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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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89号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89号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89号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国发[1978]242号《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地区辖内公民,男性二十至五十周岁、女性二十至四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应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条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是我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血办”),负责制订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

每年下达献血任务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各区、县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献血任务。

各宣传、新闻、文化单位应配合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协助各单位做好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和有关输血工作,凡符合献血条件的会员,应带头参加献血。

第四条广州市中心血站(下简称“市血站”)负责管理血源、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等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负责供应医院用血,开展血液成份疗法和血液综合利用,力求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负责对广州地区的血源(包括个体献血源)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

各医院不准私自组织外出采血或接受献血。

第五条凡驻穗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农牧场等(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和区、街、镇、乡属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包括正式工和合同制职工)2%参加献血(或负责完成相应数目的献血量)。

2重庆市献血条例

2重庆市献血条例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无偿献血倡议书(15篇)

无偿献血倡议书(15篇)

无偿献血倡议书(15篇)无偿献血倡议书1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是社会发展、民族进步、人类礼貌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重要组成部分。

献血不仅仅是为医疗临床服务具体工作,而且还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爱心奉献新型人际关系,是联结人们友谊桥梁和纽带,是一种高尚人道主义行为。

生命对每个人都有一次,没有生命就没有人类繁衍与延续,更没有这天科学进步和礼貌。

科学发展到这天,还不能造出替代血液制品,因此只有靠我们大家一齐加入到无偿献血行列,献出自我一滴热血,去挽救那些躺在病床上生命。

献血是一项比体育锻炼更直接能刺激骨髓造血功能,是二十一世纪最佳而又时尚血液健身活动。

他能加快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抗病和免疫功能,并加强人体对恶劣环境应变和适应潜力。

长期坚持献血还能降低血液粘稠度,防止血管硬化等“三高症”,减少心血管疾病发病率。

为港城礼貌城市增添亮丽色彩,为保证临床安全用血,宁波市献血办和宁波望春工业园区联合倡议: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伸出您手重新点燃生命火光,挽起我们袖子,都来献出一份爱心。

我们不是只为了活着而活着,只想做到,人海中有了你,有了我,这个世界会多一份温暖、多一些欢笑,多一丝绿意;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加入无偿献血队伍中来,把激情之爱化作永恒彩虹,共享完美明天,让生命火焰不熄,构筑爱绿洲。

无偿献血倡议书2今年6、7月份开始,河南多地出现血液供应紧张,其严重时,河南省人民医院被迫推迟了近100多台手术。

床位数在不断增加,但采血量这个数远远赶不上临床床位数的扩张,医院无奈,患者痛苦,家属焦虑。

当我们在大学里快乐的学习生活时,你可曾想到病床上那些急需输血的生命?想到那些挣扎在死亡边缘即将凋零的生命之花?想到那些即将陷入悲痛的幸福家庭?作为21世纪新一代的大学生,我们应积极加入到无偿献血的行列中去。

无偿献血作为一件利人利己的社会公益活动,我们每个适龄公民都应积极的参与。

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模板(3篇)

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模板(3篇)

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模板无偿献血是一种无私奉献的社会行为,对于献血者来说,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体验和感悟。

在我参与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我有着许多的心得和体会。

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经历,分享我对无偿献血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无偿献血让我更加重视健康和生命的宝贵。

在献血前,我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

献血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仔细询问我的身体状况,以确保我没有任何禁忌症或潜在风险。

这种重视健康的态度使我更加珍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

无偿献血不仅是在为他人提供血液,更是在提醒自己要注意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其次,无偿献血让我体会到了帮助他人的愉悦和满足感。

在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有些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大出血,有些是因为患有血液病需要输血治疗。

我知道,我所捐献的血液会帮助到这些需要帮助的人,为他们提供生的希望。

这种帮助他人的愉悦和满足感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我感到非常骄傲和自豪。

再次,无偿献血加深了我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

作为一个公民,我有着参与社会化公益事业的责任和义务。

无偿献血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公益活动,通过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在帮助他人,也是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无偿献血可以看作是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通过这种行动,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激发了我参与更多公益活动的愿望。

