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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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
摘要:
一、引言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四、结语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商标是企业、个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区分自己与其他经营者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商标的独占性和创新性,我国制定了《商标法》。本文将重点解读《商标法》第十一条,分析其中规定的不宜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标志,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与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3)与表明产品品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
(4)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3)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的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1.已被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宣告无效;
2.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
3.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结语
《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了解这些规定,遵循法律规定,有助于企业、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避免侵权行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