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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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106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藏政办发〔2009〕6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拉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拉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安排部署要求,结合2021年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1+6”方案内容,为有效治理社会关注度高、市民意见较大的人行道挤占问题,努力缓解群众“出行难”现状,全力为建党100周年、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庆和“全国文明城市”复牌迎检创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城市“四化”整治工作为抓手,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因路施策”“因情施策”的原则,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形成群策群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面整治挤占人行道这一疑难杂症,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切实做到各行其道、“还路于民”,真正把人行道路权还给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根据拉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汇报会上的具体安排部署要求,为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特成立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普卫东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组长:史育斌副市长代利刚副市长、市委国安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成员:李光军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友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萨市财政局局长刘英俊市住建局局长赵铁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卢炜升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谢公瑾市公安局副局长旦增江才城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洛桑次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扎西亚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强巴扎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万章德城关区公安分局局长洛桑次成八廓古城公安分局局长罗桑拉萨城投博瑞集团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谢公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铁岭同志、旦增江才同志、万章德同志、洛桑次成同志、罗桑同志、扎西亚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游客流量控制原则 (5)第2章游客流量监测与预测 (5)2.1 游客流量监测 (5)2.1.1 监测方法 (5)2.1.2 监测频率 (5)2.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5)2.2 游客流量预测 (6)2.2.1 预测方法 (6)2.2.2 预测周期 (6)2.3 信息发布与预警 (6)2.3.1 信息发布 (6)2.3.2 预警机制 (6)第3章门票管理与调控 (6)3.1 门票种类与价格 (7)3.1.1 常规门票:适用于普通游客,根据景区级别、游览区域及游览时间等因素制定价格。

(7)3.1.2 优惠门票:针对老年人、学生、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票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

(7)3.1.3 家庭票:鼓励家庭出游,设置家庭票,包含成人及儿童门票,价格较单独购买有所优惠。

(7)3.1.4 团体票:针对旅行社等团体组织游客,设置团体票,票价较常规门票有一定折扣。

(7)3.1.5 节假日门票:在法定节假日及景区特定活动期间,可调整门票价格,以引导游客错峰出游。

(7)3.2 门票销售渠道 (7)3.2.1 线上渠道:景区官方网站、官方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提供门票预订、支付、电子票验证等功能。

(7)3.2.2 线下渠道:景区售票窗口、旅行社、酒店等,提供实体门票销售服务。

(7)3.2.3 代售点:在景区周边及主要交通枢纽设置代售点,方便游客购票。

(7)3.2.4 预订服务:提供电话预订、网络预订等预订服务,引导游客提前购票,减少现场购票排队时间。

(7)3.3 门票数量调控措施 (7)3.3.1 实行实名制购票:游客购买门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门票数量与游客数量相对应。

(7)3.3.2 设置门票销售限额:根据景区最大承载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门票销售限额。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1.11.25
•【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122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
文旅市场发〔2021〕122号
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取消以下1家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
1 桂林市牛牛国际旅行社有限
责任公司
L-GX-CJ00052
桂林市南环路5号桃园新
城19栋第4层办公楼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注销以下2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
1 武汉中南民大国际旅行社有
限责任公司
L-HUB-CJ00057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族大道182号
2 四川省绵阳九龙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
L-SC-CJ00036
绵阳市绵山路64号(科
学城八区职工班车站)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新发改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的《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8日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五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第二章价格管理第六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1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11号)《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强化政府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的产业政策,发展特色、高端、精品旅游,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区域间旅游合作,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旅游景区运营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旅游景区运营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旅游景区运营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旅游景区运营部是旅游景区的核心部门,负责景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景区运营部的工作,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部门职责1. 制定景区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包括景区的发展规划、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组织实施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广告投放等。

3. 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景区的开放时间、票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4. 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汇总并分析调查结果,为景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5. 负责景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等。

6. 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包括景区规划设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共同推进景区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景区运营部应提前组织起草景区的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经营计划应包括景区的发展目标、策略和重点项目等内容。