同时,无偿献血也让我体验到了社会关爱的温暖和力量。

在献血现场,我看到了许多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他们无偿地付出着自己的时间和努力,为献血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他们的付出和关心让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人性的力量。

无偿献血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行为,更是一个社会的关爱活动,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感受到了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支持,也更加体会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最后,无偿献血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献血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拯救生命的行为,献血是不可替代的,它直接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安全。

义务献血倡议书

义务献血倡议书

义务献血倡议书义务献血倡议书1公共管理学院全体师生:无偿献血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无偿献血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

但是,在医院还是有很多病人因不能及时输血导致生命受到威胁。

在此我们向学院全体老师和同学发出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队伍中来,为生命垂危者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

作为一个无偿献血者,每次献血所抽取的200--400毫升的血液,只占人体总量的5%--10%。

,却是在用爱心和鲜血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

我们坚信在使别人幸福的时候,幸福也在陪伴。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行动,将爱心得到广泛传播,让社会充满奉献义务献血倡议书义务献血倡议书。

血是生命之源,爱是生命曙光,为了让更多患者与死神诀别,为了让更多的人点燃生命的希望,请伸出你我手臂,让生命的色彩流淌出来!心系天下,关爱生命!让我们共同参与!具体安排:一、献血时间:月日下午2点二、地点:三、注意事项:1、献血前一天应该有充足的睡眠。

2、应该把手臂特别是肘部采血的部位清洗干净。

3、献血当日晨,应吃些清淡饮食,如稀饭、馒头、面包、鸡蛋等。

4、献血前两餐不要吃高脂或高蛋白食品如肥肉、鱼、油条等,也不要吃药。

5、献血后适当补充一些营养如瘦肉、鸡蛋、猪肝、豆制品及蔬菜、水果等。

6、献血完毕,针眼处要用三指压迫数分钟,以免血液外溢。

7、针眼处一旦发生青紫,只要热敷几次,便可消失。

8、切勿暴饮暴食,以免影响肠胃功能。

9、不要做剧烈运动。

10、1-2天内,针眼不要着水。

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二〇__年月日义务献血倡议书2学院各部门、各团总支:无偿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是人道主义的高尚行为。

自学院统一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以来,我院师生踊跃参加,为解决南宁市医疗临床用血紧张状况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请示学院领导同意,院团委此次联系崇左市血站在空港校区于__月__日(星期三)下午4:10在一号女生宿舍组团前举行无偿献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献血注意事项:1、献血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学生证、驾驶证等,如有献血证的请一并带上;2、请不要空腹献血;献血前一天晚上保持良好的睡眠,不要熬夜,不喝酒;3、献血前一周内如感冒、发烧、腹泻、服用药物等,或女性例假期间,请暂缓献血;4、献血年龄18-55周岁,男体重≥50公斤,女体重≥45公斤;血压90-140/60-90mmHg;5、两次献血间隔时间必须满六个月。

2024年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例文(2篇)

2024年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例文(2篇)

2024年无偿献血的心得与体会例文无偿献血,是指将自己身体中的一部分血液捐献给需要的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

这是一种伟大的行为,在为他人健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同时,也能够获得一种内心的满足和成就感。

在我多年的献血经历中,我体会到了许多心得,下面将从个人角度,谈谈我无偿献血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无偿献血是一种责任与担当。

作为健康的人,我们有义务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献血是一种我们能够做出的无私奉献,是我们对于社会和他人的责任与担当。

在一次次献血中,我看到了许多需要血液救助的人,他们或是因为事故而急需血液供应,或是因为疾病而需要血液治疗。

看到他们因为我们的献血而恢复健康,我感到一种深深的责任感和成就感。

其次,无偿献血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与珍惜。

献血是将自己的血液与他人分享,是将自己的生命延续与他人生命相连。

通过无偿献血,我深切感受到生命的宝贵和脆弱。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个时刻需要血液救助,所以当我们献血时,也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

