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探讨(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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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探讨(doc 10)

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其中,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一、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本质探讨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账务处理可以分成两部分来理解:一部分是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应付税款法的思想一样;另一部分是针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即根据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符号来确定记入“递延税

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而另一方自然使用“所得税”科目来与其对应。为方便起见,不妨假设“递延税款”科目的入账金额符号与其借贷方的对应关系为:正号在借方,负号在贷方。

时间性差异从账务处理的共性看,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包括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和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另一类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包括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和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仅就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单一会计事项看,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年限内先负数、后正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年限内先正数、后负数。但不论是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还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其各年数据的总和都为零。

对同一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会计事项而言,每期的递延税款数额就是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既有当期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又有以前或未来可确定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当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时间性差异的分类则有: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数为负数,应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待以后转回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整体趋势为先贷后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影响数为正数,应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待以后转回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整体趋势为先借后贷。由于对同一会计事项时间性差异各年金额的总和为零,则各年“递延税款”科目发生额整体上必然借贷相抵,也就是各年的金额之和也为零。

总之,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设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会计期间为n,各期时间性差异分别为P1,P2,…,Pn,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分别为A1,A2,…,An,

各期所得税税率分别为T1,T2,…,Tn。则有:P1+P2+…+Pn=0,A1+A2+…+An=0,Ai=PiTi+Bi(i=1,2,…,n)。其中Bi代表第i期以前或未来可确定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

二、税率不变条件下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在税率不变条件下,即T1=T2=…=Tn=T,有:P1+P2+…+Pn=0。令Bi=0,得:A1+A2+…+An=P1T+P2T+…+PnT=(P1+P2+…+Pn)T=0。

设第i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Di,则第i期的账务处理是:①借:所得税(DiT);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DiT)。②若PiT为正号,则:借:递延税款(PiT);贷:所得税(PiT)。若PiT为负号,则:借:所得税(-PiT);贷:递延税款(-PiT)。

也就是说,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第i期以前或未来可确定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为零(Bi=0),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就是当期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额(PiT)。从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整个期间来看,递延税款总和恰为零,即其借方或贷方余额自动会消除。

三、税率变动条件下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一)税率变动,但事先不可预计

在此情况下,仍有:P1+P2+…+Pn=0,而P1T1+P2T2+…+PnTn=0的成立就仅有

偶然性而无必然性,用税率不变的方法来调整“所得税”科目金额显然是不行的,即Bi=0是行不通的。但不论是何种方法,第i期均应先有账务处理:借:所得税(DiTi),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DiTi)。

1。先进先出法(递延法)。先进先出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发生转回之前,时间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税率来调整,待时间性差异转回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思路逐次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这就恰好能保证:A1+A2+…+An=0。

例: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由于税法允许的折旧方法和会计上的不同,产生了为期6年的时间性差异,分别为:-60000元、-45000元、-15000元、20000元、50000元、50000元,设6年对应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30%、27%、27%、30%、30%。各年的递延税款如下表:

说明:时间性差异转回从第4年开始,到第6年全部转清。第4~6年的递延税款分别为:20000×33%=6600元,40000×33%+10000×30%=16200元,35000×30%+15000×27%=14550元。这种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了先进先出法的思想。

通过例题分析,不难发现:①从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年度税率有关,与当期税率无关。在后面将要介绍的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下,也有相同的结论。②此方法处理的结果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税率变动情况下的递延法完全一致(故方法中标明递延法)。但《企业会计制度》的描述难以理解,此方法的思路更清晰,在税率多次变动的情况下体现得更加明显。

2。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发生转回之前,时间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税率来调整,待时间性差异转回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思路逐次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这就恰好能保证:A1+A2+…+An=0。仍以前例,各年的递延税款如下表:

说明:第4~6年的递延税款分别为:15000×27%+5000×30%=5550元,40000×30%+10000×33%=15300元,50000×33%=16500元。这种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了后进先出法的思想。

3。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发生转回之前,时间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税率来调整,待时间性差异转回时,采用转回之前的加权平均所得税税率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恰好能保证:A1+A2+…+An=0。仍以前例,各年的递延税款如下表:

说明:第4~6年的递延税款按平均税率31。125%[(19800+1350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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