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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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两测题库

税务两测题库

税务两测题库
税务“两测”指的是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体的题库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涉及税务征收管理、税收政策、纳税服务等多个方面。

由于题库内容较多,无法一一列举,以下为部分题目:
1.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哪个部门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 国务院
B. 财政部
C. 国家税务总局
D. 省级税务机关
2. 下列指标中属于企业经营能力指标的是哪个?
A. 速动比率
B. 销售净利润率
C. 资产周转率
D. 存货周转率
3.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颁布的时间是何时?
A. 2001年2月
B. 2002年2月
C. 2003年2月
D. 2004年2月
4.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进商品一批,进货价格为1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万元,则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为多少?
A. 160万元
B. 187万元
C. 133万元
D. 207万元
5. 在纳税服务中,税务人员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A. 公平、公正、公开
B. 高效、便捷、实用
C. 依法、依规、依程序
D. 以上都是
请注意,这些仅为部分题目示例,实际的题库更加全面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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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国税与地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如何划分国税与地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如何划分国税与地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2009-4-20 15:24【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他的征收管理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贸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库),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分别入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矿区使用费。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地方国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簇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
附加。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 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征税主体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之时, 还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 咨询服务;依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和开具完税凭证;对知悉的纳税人的信 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等。
税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 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等部门,税务机关征 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 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税 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机关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 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 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 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 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 依法执行职务。

财税基础知识

财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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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5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 叶税,印花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 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 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P22
账簿和凭证管理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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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发票管理-体现以票控税
发票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普通发票:省级税务机关
发票领购
限额限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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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09年版)
税目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税率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P20
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税务登记 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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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外地
经营) 定期换证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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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国务院是国家⾏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政层级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实施统⼀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政法规的统⼀贯彻执⾏。

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这⼀职责。

⽬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制定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的有关业务问题和⼀般税收问题进⾏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退税业务等。

第⼆,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等。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且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如下: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5)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税收实务

税收实务

为 括销 行为中存在两类 业、企业性单 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
售货 经营项目的混合,位及个体经营 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
物又 包括 提供 非应 税劳 务
二者有从属关系
者的混合销售 行为,均视为 销售货物,征 收增值税;对 于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 提供非应税劳 务,征收营业 税,不征收增 值税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 饰服务
B.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C.纳税人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
安装的电话机 E.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 【答案】CE
【例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 行为的有( )
【例4.单选题】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 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是( )
A.个体商店代销酸奶 B.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并提供电话机 C.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D.饭店购进啤酒用于餐饮服务 【答案】A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比较
行 含义 特点 为
税务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行为 含义
特点
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
兼 纳税人的经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
营 营范围既包 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 非应税劳务
非 括销售货物 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 的,应分别

或应税劳务,者身上,即不发生在 核算货物或 又包括提供 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应税劳务和
税 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 非应税劳务
国家为什么要征税?
最直接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 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指的是——效用具有不 可分割性、非排他性和价值难以通过 市场交换得到补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2。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30日内(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定期间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期间是( )。

A。

5日内 B.10日内 C.20日内D。

30日内『正确答案』D【例题•单选题】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 )。

A.10天之内B.半个月之内C.30天之内D。

半年之内『正确答案』C以下几种情况比照开业登记:(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那修订后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学习资料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征管法》的总括,提纲契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

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四条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个人所得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依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税款。

(四)、区分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第八条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一)、知情权:《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务公开的要求。

(二)、保密权:1、《实施细则》第5条: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认为是个人不愿意透露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

(三)、申请减、免税权(四)、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10税务管理新题库

10税务管理新题库

10税务管理新题库第一章税务管理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家税务总局,D省级税务机关答案:A2、《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A无偿,B有偿,C全天候,D全方位答案:A3、《税收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B2001年3月15日,C2001年4月28日,D2001年5月1日答案:C4、()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答案:A5、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A财政主管部门,B审计主管部门,C税务主管部门,D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答案:C6、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A、土地增值税车船税B、铁道部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C、进口环节增值税D、房产税答案:B7、以下叙述不属于纳税主体的义务的是()A、知情权B、依法诚信纳税C、依法接受税务管理D、依法接受税务稽查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税收的职能主要有()。

A、筹集财政收入职能B、调控经济运行职能C、监督职能D、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答案:ABC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A知情权、保密权,B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C税收救济权,D拒绝履行决定答案:ABC、3、税收管理的作用是()。

A保障税收实体法得以有效实施,B保障税收职能得以实现,C保障税收分配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D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转变答案:ABC4、纳税主体对涉税事项管理的原则有()。

A、依法纳税原则B、专业化管理原则C、事前筹划原则D、全程管理答案:ABCD5、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原则有()。

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收税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商品种类,对每种商品都有些严格的税收标准。

税费的征收有些严格的法律规定,一切征税行为都是依法征收的,税收征管法就是依法征收的依据。

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介绍一下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

但是,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税发[2002]8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2-01-24【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国家税务总局简介/index.html一、历史沿革1949年11月,政务院确定建立副部级税务总局。

195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988年5月,税务总局改称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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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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