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花园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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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发展商的权利及义务 2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3 (一)业主及其承让人之权利

(二)业主及其承让人之责任及义务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9 (一)业主大会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四)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五章管理11 (一)一般事项

(二)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三)管理公司酬金

(四)管理费及维修基金

第六章其它事项16

前言

本公约之目的是为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商”)开发的

XX(下称“该物业”)订立管理规则及该物业各单元的使用规定,以维护该物业各业主(“业主”一词,定义见本公约第六章)和住户(“住户”一词,定义见本公约第六章)在入住后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该物业之健全及有效的管理。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XX:大良区南国东路(实验小学对面);

总占地面积:XX约32696.7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XX29012.57平方米;

物业类型:住宅;

户数:XX别墅63户;XX商住楼94户;

第一章总则

各业主、住户及一切进入该物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在此前提条件下,各业主可享有本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发展商的权利及义务

(一)发展商及其承让人拥有下列之权利及义务:

1.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其下简称“业委会”定义见本公约第四章),发展商指定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

司”)全权负责管理该物业。业委会成立后,该物业的业委会可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选聘或续聘或终止聘用任何管理公司管理该物业。

2.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发展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规定向该物业各业主收取管理费及管理基金。管理费、管理基金的计算及调整不得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3.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发展商可授权管理公司依法制定修改公约及有关管理该物业的规则包括小区之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守册。

4.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发展商可与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制订管理的职责范围、期限及酬金等,但管理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本公约的条款和政

府有关规定。

5.该物业会所属发展商拥有其所有权。会所之会员享有自由进出该物业之权利,各业主不得借故妨碍他们使用该会所之设备或设施。业委会或发

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或管理公司有权订立守则,而所有该物业各单

元之业主、住户及一切进入该物业之人员亦必须遵守此守则。此守则由

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或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内容的拟订及

其修订。

6.发展商或其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员为就其不时之需进行各种工程或为检查、维修该小区物业的任何部分或为该物业安装设施,有

权携带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

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同

意。发展商不须就此引起的一切不便、干扰及损失向任何业主及/或其继

承人及/或其他任何人负责或赔偿。但发展商于行使此项权利时须尽量避

免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其所属单元,并须修复因其引起的一切损坏。7.发展商有权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赋予发展商的任何权利;发展商有权以任何方式或条件将本公约赋予发展商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公民、法人和

其它组织。

8.发展商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9.协助组织筹建业委会。

10.按政府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11.发展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违反本公约和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一)业主及其承让人之权利:

1.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及收取全部租金。

2.各单元业主拥有其名下物业,并可依法及依本公约拥有其名下所有的物业权益,包括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

处置或变卖,而无须经其他业主的同意。

3.有权根据本公约之条款规定共同合理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根据本公约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

5.有权按业委会章程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有权向业委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二)业主及其承让人之责任及义务:

1.除发展商外,各业主在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于有关的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关于该单元之业权变化的情况,

同时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地址,及

由购买者签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

约,并受其约束。在管理公司接到该份由购买者签署的承诺书前,该业

主仍须继续负责支付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并遵守本公约

的所有条款,唯该业主此等责任并不影响购买者于本条款下之责任。如

该业主在购买者拒绝或尚未签署上述承诺书时,将其所拥有单元转让,

则该业主仍要履行本公约的责任,包括所有管理费用等,直到购买者签

署的承诺书生效为止。在购买者签署之承诺书生效前,如该购买者因违

反本公约而对发展商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购买者及该业主须共同负责

赔偿发展商及/或其他业主。如该业主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

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及/或购买者追讨。

2.各业主须把本公约及一切根据本公约制定之管理规则或守则知会使用人参阅,并须监督使用人遵守本公约及该等管理规则及守则的条款规定,

若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或管理规则或守则之条款,业主及其使用人须共

同或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业主须补偿发展商及/或管理公司因此而蒙受的

损失。

3.各业主须如期付清有关单元现有及将来之其它各种费用及税收。倘任何业主不能如期付清此等费用,该业主须向其他业主负责赔偿因此而引致

的一切损失,在有关之业主未能清缴所有欠费之前,该业主在本公约所赋

予之权益亦可能由于欠费而被终止,但该业主仍须履行本公约的所有责

任。

4.各业主须如期按规定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费用及其它基金款项、费用按管理公司指定的方式缴付予管理公司。

5.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该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批文之条款及有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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