚外展摆动的特征。因此上述一般情况,仅仅只能作为现场分析的线索,不能作为检验鉴定的依据,切勿机械生搬硬套,以免贻误战机。

当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这给我们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行必留踪”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只要我们技术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科学细致的精神,树立实践第一的观点,具有全心全意的敬业精神,锲而不舍的毅力,才能充分发挥足迹的应用潜力和证据作用,才能及时揭露犯罪,为侦查划定准确范围,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

参考文献:吴旭芒主编《足迹学》[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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