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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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之反思

“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之反思

“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之反思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具体观察,我们发现,敲诈勒索罪正悄无声息地成为我国刑法中的又一新的“口袋”,需要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高度重视。

本文将结合新近几年来发生的若干案例展开系统归纳和研究。

第一种类型:“无事生非”型敲诈勒索。

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案”)2003年7月2日,一个叫李晓利的人气呼呼来到《常州晚报》社,“咚”地将一瓶瓶盖完好无损的“统一”牌冰红茶搁在桌上:“你们看看,这种东西能在市场上卖吗?”冰红茶里,一只苍蝇赫然漂浮在瓶内的液面上!李称这已是他第二次买到有苍蝇的冰红茶。

后来,健力宝矿泉水公司一工作人员给公安机关打电话说,一个月前他们也遭遇了同样纠纷:也是这个李晓利,买了一瓶他们公司生产的矿泉水,里面竟然有一只蚊子,瓶盖似乎也没打开过,而李当时索赔1万元!尔后,经过侦查,在李的房间里又发现一瓶乐百氏矿泉水,完好的瓶盖下,一只蟑螂在矿泉水中张牙舞爪!事后经过比对,涉案检材曾被人为地用较锐利的硬物从盖底部插入,隔断连接瓶盖上下两段的防伪点与瓶口的接触,使其丧失隔断功能后将瓶盖在外观无破损的情况下取下后再次复原。

2003年8月2日,李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5]第二种类型:“事出有因”之实体利益损失型敲诈勒索。

案例二(以下简称“电脑索赔案”):2006年2月9日,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硕品牌电脑,该电脑在第一次运行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问题,强行关机后再也不能正常开机。

该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过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随后,黄静找到朋友周某帮忙维修电脑。

周某认定华硕工程师为黄静电脑配置的是测试版CPU,其性能稳定性较差,完全不能和正品相提并论,按照英特尔公司的规定,测试版处理器CPU不受英特尔担保,也不得销售。

针对电脑被置换了测试版CPU的问题,黄静和周某跟华硕展开了谈判。

周某向华硕提出支付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并声称如果华硕拒绝这一条件,那么将向媒体公开此事。

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法,⾮法占⽤被害⼈公私财物的⾏为。

敲诈勒索罪是⼀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那么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的⼈⾝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采⽤威胁、要挟、恫吓等⼿段,迫使被害⼈交出财物的⾏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法强索他⼈财物的⽬的。

如果⾏为⼈不具有这种⽬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为讨还久⽋不还的债务⽽使⽤带有⼀定威胁成分的语⾔,催促债务⼈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胁迫的手段要求对方支付财物或履行其他义务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抓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的意见》中有明确的立案
标准:
一、案情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1、他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拒绝接受或以胁迫与令人恐惧手段强制要
求他人支付财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的破坏性行为,对他人利益的安全
构成威胁,要求他人支付财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阻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
常运行或非法盗取数据,影响正常使用者正常使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二、立案条件。

1、案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2、案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损害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3、案件的相关资料、主要证据可以构成一定的案件可引起公安机关
注意的依据;
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收入可以构成一定的法律证据;
5、案件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可以涉嫌到更大范围的指控;
6、案件已经完成了调查,有证据可以支撑立案;
7、没有法律禁止公安机关立案该案件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敲诈勒索定罪标准

敲诈勒索定罪标准

敲诈勒索定罪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权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

首先,敲诈勒索的客体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其他不动产、财产权利。

这意味着,敲诈勒索的对象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行为,不仅要关注其对财产的侵害,还要关注其对被害人其他权益的侵害。

其次,敲诈勒索的主体行为是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权利。

这就要求在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中,必须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权利。

再次,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还包括了被害人的意志。

被害人的意志是敲诈勒索行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被害人是在被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的影响下,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敲诈勒索行为就不成立。

