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PE业务中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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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PE业务中的法律实务

【摘要】:PE是近年来我国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一种资本形态,虽然对于其运作和监管中出现的某些问题饱受争议,但是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其对于解决初创型企业及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融资困难的问题还是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在PE的实务操作中,如何为PE募集资金和投资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成为了律师的新挑战,本文将针对PE模式的选择,私募资金过程中政策性资金的利用,以及投资目标企业时对赌协议的发挥进行浅析。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引导基金对赌

引言

通过私募股权设立基金进行投资的形式起源于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KKR,专注于被并购企业的价值提升并获利退出,这便是公认意义上的现代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开端。①经过八十年代的迅猛发展和逐步完善,PE投资成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发动机”,微软、Intel、Yahoo、Amazon等公司都曾在创业阶段借力风险资本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进入新世纪后,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日益吸引留学海外的中国学子回国创业发展,并且中国本土的创业团队也积极探索,这期间百度、搜狐、阿里等互联网企业借力风险投资(PE的一种主要形态)脱颖而出,成为今天的巨头。但是,去年《南都周刊》一篇文章《PE监管权,发改委PK证监会》道出了中国PE发展目前面临的法律和政策困境。大部分PE希望得到证监会的“眷顾”,是因为证监会对于被投资企业能否在A股IPO几乎拥有生杀大权,但是纳入证监会的监管意味着PE将会受到类似于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管,而PE却与证券投资有很大的区别,并渴望更大的自身发展空间;另一方面,PE投入发改委这一“婆婆”怀中,是因为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两大最具影响力的PE协会都是由发改委领导的,而且2013年关于“PE入法”的提案正是在全国人大征求各部委意见时候,由于发改委的极力发对而归于“流产”的,发改委对于PE提供更多的政策性优惠和更多的自由空间,例如发改委主管的全国各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部分下文详细说明)就为PE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政策的借力空间。因此,律师在以后为PE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除了在尽职调查和企业股权组织形式方面提供良好服务,更应密切关注政府对于PE的态度。

①亓培培:《PE法律问题新研究—以PE不同组织形式税收优劣分析为视角》,《经济与法制》2013年第2期。

一、PE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组织形式之选择

PE,即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小范围不公开的形式募集资金,对初创期、发展期、创业型、高新技术型、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推动企业发展和价值提升,最终凭借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而获得利益的一种投资基金。PE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资金来源形式,区别于公募基金面向社会大众募集的方式,私募基金不能借助传媒,主要通过主发起机构的社会资源进行资金募集,对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PE有着更高的门槛要求,一般个人出资不能低于500万,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市民中产阶层的理财产品,那么PE显然是针对富人的理财产品;第二,PE投资对象主要集中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的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是PE投资的热门领域,而该领域也具有极高的发展前景和成长价值;第三,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股权投资,通过参股目标企业,帮助被投企业发展和价值提升,最终凭借被投企业IPO或者股权转让获得盈利。股权投资运作中的项目法律服务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对于潜在目标的法律评估,尽职调查,以及拟投资企业的股权架构的设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都是律师的工作内容和价值体现。第四、PE的组织形式在实务中有三种模式,有限合伙制(LP),公司制和信托制(有些也叫契约制)。由于信托制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多少带着些公募基金的影子且笔者在实务中从未接触过,不做讨论。重点探讨公司制和LP两种PE模式的特点。

(一)、公司型PE

公司型PE其特点为,通过注册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认缴相应出资成为股东,并最终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PE拥有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下,基金的认购人作为公司股东,按《公司法》之规定对基金公司重大决策享有投票权、分红权和清算受偿权。基金公司通过董事会,负责基金的操作、潜在目标的寻找、投资策略的制定以及目标公司的尽调。公司制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依据《公司法》规定,基金公司出资人即股东拥有知情权和重大决策的投票权,避免股东与公司董事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好的保护投资人。但是我们知道PE作为资本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投资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对于某一潜在目标的投资完全出于商业嗅觉和对未来商业趋势的把握,若通过董事、股东之间的投票决策往往会否决大部分决策,最终导致效率低下。除此之外,浙江范围内尤其是我们宁波地区,政府为鼓励创业成立了创投引导基金,这成为广大PE在宁波地区发展的有利杠杆,很多PE为更好的募集资金,很喜欢将宁波的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到自己手中,这样就相当于拥有了政府这块牌子,信誉度倍增,资金募集更容易。在引导基金注资之前,PE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问题不大,但是引导基金进入后,一定会要变成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因为引导基金是政策性的基金,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实务操作中其不会成为公司制PE的股东或者董事,不能参加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与决策。另外,公司制PE一被业界诟病的就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双重征税的问题始终未能避免。

