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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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25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5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

第三条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

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

第五条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六条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第七条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第八条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

第三章定员、现员管理

第九条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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