因此,在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真实意志,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最后,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程度。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在确定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便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认定敲诈勒索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的判 断 标 准 主要 应 把 握 两 点 :1 当事 人 双 方 应 当对 于 ()
引发 纠 纷 的 事 实 、 因 、 定 事 件 等 有 共 同 的 认 识 , 原 特 但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陈某 的行 为 构成 敲 诈勒 索 罪 。 虽 然 本案 的发 生确 实 存 在 着一 定 的前 因 ,但 这 一原 因并 不 能影 响 对 陈某 行 为 的定 性 。 纠集 他 人 挟 持孙 某 , 其 以 此 为要 挟 索要 钱 财 。 合 敲诈 勒 索 罪的 犯 罪构 成 。 符 第 二种 意 见认 为 .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敲诈 勒 索 罪 。 陈 本 案 事 出有 因 . 前 陈 某 等人 并 无 预 谋 , 事 又是 孙 某 主 动 提 出赔 钱 了事 , 合 来 看 , 能 认 定 陈某 主观 上 有非 法 综 不
真 实存 在 的 ,但 行 为 人 与 事 由之 间并 没有 真正 的 利 害
意第二种意见 。敲诈勒索罪要求主观上出于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而在 “ 出有 因 ” 敲诈 勒 索案 件 中 , 观方 面 事 型 客
在 形式 上 一 般都 有 以暴 力 、 胁 手段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威
当 日孙某 的朋 友 报警 , 某 被 民警 抓 获 , 陈 未取 得 上 述钱
1判 断 真实 之 因还 是 虚 假 之 因 。 “ ” 以分 为 真 . 因 可
实之 因与虚 假 之 因 , 在这 里 需要 辨 明 的是 , 出有 因 的 事
“ ” 竟 是作 为 引 发 纠 纷 对 象 的 原 因 , 是 作 为行 为 因 究 还
是 允 许 双方 对 于 纠纷 本 身 的性 质 有 争议 和不 同认 识 。 例 如 本 案 中张 某在 与 陈某 交往 期 间 ,又 与孙 某 发 生性

敲诈勒索的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的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的法律知识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借势以非法手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敲诈勒索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除了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外,敲诈勒索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数额较大,即涉及的金额较为庞大,超过法定限额。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即可构成数额较大。

2. 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即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或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其他严重情节,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可依法判处死刑。

敲诈勒索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特别巨大数额的敲诈勒索犯罪,法律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敲诈勒索的罪和贪污受贿的区别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和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区别。

贪污受贿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破坏公正,从而获得非法收益。

而敲诈勒索,则是指非公职人员以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交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贪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个人谋取利益。

而敲诈勒索则是指非公职人员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强取他人的财物。

两者的主体身份、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有所不同。

四、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的对策与建议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与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宣传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明白敲诈勒索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警惕性。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敲诈勒索罪要求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非法占有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物,包括财物的实际占有、支配权、占有权等。

根据立案标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二、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敲诈勒索罪除了要求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还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暴力指的是直接使用武力威胁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威胁指的是以言辞、行为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

其他方法包括恶意诬告、传播谣言等,这些方法都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要求犯罪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索取的财物可以是金钱、贵重物品等,也可以是占有权、使用权等。

根据立案标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的手段强行索取了财物。

四、立案标准的严格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上海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有着较高的要求。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犯罪事实、证据的确凿性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

同时除了对公私财物的索取外,还要评估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尤其是对社会信誉、名誉的伤害。

只有当犯罪事实和证据明确,危害性较大时,才能立案追诉。

总结起来,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同时考虑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符合上海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敲诈他人财
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和证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二是主观恶意。

客观行为是指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索取他人财物。

而主观恶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被害人的证言,即被害人对
敲诈勒索行为的描述和说明;二是证人的证言,即目击者对案件的描述和说明;三是书证,如敲诈勒索嫌疑人的勒索信函、电话录音等;四是物证,如勒索行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五是鉴定结论,如法医对被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六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七是其他能够证明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要根据以上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
确保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和定罪。

同时,要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总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及其证据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充分收集和审查证据,才能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敲诈勒索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种,且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敲诈勒索罪⼜是属于占有型中的公然强取型犯罪。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信息吗?那就快来阅读下⽂吧,店铺⼩编祝您阅读愉快!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对财物所有⼈或保管⼈进⾏威胁讹诈,⾮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不利的⾏动。

