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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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数量不断增加,有效进行废物处置成为重要的环保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

二、背景随着上海市工业的快速发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

这些废物的不当处置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符合环保标准。

三、管理要求1. 分类管理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

废物的分类可以根据其来源、成分、毒性等进行划分。

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控制和处理固体废弃物,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强制性处置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规定,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采用焚烧方式进行处理。

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灰渣,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采取其他合适的不可焚烧方式,如填埋、化学处理等,以达到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监测与报告为了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符合环境标准,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立了监测与报告机制。

任何进行废物处置的企业都必须定期进行监测,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4. 处罚与奖励为了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工作,上海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立了相应的处罚与奖励机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停产等处罚措施;而表现优秀的企业将获得奖励和荣誉,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

四、经济影响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对相关企业的经济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和其他不可焚烧处置设施的建设。

其次,处罚和奖励机制的实施,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直接影响。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是指将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储存、处置和处理的场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下面是关于的一份示例:一、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管理;2.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3.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制定污染控制方案,确保固废的储存和处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储存要求1. 工业固废储存场应具备相应的固废分区和集装箱储存区域,并设立防渗水设施;2. 储存的工业固废应按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类,防止交叉污染;3. 储存区应保持干燥,避免雨水倒灌,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4. 储存区域应设置围墙,减少固废的扬尘和飞散。

三、处置要求1. 工业固废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2. 高风险固废(如有害废物、放射性废物等)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3. 废水处理设施应合理设计,确保排放达标,防止对水环境造成污染;4. 废气排放应经过治理设施处理,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大气污染。

四、监测要求1.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2. 对储存和处置过程中的废物进行化验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 废水和废气的排放应进行在线监测,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4.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保持记录并保存一定时期。

五、培训和应急预案1. 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环境意识和技能;2. 制定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降低环境风险;3. 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效率。

六、罚则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以上是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一份示例,具体的标准还需要根据政策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4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 2014年,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24.79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量1876.86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5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48%;处置量47.01万吨(含处置往年贮存量0.07万吨),处置率2.44%; 贮存量为1.51万吨;排放量0.03万吨。

见表1所示。

(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1、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本市的主要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占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总量比重为65.9%(见表2)。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4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2.84万吨。

综合利用量26.79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7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1.5%;处理处置量35.73万吨(含处置往年的贮存量0.08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6.7%。

贮存量为1.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1.8%。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4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4173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38.78万吨。

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52家,跨省市转移量为8.03万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及处置的监管、检查指导工和对外申报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向管理部门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第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1、各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

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须设置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4、存放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导流渠等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第八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1、贮存场所应采取防雨淋、扬散、流失、渗漏等防范措施。

2、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围堰、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及时采取必要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第五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第九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1、各单位应合理采用原材料、能源等,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须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
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

(沪环保防〔2015〕419号)
各区县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需求,有效防范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负责、分类收运、合理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废单位应首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产废单位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鼓励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已有明确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大宗工业固废,不进入到本指导意见所述相关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环规〔2020〕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一)总体原则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

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61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2014.4Key Enterprises of CAEPI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Shanghai Solid Waste Disposal Center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固处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大型环保企业,是上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集约化处置基地。

固处中心具备多项资质:“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证(工业固体废物甲级)”、“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001号)”、“上海市科技经营证书”、“美国专业环境审计公司CHWMEG公司的废物处置环境资质认证”,上海市环保部门授予的“上海市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指定单位”,ISO9001和ISO14001和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SGS公司认证的中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服务认证企业。

固处中心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服务网络,可为客户提供固体废物从分类、包装、贮存、处理处置方案制订等源头管理的咨询服务到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一站式”服务。

现有业务包括对固体废物的填埋、焚烧处置、应急处置、污染清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客户群体包括覆盖全上海共24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和覆盖化工、医疗、电子、机械、纺织、食品等行业优质的企业客户。

固处中心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己任,承担了上海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收运处置任务;建成一条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生产线(72t/d )和两条备用焚烧生产线(2×25t/d ),实现收运全覆盖,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主焚烧生产线运用三大超前理念,设计八大系统,代表目前国内先进的技术工艺、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大规模的处置能力。

固处中心拥有两座处置能力为25,000t/a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库,是上海市拥有危险废物填埋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

以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开展飞灰资源化及稳定化的相关研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种类繁多,其处理和储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固体废物分类及储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储存时需要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不同的处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参照该标准。

1.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可再生资源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资源,如废铁、废钢、废铜、废铝等。

