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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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
(范本)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常德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常德“金泰利商业广场”(以下简称“物业”)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物业区域内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物业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金泰利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物业全体业主、用户、发展商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之发展商、管理者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面订立的各项守则。
定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要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地块: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号]或有关文
件使用权之土地。
2、物业:指座落于常德人民路名为“金泰利商业广场”之建筑物。
3、发展商:指金泰利商业广场
4、公共地方:指发展商根据公约指定物业内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物业之各出
入口、行人道、通道、电梯大堂、值班室、绿化区、起落货区域、升降机、走火通道、走廊、梯台、共享卫生间、后备发电机房、泵房、水箱、中央空调设备机房、电掣房、自动洒水系统及消防设备控制室、升降机房及为该物业的业主、用户及消费者而设立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的地方。
5、公共设施:指为物业的公众利益而在物业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
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升降机、自动扶梯、卫生间设备、外墙、自动计费系统、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给排水管道、沟渠、管道、沟、电线、电缆、绿化区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仅供发展商或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6、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物业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区。
7、保留地方:指发展商拥有或仅供发展商使用之物业内被列为单元及公共地方
外之所有地方,包括但不只限于物业之天台及外墙。
8、管理: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用户守则履行及遵守其全部职责的行为。
9、管理者:指发展商或管理者为管理、维修及保养物业,按照物业各单元向业
主或用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10、管理费:指发展商或管理者为管理、维修及保养物业,按照物业各单元
向业主或用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11、管理费按金:即于单元交付前发展商或其指定之管理公司向各单元业主
收取的相当于二个月管理费的保证金;此按金不可退回,业主可在出售、转让、馈赠其名下单元时转至承受人名下。
12、管理规则:指公约用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以及发展商或管理者按
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3、业主:指常德国土房管部门所颁发的房地产证所载之权属人,即为该商
铺单元的产权人
14、单元:指业主在物业拥有的单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包括其所属车位)
或其中部分。
15、外墙:指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外墙。
16、用户守则:指发展商或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供各业主及用户于使用其
所拥有单元、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17、物业图则:指存放于管理者处的有关物业各层之平面图,各业主如需查
阅,可预约管理者查阅。
18、停车场:指只供停泊车辆或作为经营停车场业务的建筑物部份。
第一章总则
公约是为各业主之利益而设置,发展商、管理者及各业主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之约束,各业主均对其单元拥有处分权,包括使用、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他合法方式处分之权力,但在其行使其处分权时,必须以其承让人或使用人承诺履行及遵守公约条款为前提。
公约赋予发展商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具有即时全权管理物业的权力。发展商指定的管理公司,其管理期限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三年,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发展商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原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公司或由发展商自行管理物业。
第二章业主
(一)业主之权益:
1、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及全部租金或收益。
2、各单元业主拥有其名下之单元产权,并可全权处分其名下所点的单元产权
及权益,例如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抵押、出租或其它方式处分。
3、在不景响物业建筑结构及面貌下,对其名下单元进行装修工程。
4、可与其它业主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及物业
所有的保安、卫生设施,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5、可根据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