这个不利的⾏动,或是对被害⼈或其亲属实施暴⼒(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的财产(包括放⽕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的隐私;或不让被害⼈实现某种正当要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从⽽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暴⼒或者其他对被害⼈不利的⾏动相威胁,⼤多是事后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欺骗的⽅法使被害⼈信以为真,从⽽仿佛“⾃愿地”将财物交给⾏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法,使被害⼈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被迫交出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

“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价值。

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产的⼀种⽅法,应以破坏集体⽣产论罪。

以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罪、爆炸罪等。

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损失严重、破坏⼿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量刑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量刑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的量刑标准
一、上海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
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同意他人索取财物的
行为。

要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主观要件: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要件: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
3.结果要件: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同意他人索取财物。

根据上海当地的司法实践,对于针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的敲诈勒索案件,量刑标准如下:
1.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上海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上述量刑标准可以看出,上海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是根据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损失数额进行划定的。

同时,上海还将犯罪者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情况考虑在量刑中。

1.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数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等,可以加重量刑;
2.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构成满足共犯的,对共同犯罪可消分从重;
4.犯罪人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或者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上海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认定主要考虑财产损失数额、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因素。

量刑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和特殊情况,以确保刑罚的公平和正义。

事出有因之扣人勒索的行为定性

事出有因之扣人勒索的行为定性
力相胁迫等强制 手段 ,二是当场取得财物 ,即通 常所 说的 “ 两个 当场 ” 。但是 , 随着 司法 实践中各种各样非典型 的“ 两 个 当场 ”的抢 劫行 为的出现 ,我 国刑法学界 对于抢劫罪的 “ 两个 当场 ” 已经从 “ 需要说 ” 发展到 “ 扩张说 ” 即认为对 “ , 当 场” 不能作过于 狭窄 的理解 , 而应 当作适 当宽 泛的理解 。I 2 ) 因此 , 如何 理解这里 “ 两个 当场” 的涵义和外延 , 正确区分 是

42 一
但事实上 , 周某在彭 甲出具欠条后并 未就此满足 , 而是
继续胁迫彭 甲与家人联系立 即交钱 ,且在收 到钱 之前不间
甲并对其 实施殴 打后 , 以赔偿“ 损失费 ” 为名强行勒 索 5 0 00 元钱 , 其行 为构成抢劫罪 , 只是 因为彭 甲的叔叔 彭乙知悉实 情后报警而使其未能得逞 , 当属抢 劫未遂。 当然 . 于抢劫罪 的成立 , 国刑法学界普遍认 为需要 对 我
在于是否 向第三人勒赎 。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 型的复合行 为犯, 本身就 由劫持人质 的非法拘禁和 向第 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 “ 出有因”的绑架勒 索行为 , 事 关键是看这里 的 “ 能否在嫌 因”
疑人 与被害人之 间正当形 成债权债务关 系, 如是则排 除其 “ 非法 占有”他 人财物 的主观故 意, 否则 不影响案 件 的定性 , 同一 目的行为触犯 多个罪名 时只需从 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在
非 法 拘 禁 罪论 处
案 的 定 性 分歧
20年 1 月 2 09 1 8日晚 .周 某 在 星 星 公 园 门 口见 同居 女
友魏某与彭 甲一起 , 即冲上责问并拳击彭 甲。而后 , 周某 纠 集 了 肖某 、 隆某 、 曾某 等人 , 先后将 彭 甲带至洪 家加油站 后 面和皇都别墅附近等地。 间, 期 周某 、 肖某 、 隆某均对彭 甲拳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的犯罪行为。

在立案时,法律机关会对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下面是关于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非法要求的确认敲诈勒索犯罪的核心是要求他人提供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

立案时,要确认所涉及的要求是否属于非法范围。

首先,非法要求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

比如,要求他人提供经济利益,通过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或者以暴力手段威胁受害人满足性要求等。

如果所涉及的要求符合非法的特点,就可以满足立案的第一个要求。

其次,立案时要确定被害人是否是被强迫满足非法要求。

被害人应当是出于被胁迫、恐惧等原因,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满足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