(二)、有限合伙型PE

有限合伙制是当前PE的主流形式,此模式的PE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负责基金的运营、项目的选择和管理等,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一般是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运营与管理,只以出资人的身份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对基金进行监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GP是基金的运营管理人,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PE的命运,为约束GP,合伙协议中一般要求GP承担一部分出资,通常占到基金总额的1%。有限合伙制经在营方面由于缺少公司制中股东相互表决和博弈,更加自由和灵活,决策更加的及时。同时有限合伙制在融资和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上具有独特优势。首先,有限合伙是靠协议约束出资人的,只要协商一致出资人就可以成为LP,利润分配也通过协议约定。其次,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合伙人个人缴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因为PE的资本特征和风险投资的特征,所以决定了大部分PE选择这一模式。

二、PE募集资金和投资企业之法律建议

(一)、资金募集过程中利用好政策性基金

近来由于私募基金一些负面报道和问题的披露,PE资金募集的信誉度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宁波范围内的PE们好好利用“宁波创投引导基金”这一政策性基金,通过这根杠杆撬开资金募集的大门。笔者在为基金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发现,有了创投基金这块牌子,投资者的认可度会更高,资金募集也会更加轻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引导基金对于PE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其操作模式是PE的管理团队与宁波创投引导基金共同成立新的有限合伙投资企业,借助宁波创投引导基金的牌子再寻找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在新的有限合伙投资企业里PE的管理团队作为新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般出资1%,但是该管理团队一定要另外有一家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且出资在50%以上的投资企业,这样相当提供于为创投引导基金提供了资产保证。虽然引导基金对于PE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且双方的合作需经过发改委的同意,但是这却为PE的进一步募资提供了平台,且引导基金的出资也构成了募集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进行投资时充分利用对赌协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海富投资案”,作为对赌协议的首个判例,对于PE机构在日后的投资中有着充分的指引作用,②本案投资PE机构为海富投资公司,融资方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为叙述方面,下②具体案例参见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

文皆为简称)

2007年,海富投资以增资入股的方式对甘肃世恒进行投资,并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及陆波(系甘肃世恒、香港迪亚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涉及四方的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出资2000万,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其中约115万为新增注册,另外1885万划入甘肃世恒资本公积金。若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能达到3000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若甘肃世恒不能,香港迪亚应代偿,该部分的约定构成了对赌内容。

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仅为2万元,根据上述对赌约定,海富投资要求甘肃世恒与香港迪亚进行补偿。该案一审时,法院认定对赌协议违法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定③之规定,且与《公司章程》有关内容有出入,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公司法》中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行为,依据《合同法》52条认定为无效的约定。该案到了二审,法院否定了对赌协议属于违反《公司法》股东滥用股东权的事实认定,但是认为海富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部分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④认定该对赌协议无效。本案后来由最高院提审,最高院区分了海富与甘肃世恒对赌(股东与公司对赌)及海富与迪亚对赌(股东与股东对赌)两种情况,肯定了一、二审法院对股东与公司对赌的无效判决,但认定海富与香港迪亚的对赌内容,系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约定,香港迪亚理应对海富投资进行补偿。

最高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为日后PE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启示,通常情况下PE对目标公司主要通过尽职调查来了解情况,但是商业投资风险永远无法避免,如何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却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的方式来实现。律师在为PE投资项目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在设置对赌协议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避免与目标公司缔结对赌协议,尽量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原始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对赌,绕开目标公司。

结语

在中国市场环境日益繁荣的今天,企业的发展对于资本异常渴望,由于向银行贷款融资的困难,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得到PE风险资本的眷顾。传统的PE项目法律服务,更多的是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目标企业的股权设计,但是PE投资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再好的尽职调查,再好的股权设计也很难规避,因此对赌协议的考虑和应用,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政策性基金的引进与发挥为PE项目运作的风险防控带来了新的机会,也为律师服务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实务中

③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④该条内容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如何更好的帮助PE利用政策性基金募集资金,如何更好的为投资设置对赌协议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认真。

参考文献

【1】亓培培:《PE法律问题新研究—以PE不同组织形式税收优劣分析为视角》,《经济与法制》2013年第2期。

【2】《PE监管权,发改委PK证监会》,《南都周刊》2013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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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3月4日地点: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学习内容:劳动合同(一) 一、在用工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两倍工资的规定: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 上述月工资计算方法: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