无偿献血教会了我珍惜自己的生命,更加深入理解到生命的伟大和可贵。

此外,无偿献血也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

社会需要有公民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人,来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无偿献血不仅可以挽救生命,也能够帮助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和公平的社会。

在献血的过程中,我见证了许多爱心的人士,他们无偿捐献血液,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援助。

这些人的奉献精神深深地感染了我。

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小小贡献,可以积攒起无数的爱心和正能量,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无偿献血也是一种人文关怀和情感的表达。

在献血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需要救助的人,他们中有老人,有小孩,有普通的人们,他们都有着各自的故事和背景。

通过无偿献血,我们能够关注他们,给予他们关怀和关爱。

无偿献血是一种温暖人心的行为,通过献血,我们不仅给予他人希望和勇气,也让我们自己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温暖。

最后,无偿献血是一种身心健康的体验。

献血是体现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活力,是对自己健康的一种肯定和展示。

无偿献血公民的义务

无偿献血公民的义务

什么是无偿献血?
指公民出于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 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任何报酬 的行为。
我国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无偿献血 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几十年来,我国的临床医疗、战备、备灾储 备和生物制品用血,一直依靠少数人卖血来 获取,供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得不到保障。而 无偿献血的人是健康人,半年以上才献血一 次,不但血液质量高,血源性传染病大大降 低,而且血型也更多样化。通过无偿献血, 预防遏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公民用 血安全,还会激起人们奉献爱心的自豪感, 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民义务感,增进人与人 之间的友谊。
亲爱的朋友,成为无偿献血队伍中的一员吧!我们的家庭和社 会需要您伸出援助之手,为那些挣扎在生命线上、需要血液的 病人捐献血液;用您的最大热情去创造更多的生命奇迹,用您 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大声宣告“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您 的举手之劳、点滴付出,不光向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也为自己 的家庭储备一份安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血液在体内不断新陈代谢,保持正常的生理平衡,即 使不献血,血细胞也要衰老破坏,血浆也要不断补充 更新,不可能在体内积聚起来。
4、血液始终保持着动态平衡,献血后机体会刺激造血器官 加快制造新的血液,血量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补充。
5、科学家们运用血液流变学与血液动力学对血液与献血的 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血细 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分,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 血液流速,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 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在捐献血小板得过程中,捐献者的血液都在 严格消毒的密闭管道套材中循环和分离,每 位捐血者每次使用的都是一次性全新套材, 绝对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l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响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l第一条鼓励无偿献血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义务献血作表率。

l年龄:____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2.体重。

男≥____千克,女≥____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____mmhg-____mmhg/____mmhg-____mmhg,脉压差:≥____mmhg。

4.脉搏。

____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____次/分。

5.体温正常l第二条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睛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l第三条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____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

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l第四条献血后可适当增加牛奶、猪肉、牛肉、鸡蛋、鱼肉和动物的肝、心、肾以及黑鱼、甲鱼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这些食物还含有造血所需的其他营养物质。

因为造血时需要大量的蛋白质,所以献血后必须注意补充足量的蛋白质。

铁是制造红细胞中血红蛋白不可缺少的物质。

献血后,血液中红细胞等有形成分相对减少,于是骨髓____必须加倍工作,合成红细胞等,这时需要大量的铁。

正常人每天需铁量约1.5毫克,献血后需要量便极大增加,因此,献血后需摄入含铁量高且又易吸收的食物,如猪肉、牛肉、鸡肉、猪肝、鸡血等。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岳政办函[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

无偿献血是公民的义务,是社会互助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无偿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科学献血知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献血办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无偿献血工作由城市逐步普及到农村。

二、科学制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

各地要根据无偿献血可采人数,结合我市医疗临闲用血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积极组织无偿献血。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每年要动员10%的在职职工、企业单位每年要动员5%的在职职工、大中专院校每年要动员20%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驻岳部队每年要动员全体官兵至少无偿献血一次。