如果被害人是被迫的、无奈的选择满足非法要求,就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

二、威胁的实质性判断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之一是威胁。

立案时,要对威胁的方式和实质性进行判断。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恶言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状态,进而被迫接受非法要求。

威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恐吓、书面威胁、非法拘禁等。

威胁的实质性是指被威胁的人真实地感到威胁的存在,威胁所带来的恐惧感是客观存在的。

立案时,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害人真实感受到了威胁的存在。

可以通过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

只有判断被害人对威胁的信任和恐惧感是真实的,才可以认定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三、主观故意与主观不容辩解敲诈勒索犯罪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主观不容辩解的特点,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但仍然决意进行的状态。

主观不容辩解是指犯罪人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的性质有高度的一致性,对其责任能力无法进行辩解。

立案时要搜集证据,证明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敲诈勒索的动机。

可以通过犯罪人的交流记录、现场取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恐吓、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非法地要求对方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立案标准1、一般性: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推断的事实,并可归入此范畴的,可以立案处理。

2、动机性:行政机关可以立案处理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必须有其动机犯罪的特征,即非法地要求他人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3、恶性性: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比较性的恶性程度,即利用恐吓、人身伤害等手段进行,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可以根据恶性程度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立案标准。

三、立案处理程序1、首先,行政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涉案事实内容和证据,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初步立案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2、其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诉求,判断报案人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而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3、再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相关依据,判断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恶性程度,并依据此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最后,根据报案人的证据,对此案件的故意性、利益目的等进行判断,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四、立案处理原则1、立案处理应理智、公正,把社会正义最大化,不得侵犯任何涉案者合法权益。

2、立案处理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械斗范围,也不得无故收缩案件范围。

3、立案处理应保持公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重点查处恶劣犯罪分子。

4、立案处理应科学、客观,不得以个人观点偏见为根据,而做出不当的处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有以下相关国家法律法规:1、《刑法》第312条: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立案审查,足以视为犯罪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2、《反敲诈勒索法》:经立案审查,被确定为敲诈勒索活动的,可以立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经立案审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六、结论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案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上立案处理原则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其被严格执行。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很多朋友并不知道这个问题,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起来看看吧,⼀起学习增加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管理⼈使⽤威胁或要挟的⽅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1、⽴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应当⽴案。

本罪是数额额,⾏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才能构成本罪,侦查机关才能予以⽴案侦查。

根据最⾼⼈民法院2000年4⽉28⽇通过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般以⼀千元⾄三千元作为起点,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依据。

2、定罪标准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外也侵犯被害⼈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权、隐私权等等;但是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为⾏为⼈采⽤威胁或者要挟的⽅法,逼迫财物所有⼈、保管⼈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为⼈或者指定的第三⼈控制提供财产性利益。

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使迫使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3)主体为⼀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的,若⾏为⼈进⾏威胁或者要挟,⽬的是要求对⽅偿还⽋下的正当债务或者履⾏义务,则不构成本罪,有可能构成⾮法拘禁罪。

3、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般以⼀千元⾄三千元作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1万⾄三万为起点,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节,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敲诈勒索罪数据较⼤、数额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增加。

其中,敲诈勒索罪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敲诈勒索犯罪,有必要明确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利用言语、行动,以及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强迫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变相提供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一)有犯罪嫌疑书面表述:当受害人、第三人或者相关人员根据自身知情,书面表达了有关行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列为立案标准。

(二)有可靠的证据当受害人、第三人或者相关人员提供了可靠的证据,且可以证明犯罪嫌疑的,也可以列入立案标准。

(三)有重复犯罪行为当犯罪嫌疑人出现多次的犯罪行为,并出现长期的犯罪趋势,可以列入立案标准。

(四)有犯罪财物收受实质当犯罪嫌疑人收受实质利益,或谋取暴利等,可以列入立案标准。

(五)涉及社会重大损害当犯罪嫌疑人涉及重大损害社会的案件,例如组织机构的敲诈勒索,可以列入立案标准。

三、敲诈勒索罪必须群众安全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全,敲诈勒索罪情节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置,以坚决制止该类犯罪。