运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营计划进行评审和修改,最终形成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2. 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景区运营部负责组织实施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

首先,运营部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为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依据。

其次,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宣传推广策略,包括广告投放、网络营销、合作推广等。

最后,运营部应监督宣传推广活动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案。

3. 日常运营管理景区运营部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首先,运营部应确定景区的开放时间,合理安排景区的运营时间表,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其次,运营部应制定票务管理制度,确保景区门票的销售和使用流程正常顺畅。

同时,运营部还应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购买保险等措施。

4. 客户满意度调查景区运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游客对景区服务质量、景区设施、员工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运营部应及时汇总调查结果,并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021年领导在旅游工作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2021年领导在旅游工作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第一篇旅游工作会领导讲话范文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4年全市旅游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我市旅游经济增长信心,分析和把握当前旅游经济发展的特点,部署下一步工作。

通过此次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旅游投资引导力度,扩大旅游消费,充分发挥旅游业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作用,迎难而上,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较快增长。

一、2014年旅游工作情况2014年在国际经济形势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冲击,我国先后发生藏独事件、全国大范围严重雪灾、四川汶川强烈地震,造成国内旅游业面临严重困难,但我市旅游业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大幅下滑的局面,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仍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全年共接待游客总数为27363万人次,同比增长98%;旅游总收入1912亿元,同比增长169%。

圆满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及全年旅游经济增长指标。

2014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高水平编制旅游规划。

一是编制完成了《**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市北部旅游圈发展规划》、《**市环滇池旅游圈规划》、《**轿子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等规划,世博园、阳宗海、安宁温泉等重点旅游片区也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重点项目郑和文化旅游项目规划已提交市规委会,**乡村养生旅游试验区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也已经启动。

二是旅游资源整合取得进展。

编制完成轿子山旅游区项目建议书,对轿子山高等级公路、景区和旅游小镇进行统一包装,向社会招商。

针对西山旅游区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等问题,提出了对西山旅游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方案,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实施。

三是旅游标识标牌及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启动。

**市主城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的规划设计工作已完成,正在推进施工。

主要旅游县区的游客服务中心正在建设。

(二)全面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全市努力,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2014年,全市共引进重大项目16个,协议引进资金3445亿元人民币,实际完成投资额25亿元。

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和对象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统计指标与报表2.1 统计指标分类及定义2.2 统计报表第三章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3.1 数据收集3.2 数据整理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与共享4.1 统计数据报送4.2 统计数据共享第五章统计数据审核与评估5.1 统计数据审核5.2 统计数据评估第六章统计数据保密与安全6.1 统计数据保密6.2 统计数据安全第七章罚则与奖励7.1 违反规定的处罚7.2 履行规定的奖励第八章统计工作组织与管理8.1 统计工作组织机构8.2 统计工作管理第九章附则9.1 本制度的解释权9.2 本制度的修订与补充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旅游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便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进行决策和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1)《国家统计法》;(2)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旅游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3)文化旅游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1.2 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

1.3 定义和术语文化旅游:指以文化遗产、文化景观、文化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

统计:指对文化旅游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表等工作。

统计指标:指用于描述和评估文化旅游发展状况和效益的各类数值指标。

第二章统计指标与报表2.1 统计指标分类及定义(略)2.2 统计报表(略)第三章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3.1 数据收集(略)3.2 数据整理(略)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与共享4.1 统计数据报送(略)4.2 统计数据共享(略)第五章统计数据审核与评估5.1 统计数据审核(略)5.2 统计数据评估(略)第六章统计数据保密与安全6.1 统计数据保密(略)6.2 统计数据安全(略)第七章罚则与奖励7.1 违反规定的处罚(略)7.2 履行规定的奖励(略)第八章统计工作组织与管理8.1 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略)8.2 统计工作管理(略)第九章附则9.1 本制度的解释权(略)9.2 本制度的修订与补充(略)结语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21年)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21年)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拉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拉政发〔20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长果果于2021年11月22日代表市人民政府在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11月22日在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市长果果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去年以来,西藏发展历史掀开崭新一页。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召开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我们把舵定向,绘就蓝图;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西藏视察调研,核心重视、领袖关怀,让我们如沐春风,倍感温暖;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庆圆满举办,全市各族儿女意气风发、感恩奋进。