各县、市、区要根据《岳阳市临床用血调配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内上年度用血情况,制定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

三、认真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根据各地各单位年度无偿献血计划,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圆满完成年度无偿献血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献血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献血条例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三条 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由采供血机构发给义务献血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营养补助费。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
公民献血后,可休息两日(含献血当日),休息期间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可以免费享受三倍于本人献血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可以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数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擅自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的,责令其停止采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供血和用血公民造成伤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或者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每一人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采供血执业许可证或者采供血许可证。
第二条 献血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区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提倡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 居住在自治区境内的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履行献血义务。
残疾人可以免予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公民可以自愿多次献血,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公民献血,不得让他人顶替。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个人自愿献血的,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明献血。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三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开展采供血业务的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采供血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二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直接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由血站进行
国家规定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体格检查合格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平价的2倍收取。
医疗机构应将按前款规定所收取费用的50%上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公民献血工作。
第十七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用血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14•【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需求,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按照本条例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机关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对义务献血的公民,实行优待用血。

第五条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确保血液质量。

坚持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成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协调、推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和实施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负责采血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四)负责本市血源、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五)统一印制公民义务献血的有关凭证;(六)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七)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成卫字[1997]13号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成卫字[1997]13号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7日成卫字〔1997〕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民政、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按各自职责协同卫生局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主要任务第四条市卫生局的主要任务:(一)制定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配套措施;(二)制定本市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管理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负责本市的血源管理工作;(四)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五)印制公民献血凭证;(六)管理监督公民用血;(七)负责执法并决定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区(市)县卫生局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全市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划和计划;(二)安排、督促、管理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用血工作;(三)负责执法并决定本辖区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市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1、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制定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献血、供血凭证的发放和管理;3、管理和调配血源;4、指导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业务工作。

(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1、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局下达的公民献血计划;2、负责本辖区内的用血管理工作;3、指导本辖区采血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

公民义务内容

公民义务内容

公民义务1. 概述公民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公民义务的内容涵盖了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2. 法律观念的培养与遵守2.1 教育的重要性1.学校教育:学校应当重视公民义务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增强公民责任感。

2.家庭教育:家庭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基础,家长应从小教育孩子知道法律的作用和必要性。

2.2 法律的适用和遵守1.自觉遵守法律:公民应遵守国家法律,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增加法律知识:公民应了解法律法规,避免因为无知而违法。

3. 公共事务的参与3.1 政治参与1.参与选举:公民应积极参与选举活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2.参与政治讨论: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参与政治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2 社区建设1.社区服务:公民可以主动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为社区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社区管理:公民应遵守社区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秩序。

3.3 社会公益1.无偿献血:公民可以参与献血活动,为他人的生命健康贡献力量。

2.环境保护:公民应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4. 国家安全与维护4.1 维护国家安全1.遵守保密法规: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工作,保守国家机密。

2.提供情报信息:公民应如实提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情报信息。

4.2 紧急情况下的义务1.紧急救援:公民在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援行动,尽力帮助受困群众。

2.报警举报:公民应及时报警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

5. 合法权益的保护5.1 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1.了解自己的权益:公民应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2.捍卫自己的利益:公民在维权过程中应坚定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 参与公民调查和监督1.公民监督机制:公民可以通过参与公民调查、监督等方式监督政府工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偿献血义务承诺书

无偿献血义务承诺书

无偿献血义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履行献血义务,并遵守以下约定:第一条本人为合法公民,身体健康,已充分了解献血的意义和重要性,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第二条本人承诺在献血过程中遵守医护人员的指导和要求,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第三条本人具备符合献血条件的身体状况,身高体重适宜,并且无以下禁忌症:梅毒、艾滋病、肺结核、重型疟疾等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

第四条本人郑重承诺,在接到血库的献血通知后,积极响应,按时赴约,完成献血流程。

第五条本人在献血前应提前充分休息,确保身体状态良好,血液充足,以确保献血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人确认了解无偿献血的可能风险,并自愿承担因献血活动引起的个人适应反应,如头晕、恶心、短暂的乏力等。

