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中国法制史(高起专)》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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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中国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秦代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答:(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碟刑、弃市、腰斩、袅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鲸、刻、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答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春、鬼薪白架、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畏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宪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滴,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牌,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7)财产刑,主要是费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2、简述《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答:公元前 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标志立法走向成熟,有利于司法统一,有利于立法统一,将实体与程序分开,等等。
3、简述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要宽简;保持去律的稳定性;强调执法严明。
4、简述宋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答:北宋初年与唐朝的法律形式相同,仍为律、令、格、式,北宋的律就是《宋邢统》,从宋神宗开始提高了编敕的法律地位,也就改变了法律形式的体系,变为敕、令、格、式。
5、会审公廨。
答: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书联,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会审公廨事官会同审断。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刑事方面
1 、“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
(1) “八议”入律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官当”入律“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2、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1) 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 220 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也叫“九品中正制”。中央派大中正、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簿伐” (家庭出身)、状” (德才、政绩)及“品” (人品) ,写出“行状” (评语),定其等第。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①曹魏屯田制②西晋占田制③北魏均田制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2、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
封建法律是公开的物权法,表现在唐律中,刑律法仅是确定了“议”“请”“减”“赎”“当”“免”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而且还通过惩治司法审判中侵犯上述特权的儿罪行为,来保证其物权的实现。
1、惩处拷讯贵族官僚的犯罪行为。
《断狱律》(总474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者、、、、、并不合拷讯,、、、、违者以故失论。”也就是说,凡是应议、请、减者,在犯罪后的审理中都不得拷打。如果拷打致罪有出入的,按照“故失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