我们一定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心同向、顽强拼搏,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五年,伟大而光荣、辉煌而难忘、激昂和振奋。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殊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历届市委、市政府打下的坚实基础上,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根本遵循,以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工作方法,全力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全方位进步、历史性成就。

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方案篇一:景区营运工作方案景区营运工作方案为加强轿子山景区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景区建设步伐、提升旅游质量,实现景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对外吸引力、综合接待能力和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努力把轿子山景区打造成为“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品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决策、统筹规划、严格要求、协作共赢”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景区建设管理相关会议精神,站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景区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高景区管理水平,着力把轿子山景区打造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健康文明的知名景区。

二、工作目标在公司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高效的景区管理机制,致力于景区营运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保洁、游客疏导、森林防火、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景区实现安全有序、高效运作、协调配合、反应快速,为把轿子山打造成为5A级景区而不懈努力。

三、景区营运中心机构设置景区营运中心下设四个部门,分别为:景区营运部、工程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安全保洁部。

(一)景区营运部景区经营部具体负责景区经营管理工作,为游客提供餐饮、商务、住宿、商品销售及租赁、旅游咨询、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二)景区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主要负责确保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完好。

具体负责景区工程设施、设备(道路、房屋、栈道等)的修缮、维护;景区水电、绿化的维护保障;确保景区及公司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完好,满足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景区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主要是负责景区内所有经营、非经营用车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游客接送、车辆维护、车辆调度、运输景区采购的物资、垃圾清运以及其他运输方面的工作。

(四)景区安全保洁部安全保洁部主要负责景区游道、观景台、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环境、停车场等的保洁工作。

负责景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景区植被保护、停车场管理、门禁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整理)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

(2021年整理)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的全部内容。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积极响应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差旅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本办法特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务差旅活动,因公出国按照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须通过申请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如未提出申请单,则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分公司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标准见下表:注: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景区管理处年度总结(3篇)

景区管理处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工作回顾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景区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景区发展目标,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取得了显著成绩。

1.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完成了景区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景区承载能力;二是加大景区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力度,提升了景区整体形象。

2. 景区资源保护方面:一是加强了对景区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二是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确保景区生态平衡。

3. 景区旅游服务方面:一是优化了景区旅游线路,提升了游客游览体验;二是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三是提升景区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

4. 景区宣传推广方面:一是加大了景区宣传力度,提升了景区知名度;二是积极参与各类旅游展会,拓宽客源市场。

5. 景区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景区安全稳定。

二、工作亮点1. 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景区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提升了景区品牌影响力。

2. 景区游客接待量持续增长:2021年,景区接待游客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20%,旅游收入同比增长15%。

3. 景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通过开展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景区员工服务水平,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4. 景区安全管理得到加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景区安全形势稳定。

三、2022年工作计划1. 深入推进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景区硬件水平。

2. 加强景区资源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3. 优化景区旅游产品,提升游客游览体验。

4. 拓展客源市场,提升景区知名度。

5. 强化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景区安全稳定。

6. 加强景区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总之,2021年景区管理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22年景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景区高质量发展,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1年关于旅游工作计划10篇

2021年关于旅游工作计划10篇

2021年关于旅游工作计划10篇旅游工作计划篇1为贯彻落实全国政协主席、省委书记来视察的指示精神,结合《绿色旅游计划》要求,年市旅游将深入推进绿色旅游发展,主要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如下。

(一)目标任务年,围绕建设“西部文化旅游产业高地”总体目标,实现接待游客1350万人次,同比增长33.5%;实现旅游总收入100亿元,同比增长32%。

全面启动实施“百A百星”创建计划,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3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3个,五星级酒店2家,四星级酒店2家。

