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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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经济法》是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必修课。本课程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们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进行管理研究和管理实践奠定基础。

二、课程能力培养目标

1、培养与形成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的理解、分析与应用能力:是指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能力。

2、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指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学生掌握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能够独立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尽快解决法律纠纷。

三、教材与参考书

本课程采用的教材为: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主编:焦克源,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版)其他参考书有:

《经济法律通论》主编:刘文华、肖乾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经济法概论》主编:宋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经济法案例分析》主编: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版)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有一个

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为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重、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构成及其变化方式。

【教学时数】 3学时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导入新课】管理与经济法的关系

提问:1、什么是法?

2、管理类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伴随者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有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最早见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1775年)。

法国另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公有法典》(1842年)中也曾使用“经济法”一词。但他们当时使用“经济法”的含义与现在所用“经济法”的含义相差甚远。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以后获得了很大的运用和发展,对经济法的定义也有了多种描述,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我国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呈现出不同的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有着相互联系;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的经济运行中,经济法属于国内法;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发生在经济运行中,而且还体现出国家干预性。

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产生,并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现象。经济法的产生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寓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思想或准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因此,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强调和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使政府计划的制定、市场的各种行为等都纳入经济法制的轨道。

(二)国家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国家干预始终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其核心是寻求一种适度干预。

(三)经济民主原则

这是经济法主体实现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期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

(四)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目标。而经济公平又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

(五)经济效益原则

四、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包括:①宪法;②法律;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经济法规;④地方性的法规;⑤司法解释;⑥国际公约。

(二)经济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指由各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和统一的有机整体。经济法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五部分: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企业法、公司法等;②市场行为规则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③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④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银行法、税法等;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劳动法等。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限和经济责任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及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限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②法人,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③公民,公民除可以参加民事等法律关系外,当他们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④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是特定的,它分别通过法定方式和授权方式取得。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如某几个公民共同出资依法设立一个公司。授权取得是指通过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如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可以依法授权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从事某些经营活动。

3.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二者产生和终止的时间一致。如某个体户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相应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至注销营业执照时即终止。

(2)法人的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a.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与经济权利和承担民事与经济义务的组织。

法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依法性: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首先必须经过一定的核准和登记的程序。

②独立性: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③组织性: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b.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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