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主观上不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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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计划

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计划 为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我所律师队伍知识结构的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2019年度律师培训计划。 一、内部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内容: 1、继续结合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由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每周五在例会时结合各法进行讲座。 2、职业律师对办案经验、办案技巧进行业务交流。 3、组织典型案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学习,由主办律师主讲。 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学习,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业务培训要求: 每周五集体业务培训时间由主任安排,由办公室提前通知,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必须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任及行政管理人员请假。 二、外出业务培训计划 1、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各专业领域

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和业务研讨活动,安排律师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讨。 2、为适应开展新业务的需要,学习其它律所的有益经验,继续选派部分律师到外地学习与交流。 3、参加外出培训及学习与交流的律师回所后应向全体律师传达会议精神以及在境外学习、交流情况,并举办相关内容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计划 1、积极鼓励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在去年我所律师参加法律本科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基础上,继续鼓励更多律师参加更高层次的教育, 2、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经济和待遇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3、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照本所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计划 1、继续按照20XX度对实习律师的培养计划实施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 2、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管理,遵守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律师从事IPO业务流程指引

律师从事I P O业务流程指 引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A股IPO项目业务流程指引 为了提升律师经办A股IPO项目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和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流程指引,供参照执行。 本指引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IPO的项目类型为例而编制,律师介入项目的时间是在公司改制之前。此为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如果项目类型有差异,或者律师在较晚的时间才介入项目,经办律师应参照本指引的相应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安排。 一、前期对项目概况及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 项目承接前,在与发行人的接洽过程中,律师应对项目概况进行了解,特别应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作较充分的沟通,进而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和是否承办该项目作出判断。项目承接后,经办律师在进场初期,首先应尽快完成对项目概况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 此阶段需要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 1.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概况、注册资本形成过程,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概况; 2.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收入、利润情况及市场地位;发行人 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重要的行业监管政策;发行人的 业务模式及其形成过程、行业惯例,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可持续性及重 大风险;业务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和重要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的 关系;发行人涉及的业务资质、许可的取得情况;

3.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个人是否曾受到 刑事处罚或发生过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商业秘密纠纷及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4.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资金往 来);同业竞争情况; 5.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主要生产经营使用的 土地、房产;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对于特别依赖于专利保护的公司,应关注专利权属情况、取得过程,和相关方的约定和安排; 6.发行人过往涉及的重大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较可能发生 的重大诉讼、仲裁、政府调查案件,或者媒体曝光事件; 7.发行人已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合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属于重污 染行业或业务环节涉及重污染的,应予特别关注; 8.发行人是否曾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曾受到处罚; 9.发行人的税务安排、税收优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曾受到处罚,是否曾发生大额补税情形或存在潜在风险; 10.发行人自身及关联公司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股权纠纷 风险; 11.特殊业务模式的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预收款);对 外担保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排名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排名 专利业务 第一集团: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第二集团: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第三集团: 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第四集团: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金阙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五集团: 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雷曼律师事务所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专利诉讼 第一集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第二集团: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第三集团: 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四集团: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金阙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 第五集团: 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2018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 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法律实务(律师入门法律实务)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办法

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方法 一、服务定位法 (一)法律服务与市场定位 1.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三次演变 我国律师职业的定位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次演变。 第一次是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二次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律师法》虽经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改,2002年1月1日实施,但对律师的定位未作改动,仍然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次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自2008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二条把律师的定位调整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强化了律师职业职能,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师定位开始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后,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三次演变说明: a.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b.法律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过程。 c.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符合与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d.概括如下: (流程图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职能——维权、维法、维护公平和正义; (流程图2)没有当事人委托——律师没有案源——没有法律服务行为——律师就没有任何价值,等于普通公民。 3.律师应明确自身的职业定位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律师应清楚自身的执业特点 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委托或没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无事可做,无案可办。说明:律师执业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服务特点。 5.律师的服务必须面对市场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构成服务业中的一种特殊服务行业,但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与价值规律。 6.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律师应明白法律服务的性质是: (1)属一种知识型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 (2)法律服务过程同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同时性; (3)律师对法律服务后的效果,不具有决定性。 7.基本方式 (1)律师定位→法律服务→第三产业; (2)法律服务→面对市场→满足当事人需求;

律师培训学习心得

律师培训学习心得 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XX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

