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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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旅游规划管理水平,促进我区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黔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必须编制相应的旅游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第三条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注重对资源、环境、人文及历史古迹的保护,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旅游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资源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和融合。

第五条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编制

第六条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位服从上位、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一)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全区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

(三)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四)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必须以相应的旅游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旅游规划编制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具体旅游项目规划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市有关旅游规划规范要求。

第九条各类旅游规划编制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选定应当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直接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章旅游规划评审和审批

第十条建立旅游规划评审技术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由旅游、规划、交通、建筑、环保、经济、文化、市政等方面的区内外资深专家20人以上组成。专家库人员选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经本人自愿,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题规划及其他旅游项目规划;

(二)审议重点旅游项目设计方案;

(三)审议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议事规则:

(一)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或委托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报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定;

(三)会议议题资料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原则上提前1—2天送达参会的各位专家;

(四)每次会议参会专家不得少于5人,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委托方根据需要,从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参会人员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确定;

(五)会议要形成技术专家评审意见,如实反映专家建议意见,经3/4以上与会专家同意的建议意见方可作为一致意见;

(六)技术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审核,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七)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草拟技术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成立区旅游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旅规会”),由公务人员、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区旅规会主任由区级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和区人大、区政协联系旅游的领导及旅游景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其他公务人员由区发改委、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委会、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扶贫办、区市政园林局、区民宗委、重点旅游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3名专家代表、2名公众代表组成。

区旅规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区旅规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以及重大旅游项目规划;

(二)审议重大旅游项目设计方案;

(三)审议全区旅游业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审议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旅游规划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区旅规会议事规则:

(一)区旅规会由区旅规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旅规会主任批准,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区旅规会办公室草拟,经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后,呈区旅规会主任审定;

(三)区旅规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并提前3天送达各位委员;

(四)会议审议议题由区旅规会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相关人员汇报;

(五)会议决议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策,对于重大决议事项,须经3/4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六)会议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旅规会办公室草拟,呈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区旅规会领导审定并签发;

(七)区旅规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旅游规划的评审程序:

(一)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将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基础材料等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单位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按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料,报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并形成技术专家评审意见;

(三)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通过旅游规划技术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后,经区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区旅规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旅游项目规划报区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旅游规划审批:

(一)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通过区旅规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先报市旅游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

(二)重点旅游区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重要旅游专题规划等规划通过区旅规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一般性旅游规划通过技术专家评审会议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旅游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若因市场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四章旅游规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规划经批复后,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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