可再生资源不仅可以节约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供工业原材料。

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实行分类储存、分类保管。

避免混淆,造成资源的浪费或污染。

另外,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遵守“先进先出”原则,以便进行及时的回收和再利用。

2.危险废物的储存危险废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性、腐蚀等特征,对环境、人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

对于危险废物的储存,首先要确定废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储存。

应在废物储存区周围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区,以保证废物发生火灾时不会波及邻近区域。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应于普通废物区分开来,防止混淆和排放污染物。

3.非危险废物的储存非危险废物是指除可再生资源和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

非危险废物的储存应避免发生堆积现象,采取分类储存、分类保管措施,防止异味、卫生、美观等问题的发生。

另外,为了避免废物的二次污染,应该科学合理地选用储存容器。

二、固体废物处置1.焚烧处理焚烧是指将固体废物通过高温处理,将其变为无害的灰渣,同时可以回收能源。

焚烧技术是一种有效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但其实施需要保证高温炉的稳定运行,同时降低废气排放的污染物。

2.填埋处理填埋是指将固体废物埋在地下,采取防渗、防渗漏等措施,使其不对地下水资源和土壤造成危害。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环保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七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第八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责收集、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九条收集、贮存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的运输第十一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工具清洁。

第十三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撒漏、渗漏、挥发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技术,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综合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堆放、处置。

第十六条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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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7.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4〕256号为强化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侯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cn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3日。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五条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第四章危险废物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第十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末25天前向厂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个季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编号、产生量、转移去向和数量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接到各单位的转移计划后,编制危险废物转移建议计划,并于每季度末20天前上报安全环保部.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转移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的出厂转移,并建立危险废物出厂转移台帐,每季度末上报厂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要求运输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和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第二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环保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环保部有权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由于转移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可以视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环土〔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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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定义: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以下简称“不可燃工业固废”)主要分类归纳见下表:
固废中心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能力和对入场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可接受的入场废物控制指标为:浸出液的COD
低于600mg/l、BOD低于2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限值。

三、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申报: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明确产生不可燃工业固废的产废工艺及产废量等信息。

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用以证明所产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范畴的环评结论和批复,若废物的产废工艺及特性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

固废中心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时~16时,国定假期除外。

四、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产生情况的核实与处置价格核定:
废物的采样工作由产生单位或固废中心进行采集,废物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固废中心将依据对入场处置的不可燃工业固废管理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并确定是否可接受处置。

我中心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入库标准为:含水率低于60%;浸出液的COD低于300mg/l、BOD低于100 mg/l;各项重金属离子
浸出指标低于工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固废中心将严格按废物相关检测数据核定处置成本。

若工业固废各特性指标符合入库要求,则以处置基准价核定,基准价为550元/吨;若入场的工业固废相关测定指标低于入场控制标准(但高于入库标准),且经预处理后可达到相关入库标准的,则其处置费由预处理成本加上处置基准价进行核定;若经预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入库标准的,该类一般工业固废将不允许入场进行处置。

不可燃工业固废的相关运输及包装费用不计入处置单价,将另行按实结算。

五、合同签订管理流程:
在固废中心综合业务部与产生单位完成商务洽谈后,将由固废中心起草不可燃工业固废处置合同供产生单位评审,在产生单位确定合同条款后进入固废中心业务合同管理评审流程,经客户服务部(确定废物包装及运输车辆)、财务部(价格审核)、法务(合同条款评审)、市场总监(合同审批)、总经理(最终确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固废中心将不可燃工业固废申报材料及相关处置合同送交新区环保市容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入场管理要求:
1、固废中心接收不可燃工业固废的时间为每天9:30至15:30,国定假期除外。

2、如产生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运公司运送的,应提前与固废中心沟通,确定老港基可以接收后方可运送。

3、不可燃工业固废的包装方式将依据废物的具体状态、运输装卸作业方式进行确定。

废物入场后,由中心客户服务部对入场废物在处置前进行采样做快速检测,并与合同前期采样的检测数据进行比对,若基本符合将移交给生产部处置。

4、检测数据和前期采样数据变化较大或发现工业废物内夹带其他不明成份的其他废物,固废中心明确将废物退还给产生单位不予接收,并通报新区环保市容局,相关责任由产生单位自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予以承担。

七、信息报送:
1、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和处置合同。

2、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一般工业固废的进厂量。

3、固废中心每年应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提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

4、固废中心、清运单位及产生单位持有的一般工业固废清运处置单据、合同、记录等文件,至少应保存三年。

附件: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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