加快推进以“九区五镇五星四中心”的重大绿色旅游项目建设,完成投资70.9亿元。

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本土文化旅游企业,重点培育一批资产过亿的龙头旅游企业。

加大旅游企业节能减排力度,全市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清洁能源普及率达93%以上,全市旅游企业节能减排量在年基础上减少3%,星级饭店能耗比比年下降1%。

(二)主要措施1.项目攻坚,加快重大绿色旅游项目建设。

按照旅产领〔〕6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九大旅游度假区、五大特色旅游镇、5个五星级酒店以及体育、文化、会展和传媒“四中心”等44个重大绿色旅游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投资70.9亿元。

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29个,力争完成投资65亿元。

2.狠抓品牌,实施“百A百星”创建计划。

注重发挥比较优势,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子,培育和创建一批国省绿色旅游品牌。

全面启动实施“百A百星”创建计划,“十二五”期间,实现我市国家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总数为100个“A”、100颗“星”。

年,积极开展、、等3个旅游度假区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故里、博物馆、古镇创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工作;加快五星级酒店建设,莲花会展中心五星级饭店年内竣工开业,东旭锦江国际、天信豪生、中国观音文化城游客服务中心年内达到形象进度,推进兴源、金都四星级酒店创建工作。

3.招大引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旅游企业,发展大旅游,形成大产业。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一)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

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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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Lhasa Tourism Management Measures in 2021编订:JinTai College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2、篇章2:第二章旅游开发与保护文档最新版3、篇章3: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范本(标准版)4、篇章4:第四章旅游安全模板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法律责任例文6、篇章6:第六章附则模板(规范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资源,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实施旅游管理、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产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授权后的相关业务。

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章2:第二章旅游开发与保护文档最新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七条本市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富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和旅游城市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旅游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培训的投入,拓宽培训渠道,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采取政府牵头、行业组织、企业参与、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中、长期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旅游宣传促销所需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政府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小额信贷、贷款贴息等优惠措施,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三条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并向社会公布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单。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旅游景区(点)交通干线、停车场、旅游交通标示牌、旅游景区(点)指示牌等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开发旅游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开发和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篇章3: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范本(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演艺场所、旅游产品经营企业、旅游运输企业、旅游中介企业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述从事旅游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在本市从事导游服务并取得自治区导游上岗证的导游,其所在的旅行社、旅游中介企业应当在其取得自治区导游上岗证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市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

申请从事专职讲解的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拉萨市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

未取得《拉萨市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本市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安排其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服务态度恶劣,威胁、谩骂、殴打旅游者;(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擅自终止旅游行程;(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五)高于票面价格销售景区(点)门票、旅游车(船)票或者高于合同价格销售客房;(六)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七)宣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业务往来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所属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从业人员、导游人员、外联人员、领队人员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属导游人员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旅行社向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请导游人员,应当与所聘的导游人员签订合同,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通过内设部门、承包挂靠、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活动;(二)使用具有旅游车辆营运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旅游者;(三)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四)遵守《旅行社条例》、《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旅游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旅游管理信息和企业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市旅游饭店是指依法取得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和取得评定等级的家庭旅馆。

未取得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和未取得评定等级的家庭旅馆禁止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不得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四条旅游饭店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取消预订合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二)擅自终止旅游服务;(三)违规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置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在旅游景区(点)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二)在旅游厕所、停车场等旅游服务设施收取额外费用;(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四)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五)向旅游者强行兜售商品,敲诈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从事旅游服务接待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及其旅游车辆司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

旅游车辆司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招揽旅游者,从事旅游团队接待活动;(二)服务态度恶劣,威胁、谩骂、殴打旅游者;(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旅游路线、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旅游购物场所和旅游演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二)价格欺诈,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与导游、旅游运输车辆司机串通,欺骗旅游者购买高价、假冒伪劣产品;(四)未使用本市统一的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演艺场所、旅游产品经营企业、旅游运输企业、旅游中介企业等通过开办互联网网站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应当在网站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成立旅游行业协会,组织旅游市场开发、促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篇章4:第四章旅游安全模板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拟定本市旅游产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产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产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度怔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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