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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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推进“两强一堡”战略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文件,有力地推动了统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二)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客观真实反映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进展情况,为实现省委九届四次全委会提出的“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是新形势下全省统计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十二五”以来,国家推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服务业等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特别是实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审定各项指标之间的支撑性、匹配性、协调性,对我省统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服务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促进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提高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统计薄弱环节,保证全省统计改革与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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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人事部发布人发〔1996〕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云南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会议 、 阅读 文 件 、 习培 训 按 同层 次 党政 领 导干 部办 理 , 适 当增 加 企业 人 员 存 人 大 代 学 并
表 、 协委 员 中的 比例 。实行 省属企 业领 导人 员任 职 回避制 度 , 全 T作报 告 、 政 健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 度 以及 党 员领导 人 员报告个 人 有关 事项 制度 。坚 持和 完善 民主集 中制 , 分 发挥 充
方法 , 即采 取 年度 报告 、 先报 告 、 职 报 告 三种 方式分 别对 事 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报告。对报告人报告的有关事项, 经县纪 重委 、 县委组织部审核后 , 根据报告的 内容分别进行为期 1天 5
以 上的 单 位公 示 和为 期3 天 以 上 的集 中公示 。至 8 5 全 0 月 日,
双 柏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和公示个人有关事项
| 双柏县委、 县政府制定印发了《 双柏县领导干部报告和 |公示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试行)。 》 报告和公示的内容为
翟 本 人 、 偶及 子女 营建 、 卖 、 配 买 出租 、 予 或受 赠私 房 情 况 ; 赠 本
人、 配偶及 子女投 资情 况 等 一明确规定 了报告 和公示 的程序 、
工程完工后, 对财务支 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并把审计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公布, 薄》 《 接受 、 社情 民意 记 录 丁
云南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以及 职业 发展 、 备 人才 培养 等方 面规范 省属 企业 领导 人员管 理T 作 。 规定 》 后 《 明确 , 业 企
领导 人 员选拔 任用 主要 有组 织选拔 、 公开 招聘 、 争上 岗 种方 式 , 竞 明确 每 一种选 任 方式 以及企业 领 导人员 考核 、 监管 、 出等方 面 的工 作程 序 《 退 规定 》 m 要 明确经 营 目标 , 提 推 进 契约 化管理 , 明确 责 、 、 . 权 利 严格 奖惩 : 一 年 一考核 , 年一 调整 ” 将考 核 等次 与绩效 “ 三 , 年薪 挂钩 , 善企 业年 金制 度 。 障省属 业 领导人 员 政治 待遇 。 完 保 省属 企业 领 导人 员参加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管理成为构建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立、调整和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有效运转,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以便加深对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的了解。
一、规定背景及目的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管理体系,以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艰苦奋斗。
通过规范职务职级设置、调整和晋升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专业水平,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
二、职务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岗位必要性、实际需要、能力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设置。
首先,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薪酬制度及人力资源规划,确定不同职级之间的差异性和梯度。
其次,结合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需求,设立相应的职务职级分类和级别划分。
最后,根据职务职级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评价、晋升和奖惩机制。
三、职级晋升和评价标准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按照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晋升考核应当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晋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公务员需要在岗位上展现出突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如完成重要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等。
2. 能力素质:公务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以适应工作中的挑战。
3. 健康状况:公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和履行工作职责。
4. 廉洁自律:公务员要秉持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对不正之风说“不”。
四、职务职级的管理和运用为了使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职务职级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内部交流和共享,为公务员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
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领导职数配备规定领导职数配备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各级领导的公平竞争和人才优选,制定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一、原则1. 合理公平原则:坚持以能力为第一原则,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2. 民主公开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公正。
3. 协调稳定原则:注重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领导,保持工作的连贯性。
二、领导职数申报1. 职数调整周期:领导职数的申报和调整一般按照每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
2. 申报条件:(1)具备相应的岗位和职级要求;(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3)政治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作风;(4)在上一周期工作中表现突出,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三、职数评审1. 评审程序:(1)领导班子按照规定把领导职数申报材料提交给上一级领导班子进行评审;(2)上一级领导班子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3)领导班子根据评审意见集体研究,作出最终决策。
2. 评审指标:(1)业绩考核成绩: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评定;(2)能力素质考核:考察个人的领导才能、决策能力、协调能力等;(3)潜力考察:考察个人在未来工作中的潜力和发展方向。
四、领导职数任命1. 任命原则:(1)能者上,平贤进: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才;(2)公正公平:避免个人偏好和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2. 任命程序:(1)依据职数评审结果,上一级领导班子将最终的任命提议提交给组织部门;(2)组织部门核查人事档案和相关资格,确定拟任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3)对拟任人员进行公示,听取群众和干部的意见;(4)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的反馈后,最终决定领导职数的任命。
五、职数调整1. 职数调整时机:领导职数的调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每个调整周期外突发情况下进行。
2. 职数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上级领导班子可以对下级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同时要充分听取下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职数监督1. 评估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领导职数评估考核制度,对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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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和《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评估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
兼职督学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第四条省政府督学在省教育督导机构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省政府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省政府督学应接受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省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熟悉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状况,有丰富实践经验;(三)坚持原则,敢说真话,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态度积极,工作踏实;(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八)初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1.20•【字号】云人[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2002年1月20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省属各大专院校及科研事业单位:自《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
为推动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现对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1、关于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问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牵头协调,研究确立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行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2、关于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审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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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一、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录用,履行行政管理、社会管理职能并领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依法用人单位依规定给予报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所担任的具体岗位,而公务员职级是指公务员在体制内的等级。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定1. 公务员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采取考核选拔的方式产生。