为此,法律赋予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刑事处罚的权利,刑事处罚应贯彻原则,以依法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按照《刑法》立案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一般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报案或者其他有效证据有关的情况为基础,在当事人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并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时,可以立案侦查,进行审判。

五、打击敲诈勒索罪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打击敲诈勒索罪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即“治本”、“务实”、“公开”、“惩刑轻重”、“维护法治”等,对于敲诈勒索的行为,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以此震慑犯罪份子,威慑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敲诈勒索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尤其是对普通百姓的安全和财物安全的影响更大,因此,要保护公民的安全,必须提高立案的标准,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公平的惩戒,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和他们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
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

为了依法严厉打
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和量刑
标准。

首先,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被告
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二是要求被
告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其中,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而索
取财物数额较大,则是对犯罪情节的一种量刑标准。

在实际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索取财物的数额等
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和量刑标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犯罪
的量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的刑期在3年以
上10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同时,对于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也将依法
从重处罚。

在量刑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被告人是否自首、认罪悔罪
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犯罪,严格依法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并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上海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在上海市,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财物。

在上海市,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财物;(二)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在上海市,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和价值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较大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较大,一般指超过1000元以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这种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的财物价值较高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价值较高,一般指超过5000元以上,那么也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这种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敲诈勒索的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和价值都很高,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这种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性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它不仅会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在上海市,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非常强,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行为,还要加强预防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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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的认定作者:李瑞明姚彩云王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3期摘要对于被害人事前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犯罪嫌疑人通过威胁、要胁的手段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赔偿款项,对于此类行为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有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超出正当权利行使范围,则可初步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采用威胁、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则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事出有因过错民事纠纷敲诈勒索作者简介:李瑞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姚彩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139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初,红某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作,由刘某某负责红某某公司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业务。

2013年3月,被害人刘某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另注册了智慧某某公司,并私下开展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业务。

2014年年底,被害人刘某某离开了红某某公司。

2015年4月,被告人韩某某(红某某公司法人)、常某某(红某某公司实际股东)等人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私刻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公章开展业务,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刘某某同意赔偿红某某公司共计86.4772万元,并于2016于4月给付完毕。

2016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以控告被害人刘某某私刻公章让其坐牢、在行业内进行通告、短信恐吓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

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迫给被告人韩某某出具了人民币173.5228万元的欠条。

后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多次联系寻找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

2016年8月24日,韩某某、常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家索要钱款,被害人报警。

(二)诉讼过程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被提起公诉,2017年4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7年4月20日,韩某某提起上诉。

二、主要问题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系事出有因,行为人以威胁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究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行为。

三、分析意见(一)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先,其私刻公章冒用被告人公司名义收取钱款,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行为导致了被告人公司的损失。

在双方协商下,虽然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补偿,但被告人之后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再提出新的数额较大补偿要求,仍然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系民事纠纷。

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该过多地干预这种经济纠纷。

另一种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但经过双方协商,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进行了超出损失范围的补偿。

在事隔一年多之后,韩某某、常某某因在外欠款太多无法归还,又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索要巨额钱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刑法上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当正当权利被侵害时,部分人考虑到维护权益的效率和成本,可能会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其中有些人还可能会采取威胁、要挟等等手段,更快捷更方便地达到自己的“维权目的”。

这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的维权形式,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且不同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截然相反,有的被判无罪,有的被判决为敲诈勒索罪。

毫无疑问,我们既不能因为确实存在正当权利的行使,就一律认定此类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亦不能一概将存在一定威胁、要挟的维权行为均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类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的认定,可以从两个主要方面来判定其性质。

第一步,先要区分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在合理范围以内。

如果所受损害较小,但提出远远超过损害补偿所需的索赔数额,则可初步判定索赔人不仅是想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已经具有不正当的主观目的。

反之,如果索赔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是正当的,则可认定为是在合理界限之内,亦可排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二步,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是否要行使权利,如何行使自己权利,属于个人保护自己权利的范畴。

但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和制约。

如果索赔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去行使权利,即便权利本身具有正当性,其行为也可能同时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相应的,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亦即刑罚处罚与是否具有正当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

