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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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20

•【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

•【施行日期】2008.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财办〔2008〕419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二)基本原则。厅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财政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全面真实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有利工作开展的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明确具体,真实准确,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财政部门业务特点,简明扼要,易于操作,力戒形式主义。四是有利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财政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公开内容包括: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以及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分月收支情况。

5.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6.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7. 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8.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各项业务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9.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公务员考录、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干部退休、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财政政务公开的形式

财政政务公开要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重点是做好本厅在财政厅内外网、自治区政府网站及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上的政务公开工作。

2.通过自治区政府、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政报》。

3.在办公室设立专线电话(0471-4192097),对外部咨询予以答复。

4.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向有关部门、来办事的人员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

5.在新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触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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