一旦发生上述症状,将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并接受必要的治疗。

第七条本人郑重承诺,献血后将根据医护人员的建议,适当休息,补充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以确保及时恢复体力。

第八条本人衷心希望能为医疗救助、疾病救治、伤员救护提供帮助,将积极响应献血活动的号召,并鼓励身边的亲友也参与其中。

第九条本人已了解献血活动的保密性并同意血液样品的医学检验、新型传染病等相关科学研究,以推进医学领域的发展。

第十条本人同意血液捐赠后,所献血液将成为国家医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血浆、血小板、血细胞传输等相应的检测、冷藏、贮存,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人自愿承担因献血行为引发的意外伤害风险,不会追究血液接收方和相关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献血行为是出于自愿意愿,并无任何不当的诱导、欺骗或强迫,同时,也并未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最后,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均属真实有效,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义务活动,所有献血信息将由我本人负责,并承诺如献血后发生任何变更情况,将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特此承诺!日期:年月日签名:。

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已经199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第九届38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明泰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保证医疗用血和战备储血的需要,加强公民义务献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民义务献血管理,是指对献血、采血、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县(区)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本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负责本市的血源、采血、供血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用血单位输血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制度。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公民用血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六条宣传和组织公民义务献血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公民献血第七条凡本市20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检标准,均应参加义务献血。

第八条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血情况制定本市、县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地驻长机构)及其他组织,每年按本单位适龄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六参加义务献血。

浅谈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无偿献血中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采血和输血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以来,此类纠纷逐渐减少。

无偿献血是一项由无偿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活动,无偿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之间具有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笔者对此对此进行了探讨。

1 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献血者的人身权包括知情同意权和保密权等权利;财产权则主要体现在献血者完成无偿献血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用血待遇等方面[1]。

献血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相关财产权等权利在《献血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九和第十条规定了有关献血者体检、献血数量、献血间隔以及采血人员的资格、采血器材的要求等内容;第十四和十五条对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用血的待遇做了原则规定。

1.1 献血知情权指无偿献血者对于献血相关信息享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对于自己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体检化验结果、献血后本人及其亲属应享受的用血待遇、献血注意事项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等内容的知情权利。

献血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法理依据在于现代法制所普遍承认的“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之权利”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法律中对此项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充分保护献血者在献血活动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献血自主权自主权指法律赋予完全行为能力对其行为的自主决定权。

无偿献血者的自主权表现为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献血、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的方式及种类。

因此,采供血机构应当遵循《献血法》的宗旨,既要有效组织、动员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又要尊重献血者的自主选择权。

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用血引发的矛盾,保证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1.3 无偿献血者的诚信义务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时,应该履行诚信义务,即保证所述事实和填写表格内容的真实性。

应当在有关法律中补充对于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欺骗手段参加献血者予以相应处罚的条款,确保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市政府市献血办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凡本市公民(包括驻京部队),男十八到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为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必须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血液化验,每次献血量为二百至四百毫升。

三、对义务献血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献血人员献血的当日和次日按公假休息,照发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四、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是市政府组织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献血规划,奖惩措施,下达献血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各区、县要相应成立区、县献血办公室,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干部负责的献血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五、年度献血计划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按系统、部门下达,各区、县按地区统一组织实施。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献血人员到指定采血部门献血,并做好采血现场的组织工作。

各献血单位和区、县、乡政府,要为采血工作提供方便。

六、各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纳入评比、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

个人义务献血情况,均按单位奖惩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七、凡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区、县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证书”,需血时凭证优先供应血液和血液制品。

八、各单位对无偿献血者,应给予鼓励和表彰。

凡无偿献血三次以上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荣誉证书和奖章。

无偿献血人员本人及其不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爱人)需要输血时,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免费供应本人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九、完不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任务,必要时追究领导者责任,由卫生局停止其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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