换而言之,正当权利是目的,达到正当权利途径是手段,即便目的正当,也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来达成,否则只要通过违法手段去行使正当权利造成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刑法也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概言之,如果提出远远超出正常范围的索赔要求,则可认为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同时还在手段、方式上采取威胁、要挟等等方法,那么行为人就侵犯了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

结合到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判断,被害人刘某某虽然有错在先,确实韩某某、常某某的行为具有行使正当权利的起因。

但被害人已经对韩某某、常某某进行了超范围补偿,在事隔一年多之后,韩某某、常某某因被他人逼债,遂借用补偿的名义,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款,二被告均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被害人刘某某先期已经对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进行了超范围的补偿。

被害人刘某某前期支付的86万余元的赔偿款,是经过韩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常某某的妻子,红某某公司的负责人,主管财务等事项)的计算,已经对红某某公司进行了超出损失范围的补偿。

其一,刘某某的赔偿数额经过了专业的计算,已经是超范围补偿。

红某某公司的财务主管王某某掌握公司总体的财务状况,经过王某某的计算、评估,索要了刘某某智慧某某公司一年多的流水总额50多万,并让刘某某退回了两年的工资和社保,已经是超过了刘某某给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造成的损失。

其二,从双方公司投入及亏损情况来看,已经是超范围补偿。

可以从红某某公司投入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资金数额、红某某公司的亏损情况、红某某公司与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关系、造成红某某公司亏损的原因、刘某某公司私开智慧某某公司的营业流水数额、刘某某因私刻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公章所收入的钱款数额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中,红某某公司投入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仅为12万元,红某某公司亏损数额在2012年仅为5多万,且红某某公司的亏损还包括其他经营所导致并非全部由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经营所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冒用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仅收入了3万元,且被害人刘某某的智慧某某公司在此期间经营的流水额仅为60余万元,综合这些情况来看,被害人刘某某前期给付的86多万元,已经是超出损害范围的补偿。

第二,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再次索要的170多万元超出了正当权利行驶的范围。

被害人刘某某已经按双方约定在2016年5月之前,将全部86万余元赔偿款给付了韩某某这一方,已经超额补偿了韩某某和常某某。

而事隔了一年多之后的2016年8月份,韩某某、常某某又借口还需要补偿,再次向刘某某索要170多万,韩某某、常某某索要的钱款大大超出了其正当权利行使的范围,二人不是基于要求补偿的心理,而是典型的以正当权利行使为借口而行敲诈勒索之实。

第三,韩某某、常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一是如前所述,韩某某和常某某向刘某某索要170多万完全没有正当依据,远远超出了正当权利行使的范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韩某某自己亦供认是因为被别人逼债走投无路,才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

三是从钱款去向看,被害人刘某某补偿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86万余元钱款,韩某某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进一步印证其索要钱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的损失,而是为了个人还债所找借口。

第四,韩某某、常某某为了索要钱款,威胁、要胁被害人刘某某。

韩某某、常某某为了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采取制作具有恶害内容的业内通告,并将盖了章的通告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并用微信告知被害人如果不给钱,就将通告散发在业内,让被害人无法再继续正常经营业务。

同时,韩某某、常某某还带领多名男子到被害人所在公司堵截被害人索要我钱款,案发之日,也是韩某某、常某某多人在傍晚到了被害人家中,直到第二天凌晨被警察抓获。

韩某某、常某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胁行为来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综合韩某某、常某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二人采用威胁、要挟方式向刘某某索要170多万元,并非为了补偿刘某某给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正当权利的行使,而是在刘某某已经对红某某公司物联网分会进行了超额补偿后,为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对刘某某进行敲诈勒索。

韩某某、常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钱款的目的,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韩某某和常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韩某某、常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事出有因型超额索要赔偿行为的认定,既要注重公民正当权利的保护,也要从刑法上否定用违法手段和路径来行使所谓的正当权利。

我们不能以目的来证明手段的正当,否则就等于允许行为人为实现其正当目的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甚至是违法犯罪手段,这将有悖于社会一般的伦理观念。

注释:高亚飞.正当业务行为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三版).法律出版社.2017.[3]冯江.刑法全厚细(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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