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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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管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强化执行监督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旅游规划是各级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指导、实施调控旅游产业各因素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加强旅游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好各类旅游规划,对于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升旅游产业素质,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编制和实施旅游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遵循旅游产业的客观规律,按照景区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

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坚持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自然保护、文化宗教、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生态人居环境和景观特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产品为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上下协同、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和严格执行的原则。

二、科学建立旅游规划体系,努力创新旅游规划工作

(三)合理进行旅游规划分类。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规划发展实际,旅游规划可以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各地和各旅游规划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不同的旅游规划,并重视旅游详规、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策划的编制。

1.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系统安排。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在省内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

2.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可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旅游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旅游要素、特种旅游类别、特殊旅游功能和特别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专项安排。具体可分为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策划)、旅游线路建设规划、旅游交通建设规划、旅游餐饮发展规划、旅游商品开发规划、旅游娱乐发展规划、旅游信息发展规划、旅游市场营销规划、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红色旅游规划、生态旅游规划、乡村旅游规划、文化旅游规划、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规划等。

(四)努力加强旅游规划工作创新。旅游规划是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方案,也是旅游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编制旅游规划要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形成理念先进、目标适中、思路清晰、内容丰富、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成果。旅游规划的创新要把握发展趋势,立足本地实际,突出自身特色,注重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体系的创新,注重旅游产品策划设计的创新,注重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注重旅游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注重区域旅游竞合方式的创新。

(五)科学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要抓紧组织全省旅游资源普查,科学编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经济社会及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要认真做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和全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纲要、旅游精品线路(黄金线路)建设详规等全省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重点旅游县(市、区)和重点旅游景区也要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

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旅游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体系。

三、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

(六)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按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省内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规划。设区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3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中央、省级重点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区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注重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七)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具备开展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条件的独立法人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并支持省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做大做强。

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复核。凡未取得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规划设计工作。已经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长期聘用的专职人员如有重大变动,必须报省旅游局备案。

2.专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供职,兼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含三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兼职。同一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代表不同投标单位竞标同一规划编制项目。

3.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向江西省旅游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需填写江西省旅游局印制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备案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年通过评审的两项具有代表性规划设计成果的文本。江西省旅游局对所有申请备案的省外规划设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对其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还。江西省旅游局在收到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备案申请报告书后,应于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并在江西旅游网上公布审核结果。

四、严格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择优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均应委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旅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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