律师法律顾问实务

律师法律顾问实务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法律顾问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性和开展此项业务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并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如何更好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律顾问律师律师事务所 导言 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一,在非诉讼领域占首要位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中,第一项便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 以往,社会公众(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的业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参加诉讼打官司。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宣传的逐渐深入,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也使律师本身认识到此项业务的广阔前景,从而使法律顾问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第一章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归结起来可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 一、社会价值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虽然列举了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工作,但这并非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心。可以说,律师之所以称为“师”,其价值决不仅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亡羊补牢。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韩愈《师说》),从社会价值角度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在其突出了“预防”二字。即,通过顾问律师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具体工作,使聘请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陷入讼累,

IPO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IPO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IPO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案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AA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在境内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及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项目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服务的范围包括: 1、对甲方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为甲方的规范事项以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协助设计、完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 3、协助甲方完成规范股份公司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丁草拟/修订/审核公司治理文件、界定公司股权结构、确定甲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其他股份公司设立文件等; 4、参与甲方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管)上市法律知识辅导工作;

5、协助甲方审查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6、审核甲方上市的各种申报文件,起草“二会”及总裁议事规则、内控 制度建设的建议等; 7、应本项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文件; 8、对甲方在股份制改革和首开公开股票及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 9、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重组、购并、破产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 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 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 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 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 利丁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 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 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完整)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知识产权) (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业务需要,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甲方目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随着甲方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进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实现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就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双方人员委派及指定 1.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当取得甲方认可。 2.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三、乙方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等; 3.参与甲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内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讲授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7.厘清和解决甲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8.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及应急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侵权方的打击手段; 9.代理甲方完成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事项; 10.代理甲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事宜。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严重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无论何时,乙方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

(完整word版)律师培训计划

律师培养情况的说明 加强律师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是本所适应律师事务所发展形势需要、坚持法律服务质量第一、“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做”的重要保证。组织、鼓励和支持律师的在职业务培训,为律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设立年度专项基金,作为事务所教育培训费用支出。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社会对律师业务提出的新要求和本所律师追求更高层次业务知识的目标,由业务部负责人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下一年度律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计划,每名执业律师必须选择参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讲座和职业培训。选听讲座课时数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根据业务部门专业和律师的业务分工,每年派出执业律师参加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与律师事务所业务相关的各类讲座或培训班。每周一次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参加本所外派培训律师介绍培训内容、业务顾问专题讲座、对新法规的律师研讨、典型案例分析、点睛网等,也可以邀请专业人士、知名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根据律师的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每年选送执业律师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培训,为适应开展涉外业务的需要,实现与国际律师业务接轨,加强与境外律师机构的交流,每年选派l——2名律师到境外学习和交流。积极鼓励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鼓励其进行更高层次的研修。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本所在时间和经济上给予保证和支持。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09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为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通过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达到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律师向专业型、复合型方向发展,根据我所律师队伍知识结构的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2009年度培训计划。 一、内部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时间与形式 内部业务培训每周一次。业务培训由分管主任负责。培训形式有:由合伙人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或其他灵活的培训方式。 (二)培训内容 1.结合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举办各种讲座。 2.组织律师旁听本所律师代理的有影响案件的庭审,然后由主办律师对办案经验、办案技巧进行业务交流。 3.由参加业务培训以及各项会议的律师传达会议精神,举办相关内容讲座。 4.加强对公司管理层收购、股权上市、企业并购等新型律师业务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伙人主讲。 二、外出业务培训计划 1.本所设立教育培训基金,以鼓励律师外出参加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2.加强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联系,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培训活动,要安排律师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继续教育计划

ipo律师工作内容

(1)参与公司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谈判,并协助公司审查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 (2)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协助公司建立有关法律资料档案库; (3)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同时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分析各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并确定土地资产、其它各种无形资产的处置方案; (4)协助制订管理层持股方案; (5)参与论证债权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6)对签订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的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7)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界定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初步方案; (8)协助确认发起人的人数、人选与初步股权比例; (9)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10)协助起草公司改制,参与股份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 (11)协助公司办理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 (12)确定股权结构设置方案; (13)协助草拟公司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新老股东之间的增资协议; (14)草拟股份公司向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的申请; (15)审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6)审查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7)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意见书; (18)协助草拟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19)草拟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协助草拟股份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21)协助公司起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2)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3)出具股份公司成立的法律意见书; (24)出席创立大会及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5)设计股权证明,并提供见证; (26)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7)根据需要,就公司上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问题,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8)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9)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0)拟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市的相关文件; (31)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32)协助草拟、审查承销协议、委托审计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协议等; (33)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协助草拟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34)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35)协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承诺函; (36)出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7)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或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8)协助汇总申请文件并送交主承销商; (39)听取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40)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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