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_刑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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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_

刑法毕业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

刘黎明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最近此类犯罪呈高发态势,导致多少家庭骨肉分离,妻离子散。近日,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曝光的内蒙古赤峰新生儿疑被拐卖一案引起广大电视观众和网友的极大关注。虽然被拐儿童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得以获救。得以家庭团聚,让我们的心灵聊以慰藉,但是打拐工作仍然艰巨,还有多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需要解救,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作为人民法官应该更好的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适用,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一下自己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粗浅的看法。以期各位同仁指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犯罪嫌疑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不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构成本罪。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客观要件: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主观要件: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拐骗儿童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认定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在法律认定上是有明显区别的,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弄走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该罪的行为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他人收养或役使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就是首先客体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而拐骗儿童罪的客体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其次,客观方面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只有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以上行为的才能构成此罪,而拐骗儿童罪却要求比较狭隘,只有行为人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其监护人才成立拐骗儿童罪。再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为了在贩卖,拐骗,收买,绑架,接受,中转等行为中获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为出卖目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拐骗儿童罪从根本上排除了出卖这种行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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