2. 公务员职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又细分为初级甲等、初级乙等。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工作积累和考核评定,才能获得提升。
三、公务员职务职级的管理1.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保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和工作的高效性。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公务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四、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调整1.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调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做出相应的调整,但必须遵守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降级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级应当建立公正的评价机制,避免利用权力进行人为干预。
五、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1.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应该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进行,重点考虑公务员在岗位上的实际表现。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结果应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以备查证和调查。
综上所述,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设置、管理、调整、评定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公平,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希望各级单位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职务职级管理工作,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4月15日印发)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云政办发[2002]14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央和省机构改革的总体精神和要求,保留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履行全省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职能。
一、主要职责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省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起草全省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档案馆馆网布局方案。
(五)负责全省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组织、指导全省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省档案馆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七)审批档案出境事项;组织开展国际、省际和部门间的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云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云办发[2008]12号)第一条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置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云政发[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7]16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系统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加强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现将《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建设,促进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效能提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依法管理的原则,以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基础,以培育提升队伍能力、调整优化队伍结构为内容,以改进提高队伍作风、推动实现依法行政为目标,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推动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提升、结构优化和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发[2006]9号)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云发[2006]15号),按照“一年入轨、三年建制、五年完善”的工作目标,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涵盖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构筑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管理、发展的体制基础和机制平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以及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依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晋升职务、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及开设银行账户、交纳社会保险费和财政部门列人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的依据。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动。
第七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第八条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有明确的职能和职责;(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机构数额。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置和调整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三)与相关机构的职能划分;(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五)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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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其领导由承担具 体工作的机构领导兼任。
第十一条
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部门副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的领导职数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核定。
机构加挂其它牌子的,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兼任内设机构领导的,该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核定。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 或纪委副书记)、副主任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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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 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 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九条 机关中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领导职数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前,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其领导职数使 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领导职数空缺时,相关部门方可实施。
(五)副处级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分别按副处级、正科级核定其领导职数;副 科级内设机构只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领导职数,并计入部 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内。
按本条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时,省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 用的编制除外)的三分之一,州(市)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 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 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 实施日期:2008年 (地方法规)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办发[2008]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 )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 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 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 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置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 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 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 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
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 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四条 政法机关中政治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任务较重的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其副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五条 公安一线实战单位、监狱劳教基层单位配备的政治工作领导,按其机构规格核定 正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六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州(市)和县(市、区)的直属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同级政府 工作部门的领导级别相同;设在开发区等的派出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开发区管理 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公安、司法、法院、地税、工商机关派出在乡镇的 基层单位,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其中规模较大的城镇中心公安派出所,核 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3名。
第九条 省级机关内设机构中经批准设置科级机构的,只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 机构人员编制超过10名的,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2名。
第十条 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 导职数省级核定1至3名、州(市)级核定1至2名、县(市、区)级可核定1名(人事关 系不在人大和政协机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